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鎮鴻

Case No.HCCC 11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11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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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鎮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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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3年3月1日上午10時4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Jasmine CHI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Kong Dominic,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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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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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91公斤「冰」。

2011年12月3日約下午2時,一隊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1號客運大廈離境大堂E區巡邏,關員在E31櫃檯截查被告人,當時被告人正辦理登記和託運行李手續,準備隨旅行團前往新西蘭,關員把被告人的行李箱詳細檢查,發現內有暗格,後來證實內藏涉案的11包「冰」。

被告人在警誡後表示知道行李內有毒品,他承認是內地有人給他參加旅行團的費用。出發前,一名不知名人士指示他把衣物放進涉案行李箱,然後帶往新西蘭,他表示因欠債而犯案,仍未收過報酬。海關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一百五十萬元。

被告人現年36歲,有九次犯罪紀錄,曾因藏毒在2001年判罰款3,000元。他未婚,犯案時失業,沒有毒癮。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知錯,會在獄中學習和增值自己,希望重新做人。

辯方呈上兩個案例,希望本席考慮。根據程國案([1991] 2 HKLR 125),販運600克以上的「冰」應判監18年以上。本案的「冰」共重1.91公斤,已超出案例的範圍。不過,本席參考過案例劉德明Addallah案,上訴庭在Addallah ([2009] 2 HKLRD 437案就販運大量海洛英制訂判刑指引,販運1,200至4,000克海洛英應判監23至26年。以上案例顯示,販運少量「冰」的判刑比販運相若海洛英的判刑重。不過,販運600克以上的判刑,兩者的差距收窄。本席明白判刑不應純以數學級數計算,應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

考慮過以上所述,現以24年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再加刑1年。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八年零四個月。被告人曾向控方提供一些資料,不過沒有實質作用,雖然如此,本席認為可酌情再減刑6個月。至於被告人的其他背景,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基於以上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十六年零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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