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桃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87/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April 2024.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及第4(2)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Cites 5 cases
|
HCMA 487/2023 [2024] HKCFI 13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8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5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及第4(2)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2.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2013年某一天至2019年8月21日(包括首尾兩天)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張金根及曾梅霞串謀詐騙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著張金根及曾梅霞締結婚姻,並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梅霞來港的目的是為了探望她的配偶,即張金根,並與其團聚,從而誘使該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准許的情況下准許曾梅霞進入香港。 控方案情 3.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作供,她是袁嘉儀女士,負責處理會面紀錄,並向上訴人提供有關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入境事務助理員。袁女士作供指出,她首先向上訴人出示了羈留人士通知書(P1),列出被羈留時她可享有的權利,雙方繼而簽署。其後,她便開始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袁女士向上訴人施行了警誡,會面紀錄錄取的模式,是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問題1至5都是由上訴人寫下「明白」及簽署。問題7開始,全部答案由袁女士代上訴人書寫,上訴人然後簽署確認。最後結尾部分,由上訴人自行抄寫由袁女士給她的一段結尾聲明,袁女士表示會面紀錄能反映會面的真實情況,她沒有對上訴人施行任何武力、恐嚇或利誘上訴人回答任何問題。 4.在特別事項上,上訴人選擇作供。她主要指出,她左眼早年曾經受傷,視力變差,甚麼都看不到,右眼做過白內障手術。在會面紀錄中第5頁,當她被問到為何要安排兩人結婚時,她說因為兩人單身及老實,張先生是殘疾人士,需要照顧,所以介紹他們互相認識,但她並沒有說過第9條所述:由於曾女士在內地的生活環境差,想轉換新環境,所以想來香港生活及打工賺錢。上訴人亦表示沒有說過第7頁第16條的答案及第8頁第18條的答案。 5.至於為何她在會面紀錄上簽署,上訴人表示入境處人員說一定要簽名,只屬程序不會有事。 6.在特別事項上,裁判官接納袁女士所有證供,認為她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視力模糊、聽力受損,在相關時刻無法清楚閱讀會面紀錄。但裁判官指出,如果她真的無法清楚看到相關的事情,裁判官不相信她能夠書寫出完整的答案、聲明及結尾聲明。聽覺方面的問題,上訴人能夠理解,並回答袁女士相關問題及自行書寫答案。上訴人更表示不知道到入境處做甚麼,然而入境處的袁女士已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中告知她的所有法律權利,亦向她施行警誡。 8.上訴人的證供是說,袁女士根本沒有向她作過任何提問,全部提問及答案都是由袁女士自行書寫的。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接納袁女士在特別事項上的作供,因此裁定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錄取,且是準確的紀錄。 9.至於一般事項上的證供,上訴人在知悉其權利下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的裁斷 10.裁判官指出,就會面紀錄答案第19條所述: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知道這兩人並非真正結婚,不是基於真正相愛的感情基礎去結婚,只是各取所需。而曾梅霞有一個目的,就是透過這個假結婚來到香港重新生活,尋找工作,而張金根的目的則是希望有曾梅霞這個免費照顧者,因為他年紀大,且需要有人照料。 11.正如上訴人在問題20被問到:
12.上訴人的答案是:
13.裁判官對上訴人是否完全沒有利益有所保留,但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確實知悉張先生和曾女士並非基於雙方真心相愛的情況下結婚,繼續協助兩人結婚。上訴人協助雙方辦理結婚手續,同時兼任證婚人角色。 14.裁判官裁定他們三人明顯地有一個共同計劃,就是進行一場假結婚,並以不誠實和虛假的方式向入境處處長和入境處人員表示,曾女士來港目的是探望配偶張先生並與他團聚,從而誘使入境處人員在原本不允許的情況下允許曾女士進入香港,違反了他們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准許的情況下准許曾女士進入香港。因此裁定上訴人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一 15.謝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會面紀錄中除簽名外,上訴人所書寫的字體均為簡體字,案中並無證據上訴人能明白繁體字。而就會面紀錄內容,尤其在問18至20,袁女士是不應該用這樣的方式向上訴人發問的。至於會面紀錄錄取時,上訴人經已70歲,整體會面紀錄4小時38分鐘,裁判官亦應行使酌情權剔除。 上訴理由二及三 16.就會面紀錄P5的內容而言,就何謂婚姻,謝大律師指出,在MK v Government of HKSAR [2019] 5 HKLRD 259,第12段已考慮了本地及外國的案例中詳細討論,指出香港婚姻的四個重要元素,即:
17.上訴法庭在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7] 5 HKLRD 166亦確認有關上述定義。謝大律師亦指出,「真心相愛」並不一定是婚姻的元素,眾所周知,婚姻並不一定建基於感情。二人結合成為夫妻一同生活,並不代表大家相愛,亦有機會是單方面付出,婚姻各取所需並無不妥。原審裁判官以張及曾並非真心相愛為由,裁定本案婚姻虛假,明顯出錯。 18.況且,會面紀錄並無表示張、曾二人不打算一起生活,反而是會照顧丈夫至死為止,並會互相照應,沒有證據顯示兩人婚姻有不妥,有人收錢結婚,亦無任何證據顯示兩人不會一起居住,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桂花HCMA 22/2013。而張、曾二人年紀不小,在中國人社會,找人結婚生活互相照應一直是恆常做法,結婚後才培養感情比比皆是,並無不妥,亦非假婚姻。因此,並無任何證供顯示兩人不打算一起生活,相反,會面紀錄顯示,兩人打算互相照應至死,案中更無證供指出曾並非出於探望張並與其團聚而來港。 上訴理由四 19.基於以上所有理由,本案存在潛伏疑點(lurking doubt),整體而言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的人回應 20.答辯人的陳詞,就上訴理據一,上訴人是否能夠明白繁體字,答辯人指出,辯方在其反對呈堂理由書中,從來沒有倚賴上訴人不懂繁體字作為反對理由。而上訴方指出,上訴人在錄取會面紀錄時已70歲,整體會面紀錄四個多小時,但在會面進行到大約下午4時43分,會面也應上訴人要求休息而暫停至5時01分左右繼續,因此上訴人顯然知悉,並有行使其權利,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 21.上訴理據二及三,終審法院在Chong Shue Weng Derek and another v HKSAR (2010) 13 HKCFAR 441一案曾作出討論,指出相關婚姻,即使雙方之間毫無感情,以及他們從沒打算同住或以夫妻身分行事,在法律的眼中都是一段真正的婚姻,然而這與定罪是否有良好基礎支持等問題無關宏旨。 22.答辯人陳詞指出,即使張、曾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控罪重點在於上訴人和他們是為了串謀申領曾女士的受養人簽證,而作出虛假陳述。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知悉曾女士的目的是通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來香港生活,從而誘使入境處人員在本來不允許的情況下允許曾女士進入香港。會面紀錄答案19至20亦清楚顯示,當時上訴人知道張、曾二人並非真正結婚,只是各取所需,一方面曾女士希望通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來香港重新生活、尋找工作;另一方面,張先生希望有曾女士這個免費照顧者,上訴人依然繼續協助兩人辦理結婚,同時兼任證婚人角色等等。 本席的考慮 23.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24.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5.本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二及三,本案其實核心的考慮是究竟上訴人是否只是存心作媒還是在安排假結婚?首先,就該會面紀錄中,
26.就上述問答9至12,無疑上訴人確實知悉曾女士結婚的目的是方便其申請證件來香港生活及搵嘢做,於是上訴人便嘗試替她尋找,而找到張先生,而張先生亦有興趣有人唔收錢而照顧佢。然而就接著的問答16至22指出,
27.就上述問答16至22,上訴人雖知悉他們並非真心相愛,但認為他們可以互相照顧,更知悉張女士可照顧對方直至離世,雖則並無想過他們會像正常夫妻的生活,但卻可互相有個照應,雙方都有生活同經濟困難,因此結婚對雙方都好,方便大家。上訴人亦無任何報酬,只出於好心幫助他們。 28.誠然,他們這樣的安排卻是自願結合、終身、一男一女及排除其他人士介人。這與一般假結婚的安排,例如一方成功申請到步後,已再與對方並無任何轇轕的情況截然不同。從整個會面紀錄的內容看來,認為上訴人是存心安排假結婚來欺騙入境處,以探望配偶為由而來港團聚實存有疑問及疑點。上訴人的情況看來根本亦是存心幫助雙方而作媒,因此,這控罪顯然不能成立。 29.就上訴理由一而言,裁判官具耳聞目睹各證人作供的優勢,經分析後接納證人及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無不妥之處。本席認為該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因此該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但無論如何,如上文所述,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控方確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應予得直,定罪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