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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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及第4(2)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487/2023[2024] HKCFI 139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87/2023

[2024] HKCFI 13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8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50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桃珍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4年4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4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可根據法例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及第4(2)條,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2.罪行詳情指出,上訴人於2013年某一天至2019年8月21日(包括首尾兩天)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與張金根及曾梅霞串謀詐騙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著張金根及曾梅霞締結婚姻,並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梅霞來港的目的是為了探望她的配偶,即張金根,並與其團聚,從而誘使該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准許的情況下准許曾梅霞進入香港。

控方案情

3.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作供,她是袁嘉儀女士,負責處理會面紀錄,並向上訴人提供有關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入境事務助理員。袁女士作供指出,她首先向上訴人出示了羈留人士通知書(P1),列出被羈留時她可享有的權利,雙方繼而簽署。其後,她便開始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袁女士向上訴人施行了警誡,會面紀錄錄取的模式,是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問題1至5都是由上訴人寫下「明白」及簽署。問題7開始,全部答案由袁女士代上訴人書寫,上訴人然後簽署確認。最後結尾部分,由上訴人自行抄寫由袁女士給她的一段結尾聲明,袁女士表示會面紀錄能反映會面的真實情況,她沒有對上訴人施行任何武力、恐嚇或利誘上訴人回答任何問題。

4.在特別事項上,上訴人選擇作供。她主要指出,她左眼早年曾經受傷,視力變差,甚麼都看不到,右眼做過白內障手術。在會面紀錄中第5頁,當她被問到為何要安排兩人結婚時,她說因為兩人單身及老實,張先生是殘疾人士,需要照顧,所以介紹他們互相認識,但她並沒有說過第9條所述:由於曾女士在內地的生活環境差,想轉換新環境,所以想來香港生活及打工賺錢。上訴人亦表示沒有說過第7頁第16條的答案及第8頁第18條的答案。

5.至於為何她在會面紀錄上簽署,上訴人表示入境處人員說一定要簽名,只屬程序不會有事。

6.在特別事項上,裁判官接納袁女士所有證供,認為她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

7.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視力模糊、聽力受損,在相關時刻無法清楚閱讀會面紀錄。但裁判官指出,如果她真的無法清楚看到相關的事情,裁判官不相信她能夠書寫出完整的答案、聲明及結尾聲明。聽覺方面的問題,上訴人能夠理解,並回答袁女士相關問題及自行書寫答案。上訴人更表示不知道到入境處做甚麼,然而入境處的袁女士已在羈留人士通知書中告知她的所有法律權利,亦向她施行警誡。

8.上訴人的證供是說,袁女士根本沒有向她作過任何提問,全部提問及答案都是由袁女士自行書寫的。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接納袁女士在特別事項上的作供,因此裁定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錄取,且是準確的紀錄。

9.至於一般事項上的證供,上訴人在知悉其權利下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的裁斷

10.裁判官指出,就會面紀錄答案第19條所述:

「個陣時我同張金根同曾梅霞都知道,佢哋兩個係傾註冊結婚,同註冊結婚個時都唔係真心相愛,佢哋都係想各取所需而結婚,註冊結婚個陣時都無諗過好似正常夫妻咁嘅生活,都係想互相有個照應姐。一嚟曾梅霞又可以透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嚟香港到重新生活,搵份安穩啲嘅工;二嚟,張金根又可以有曾梅霞免費咁照顧佢,佢哋兩個都可以因為結咗婚而有得著,既然大家生活同經濟都有困難,註冊結婚對佢哋兩個都好,方便大家。」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知道這兩人並非真正結婚,不是基於真正相愛的感情基礎去結婚,只是各取所需。而曾梅霞有一個目的,就是透過這個假結婚來到香港重新生活,尋找工作,而張金根的目的則是希望有曾梅霞這個免費照顧者,因為他年紀大,且需要有人照料。

11.正如上訴人在問題20被問到:

「你知道佢哋唔係真心相愛嘅,咁點解仲要安排佢哋結婚?」

12.上訴人的答案是:

「我知道佢哋嗰陣係無感情,唔係真心相愛嘅,但我眼見佢哋兩個生活得咁苦,我都係出於好心,想做好事幫下佢哋,其實我乜著數乜好處都無㗎,但我真係只想佢哋可以生活得好啲,所以我先會繼續安排佢哋之後註冊結婚嘅嘢。因為相識一場,我可以幫得幾多咪幾多囉,我一毫都無收過佢哋呀。」

13.裁判官對上訴人是否完全沒有利益有所保留,但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確實知悉張先生和曾女士並非基於雙方真心相愛的情況下結婚,繼續協助兩人結婚。上訴人協助雙方辦理結婚手續,同時兼任證婚人角色。

14.裁判官裁定他們三人明顯地有一個共同計劃,就是進行一場假結婚,並以不誠實和虛假的方式向入境處處長和入境處人員表示,曾女士來港目的是探望配偶張先生並與他團聚,從而誘使入境處人員在原本不允許的情況下允許曾女士進入香港,違反了他們公共職責的行為,即在原本不會准許的情況下准許曾女士進入香港。因此裁定上訴人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一

15.謝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會面紀錄中除簽名外,上訴人所書寫的字體均為簡體字,案中並無證據上訴人能明白繁體字。而就會面紀錄內容,尤其在問18至20,袁女士是不應該用這樣的方式向上訴人發問的。至於會面紀錄錄取時,上訴人經已70歲,整體會面紀錄4小時38分鐘,裁判官亦應行使酌情權剔除。

上訴理由二及三

16.就會面紀錄P5的內容而言,就何謂婚姻,謝大律師指出,在MK v Government of HKSAR [2019] 5 HKLRD 259,第12段已考慮了本地及外國的案例中詳細討論,指出香港婚姻的四個重要元素,即:

(一)  自願結合;

(二)  終身;

(三)  一男一女;

(四)  排除其他人士介入。

17.上訴法庭在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7] 5 HKLRD 166亦確認有關上述定義。謝大律師亦指出,「真心相愛」並不一定是婚姻的元素,眾所周知,婚姻並不一定建基於感情。二人結合成為夫妻一同生活,並不代表大家相愛,亦有機會是單方面付出,婚姻各取所需並無不妥。原審裁判官以張及曾並非真心相愛為由,裁定本案婚姻虛假,明顯出錯。

18.況且,會面紀錄並無表示張、曾二人不打算一起生活,反而是會照顧丈夫至死為止,並會互相照應,沒有證據顯示兩人婚姻有不妥,有人收錢結婚,亦無任何證據顯示兩人不會一起居住,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桂花HCMA 22/2013。而張、曾二人年紀不小,在中國人社會,找人結婚生活互相照應一直是恆常做法,結婚後才培養感情比比皆是,並無不妥,亦非假婚姻。因此,並無任何證供顯示兩人不打算一起生活,相反,會面紀錄顯示,兩人打算互相照應至死,案中更無證供指出曾並非出於探望張並與其團聚而來港。

上訴理由四

19.基於以上所有理由,本案存在潛伏疑點(lurking doubt),整體而言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答辯的人回應

20.答辯人的陳詞,就上訴理據一,上訴人是否能夠明白繁體字,答辯人指出,辯方在其反對呈堂理由書中,從來沒有倚賴上訴人不懂繁體字作為反對理由。而上訴方指出,上訴人在錄取會面紀錄時已70歲,整體會面紀錄四個多小時,但在會面進行到大約下午4時43分,會面也應上訴人要求休息而暫停至5時01分左右繼續,因此上訴人顯然知悉,並有行使其權利,沒有任何不公平的情況。

21.上訴理據二及三,終審法院在Chong Shue Weng Derek and another v HKSAR (2010) 13 HKCFAR 441一案曾作出討論,指出相關婚姻,即使雙方之間毫無感情,以及他們從沒打算同住或以夫妻身分行事,在法律的眼中都是一段真正的婚姻,然而這與定罪是否有良好基礎支持等問題無關宏旨。

22.答辯人陳詞指出,即使張、曾二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控罪重點在於上訴人和他們是為了串謀申領曾女士的受養人簽證,而作出虛假陳述。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知悉曾女士的目的是通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來香港生活,從而誘使入境處人員在本來不允許的情況下允許曾女士進入香港。會面紀錄答案19至20亦清楚顯示,當時上訴人知道張、曾二人並非真正結婚,只是各取所需,一方面曾女士希望通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來香港重新生活、尋找工作;另一方面,張先生希望有曾女士這個免費照顧者,上訴人依然繼續協助兩人辦理結婚,同時兼任證婚人角色等等。

本席的考慮

23.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24.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5.本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二及三,本案其實核心的考慮是究竟上訴人是否只是存心作媒還是在安排假結婚?首先,就該會面紀錄中,

「問9: 點解你要安排張金根同曾梅霞結婚嘅?

答9: 其實係因為我同曾梅霞由細識到大㗎喺大陸,情同姊妹咁,感情真係好好。雖然我係2006年落咗嚟香港生活,但係我同佢都會保持聯絡。佢知我嚟咗香港生活得唔錯,加上佢喺大陸嘅生活環境真係太差,想轉換新環境。佢同我講想嚟香港生活同埋打工賺錢,就叫我係香港搵個單身男人同佢註冊結婚,方便佢申請證件嚟香港生活同搵嘢做。

問10: 咁之後呢?

答10: 我知佢係大陸真係生活得好辛苦,咁我都想佢生活得好啲,真係得我可以幫到佢過新生活,咪出好心幫下眼,睇下身邊有無單身嘅男人肯同佢註冊結婚。

問11: 咁之後點解會揀咗張金根嘅?

答11: 我同張金根本身係唔認識㗎,我係識係住佢個棟樓個街坊,但個街坊就太耐無見,無聯絡,都唔知點搵佢啦依家。個時,我記得2013年左右,透過個街坊識咗佢,之後有次同張金根同埋個街坊一齊飲茶,見張金根年紀大,行動又唔方便,聽佢講又離咗婚,無人照顧佢,但又無錢請到個人照顧到佢,我咪同佢講咗曾梅霞啲身世經歷,想搵個香港男人註冊結婚,重新生活。

問12: 咁你點樣介紹曾梅霞同張金根認識㗎?

答12: 咪就係啱啱講,飲茶個陣我問張金根有無興趣,張金根話有興趣,佢話佢都想有個人可以唔收錢咁照顧佢。之後,我就同返曾梅霞講張金根嘅嘢,就無耐之後,都係2013年個陣我就帶曾梅霞嚟香港,同埋張金根一齊飲茶,傾結婚啲嘢。」

26.就上述問答9至12,無疑上訴人確實知悉曾女士結婚的目的是方便其申請證件來香港生活及搵嘢做,於是上訴人便嘗試替她尋找,而找到張先生,而張先生亦有興趣有人唔收錢而照顧佢。然而就接著的問答16至22指出,

「問16: 係答(12)個題提及到你同張金根同埋曾梅霞一齊飲茶,係到傾結婚嘅嘢,詳細講下傾咗啲乜?

答16: 佢哋係到講返自己啲經歷同生活嘅困難,曾梅霞就同張金根講,佢喺大陸真係生活得好慘,好辛苦,想嚟香港轉個新環境生活,希望可以係香港過新生活,搵份工安安穩穩係香港到住,又同張金根講佢可以唔收任何錢照顧張金根,直至張金根死為止。佢都只係想同個香港男人註冊結婚,可以方便自己申請證件嚟香港到重新生活,搵份好工。

問17: 咁張金根又講啲咩呀?

答17: 其實同我啱啱提過個啲差唔多,都係講佢自己離咗婚,得自己一個,年紀又大,行動又唔方便,都想有人照顧自己,睇住自己,但又無錢無能力去請人返嚟照顧自己,唔介意曾梅霞唔收錢咁去照顧自己,所以願意同曾梅霞結婚,想曾梅霞真係好好咁照顧自己。

問18: 咁你哋之後仲有無傾其他嘢?

答18: 個次飲茶,係佢哋兩個第一次見面,主要都係講結婚嘅嘢,同埋結咗婚之後嘅嘢同安排,佢哋都係第一次見面,都唔識嘅之前,又無感情嘅,仲可以傾乜呀。之後,大家都同意去註冊結婚,佢揀咗係尖沙咀到註冊結婚,佢哋仲叫埋我做證婚人,幫佢哋手安排結婚嘅手續。

問19: 你提到話佢哋第一次見面,又唔識又無感情底下,點解佢哋最後都會同意去註冊結婚?

答19: 個陣時我同張金根同曾梅霞都知道,佢哋兩個係傾註冊結婚,同註冊結婚個時都唔係真心相愛,佢哋都係想各取所需而結婚,註冊結婚個陣時都無諗過好似正常夫妻咁嘅生活,都係想互相有個照應姐。一嚟曾梅霞又可以透過夫妻名義申請證件嚟香港到重新生活,搵份安穩啲嘅工,二嚟張金根又可以有曾梅霞免費咁照顧佢,佢哋兩個都可以因為結咗婚而有得著,既然大家生活同經濟都有困難,註冊結婚對佢哋兩個都好,方便大家。

問20: 你知道佢哋唔係真心相愛嘅,咁點解仲要安排佢哋結婚?

答20: 我知道佢哋個陣係無感情,唔係真心相愛嘅,但我眼見佢哋兩個生活得咁苦,我都係出於好心,想做好事幫下佢哋,其實我乜著數乜好處都無㗎,但我真係只想佢哋可以生活得好啲,所以我先會繼續安排佢哋之後註冊結婚嘅嘢。因為相識一場,我可以幫得幾多咪幾多囉,我一毫都無收過佢哋呀。

問21: 咁你點樣安排佢哋註冊結婚?

答21: 其實啲嘢佢哋都傾好晒,日子又定好咗,所以我就帶佢哋係註冊結婚個日到尖沙咀搞埋啲手續,咪做埋佢哋嘅證婚人囉。

問22: 咁妳仲有無安排過其他人註冊結婚?

答22: 無呀,我見曾梅霞咁可憐先會幫佢咋。」

27.就上述問答16至22,上訴人雖知悉他們並非真心相愛,但認為他們可以互相照顧,更知悉張女士可照顧對方直至離世,雖則並無想過他們會像正常夫妻的生活,但卻可互相有個照應,雙方都有生活同經濟困難,因此結婚對雙方都好,方便大家。上訴人亦無任何報酬,只出於好心幫助他們。

28.誠然,他們這樣的安排卻是自願結合、終身、一男一女及排除其他人士介人。這與一般假結婚的安排,例如一方成功申請到步後,已再與對方並無任何轇轕的情況截然不同。從整個會面紀錄的內容看來,認為上訴人是存心安排假結婚來欺騙入境處,以探望配偶為由而來港團聚實存有疑問及疑點。上訴人的情況看來根本亦是存心幫助雙方而作媒,因此,這控罪顯然不能成立。

29.就上訴理由一而言,裁判官具耳聞目睹各證人作供的優勢,經分析後接納證人及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並無不妥之處。本席認為該會面紀錄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因此該上訴理由並不成立。但無論如何,如上文所述,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控方確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應予得直,定罪撤銷。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先生代表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志宇律師行延聘的謝英權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