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輝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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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8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四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2.在2012年6月16日晚上8時許,5至6名帶著帽及口罩的人士進入九龍將軍澳景林商場合利海鮮酒家內肆意破壞,推倒桌椅及麻雀檯,用錘子打爛桌面,酒家共損毀7張檯、30張椅子及一些碗碟,酒家損失共13,000元。食客未付賬約5,000元。 3.警員隨後看見多名男子急步離開上了的士,該的士被警員截停,四名被告在內,第一被告更手持膠袋,內有6頂帽、3個錘子、多個口罩等等。四名被告均被裁定就是刑事毀壞者。 4.第一被告現年25歲,過往只在2004年曾有犯事紀錄,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考慮。 5.第二被告現年18歲,過去在2008年及2009年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均為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罪,曾予以社會服務令及感化,現在教導所報告建議他適合到該處所。 6.第三被告現年21歲,過去曾在2007年及2011年曾干犯處理贓物罪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曾判以感化及更生中心,首項因《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 7.第四被告現年25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過去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鄺大律師求情指出,各人相關的報告均顯示他們現在各具深刻悔意,各被告及家人等均致函求情。他們分別之前有穩定工作或學業,是次犯事只因誤交損友,被人利用。至於所犯之刑事損壞所牽涉損失共18,000元,各人願意共同承擔。案件可幸並無人士受傷,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望予以輕判。 9.刑事損壞是嚴重罪行,四名被告連同其他人士帶著帽及口罩,帶備錘子肆意破壞酒家內的東西,是有計劃及組織地進行。當時且有食客在內,顯然對顧客可造成驚恐,可幸只是食客並無受傷。事後,各被告更迅速逃離現場,已有的士在現場附近守候,可隨時離開,可見事件已早有策劃及準備。若非剛巧附近有警員巡邏而截停的士,他們早已逃之夭夭。他們共同所犯之事案情嚴重,並非單純趁機或被激怒而犯事,且經計劃及組織地進行,法院不可能姑息此類具組織及策劃的刑事行為。 10.考慮案件及背景,2年以上之監禁判刑亦為適當,但本席只是考慮到各被告之相關報告均非常正面,現在各被告已具深刻悔意,且願意作出相關之賠償。本席經考慮後,認為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合適的,並無其他因素可予減刑。各人夥同行事,各司各職,判刑應予相同,只是第二被告只得18歲,教導所報告正面,助他更生比監禁更為合適。 11.因此,各被告判刑如下: 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各判監18個月; 第二被告判往教導所; 賠償方面,在各被告同意下,可從各被告之擔保金中各扣除4,500元,以共同支付予合利海鮮酒家損失共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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