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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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1 年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與一位香港人作出一個虛假的結婚,與其他人串謀欺詐香港政府,訛稱她來港探訪配偶。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 個 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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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2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490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鄒桂花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3年2月21日

裁判日期:2013年2月21日

判案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11 年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與一位香港人作出一個虛假的結婚,與其他人串謀欺詐香港政府,訛稱她來港探訪配偶。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18 個 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證人。這位證人是一位調查行動組的入境事務助理。她的證供指於2012 年 9 月 19 日,她與三名同僚到羅湖區調查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獲上司指示,要就上訴人所提供給入境處職員的兩個地址,即粉嶺和元朗進行家訪,以確定上訴人與那位香港先生的婚姻關係是否屬實。

3.控方第一證人說於當天早上,她向上訴人作出調查和詢問。經上訴人確認和同意下,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同僚於中午時分,帶上訴人到粉嶺的住址。當時上訴人帶有鎖匙,打開大門後見到該單位面積100 平方呎。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在那個住址內,見到只有一 份的日常用品,沒有見到任何男士用品。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到元朗的地址。到達元朗的單位時有拍門和按門鐘,但沒有人來開門,上訴人表示她沒有該單位的門匙。由於當時不能進入該單位,他們便把上訴人帶返部門調查。

4.控方第一證人曾向上訴人錄取一份錄影會面的記錄,因此審訊時裁判法官進行特別事項的程序。最後裁判法官裁定控方不能證明口供的自願性,拒納了這個招認。

5.於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 13 段,裁判法官提出他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在警戒供詞的結尾聲明上寫上「有的不準確有的準確答覆」。因此在此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似乎表示她是無聲抗議,上訴人當時並不願意如此作供,因此他拒納她的會面供詞。裁判法官指他當時要認真地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究竟是不是一個可信的人。他提醒自己之後,最後認為在控方所有舉證下,他可以作出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這段婚姻是虛假的婚姻,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審訊時,上訴人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她。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很簡單,就是她與香港的先生的婚姻不是虛假。

7.本席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的確可以看出上訴人向入境事務處職員申報在香港有兩個地址,第一是在粉嶺,第二是在元朗。當時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在粉嶺的住址是沒有男人用品,可以反映出控方的說法,就是上訴人於粉嶺的地址並不是與伴侶一同居住。但到達元朗的地址後,沒有人開門,上訴人也沒有鎖匙。因此可以勾起一個懷疑,究意上訴人是不是住在元朗的地址。那個始終只是一 個懷疑,因為入境事務處的職員完全沒有作任何調查。關於元朗的單位,其實是誰擁有?什麼人擁有?當時沒有任何證據指上訴人沒有曾經入住過元朗的地址,控方只是倚賴上訴人當時沒有鎖匙開門。但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雖然勾起很多懷疑,究竟上訴人是否住在元朗,但只不過是一個懷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支持裁判法官作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這是一段假婚姻。

8.本席在此情況下,認為定罪不穩妥,因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這個定罪被撤銷,刑罰被擱置。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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