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景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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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68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就一宗刑事損壞案件DCCC 682/2012,控方案情指出四名被告分別戴上鴨舌帽及口罩,在2012年6月16日晚上,在將軍澳景林商場合利海鮮酒家內,用錘子肆意破壞店內檯椅,酒家損失約1萬餘元,然後離去。兩名控方主要證人姚景華及袁杰城當時是酒家內的顧客,目睹案發過程,姚先生更在隨後的認人手續中認出其中兩名被告。 2.可是在審訊當天,兩名證人缺席聆訊。控方指出兩名警員DPC34966及DPC5650已分別派遞相關證人傳票WS1及WS2。DPC5650在庭上亦作出確認,兩名證人顯然知悉有責任須在2012年12月19日出庭作證。但從出入境紀錄得知,他們竟一同在12月18日(即審訊日之前一晚)一同離境,直至2013年1月2日才一同回港,上述案件亦剛已審結,他們其後在庭上分別向法庭解釋往內地遊玩及工作等等。 3.本席裁定,他們並無合理理由而刻意缺席聆訊,這是藐視法庭的情況。陳大律師現在在庭上指出,他們只是因工作及探親緣故,且互相相識才相約一同離港,且並無把上庭一事放在心上,才沒有上庭。對法院案件造成不便及延誤等等,他們深感抱歉,更寫下求情信表達悔意,望予以輕判。 4.無疑,有效及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實有賴各方的協助及履行其責任,既然兩名證人已知悉必須出庭,竟在上庭前一刻相約離境,至審訊完結後才回港,藐視法庭的情況很嚴重,但畢竟他們亦只是證人,並非被告。陳大律師亦求情指,他們已非常後悔,且已還押10多天。 5.考慮上述所有情況,就藐視法庭的判刑,本席經考慮後,兩人均各判監14天為合適。因此,兩名證人須就此藐視法庭的情況,各判監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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