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森潮

Case No.HCMA 79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Feb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9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9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520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森潮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1日
判決日期 :2013年2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3年2月26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陳森潮經審訊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席前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被罰款4,000元,停牌3個月,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兩項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稱上訴人衝紅燈。控方證人之警員在薄扶林道與般咸道交界見上訴人駕駛的士沿般咸道西行右一線,右轉入薄扶林道北行線。當時管制右轉的燈號是紅燈,上訴人並無停車,致令一名女途人要急步過路以避免撞倒。的士與女途人最近距離不足1 米。上訴人質疑第一證人所處位置,不能看見燈號,控方證人否認。

辯方案情

4.上訴人作供指他右轉入薄扶林道時,行車交通燈是綠燈,是女子違反交通燈號橫過馬路。他已將的士收慢,讓途人通過。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拒納上訴人證供,裁定罪名成立。

定罪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書指裁判官存在偏見。上訴人在庭上補充:

(1)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作供清晰肯定,但清晰肯定的證供並非必然真確,即使撇除存心誣告,證人亦可以有主觀錯覺;

(2) 裁判官指控方證人與上訴人證供除了燈號與位置之外,其他大同小異,其實是大異小同;

(3) 如果控方證人說的士與路人成一直線,則他應不能準確估兩者之間距離;

(4) 上訴人繪圖顯示控方證人所站位置看不到燈號,但裁判官指繪圖不合比例,不夠清晰,不予考慮。

討論

7.裁判官正確擬定本案爭議點是燈號與各方位置,至於是大同小異或大異小同,則見仁見智。

8.上訴人指裁判官沒有對他所繪畫草圖給予比重,考慮控方證人是否能夠或清楚看到管制上訴人之燈號。從審訊錄音可聽見控方證人堅決否認不能看到或看不清燈號之盤問。除了上訴人所繪草圖,沒有客觀地圖。草圖與證供均源自上訴人,並非獨立佐證。

9.案件屬各執一詞,本席不見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有犯錯。

10.因此,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針對判刑上訴

11.上訴人指他與行家談論,都認爲判刑很重,一定是他觸怒了裁判官,造成偏見,以致重判。

12.上訴人已停牌完畢及修讀進修課程。

13.代表答辯人的曾律師則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植英傑HCMA 218/2009一案。該上訴人切線,使事主煞車閃避以致車輪擦到石壆,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罰款2,000元,停牌4個月,以警剔意識薄弱司機,不致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曾律師指兩案判處相約及恰當。

14.案件涉及衝紅燈以致影響過路行人。本席認為判刑算重,但並非明顯過重。

15.因此,針對刑罰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