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敏明 對 張甬敏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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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第二答辯人(「港深」)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剔除本案針對它們的申請,理由是申請通知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或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申請人(「黃先生」)反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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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2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 2012 年第293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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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本案的第二答辯人(「港深」)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剔除本案針對它們的申請,理由是申請通知書沒有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或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申請人(「黃先生」)反對申請。 背景 2.曉光閣和曉明閣(統稱為「屋苑」)的業主成立了「曉光閣及曉明閣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3.黃先生是曉明閣9樓3室的業主,亦是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委員。 4.黃先生提出本案,針對(1)張甬敏及(2)港深作出以下申請:
5.黃先生在存檔的誓章中提出6項投訴:
6.根據港深存檔的誓章:
7.黄律師陳詞時補充:
討論 8.黃先生在本案的申請可分為三部分:(1)法團損失;(2)業主損失;及(3)合約無效。黃先生在聆訊中澄清,他申請無效的合約,是指該合約。 9.首先,本席同意黄律師的陳詞,黃先生無權代法團申索法團蒙受的損失(如有的話)。 10.第二,黃先生在申請通知書提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A條,該條例規定法團在取得供應品、貨品或服務時應採取的程序。但根據第20A(5)和(6)條,就算本案法團沒有按照第20A條規定的程序與港深簽訂該合約,該合約也不會自動無效。其實,黄先生可考慮按第20A(6)條在業主大會尋求就該合約通過合適的決議,處理他的投訴。 11.第三,黃先生的投訴1、2及6涉及2012年4月26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黃先生對會議及其後會議紀錄不滿,是法團的行政事宜,與港深無直接關係。再者,黃先生的投訴並未顯示法團或屋苑業主有損失,或影響到該合約。 12.第四,投訴3、4及5涉及屋苑的管理合約和清潔合約,但只有管理合約是關於港深的。即使黃先生對於港深的服務、合約期或合約酬金有意見,該合約亦已獲履行,黃先生的投訴並未顯示法團或屋苑業主有損失,或影響到該合約。 13.黃先生陳詞時的重點,矛頭指向法團。例如:他身爲委員卻未獲告知更改開會地點;法團與港深簽訂該合約之前他未獲通知;當他要求查看該合約時卻遭到阻撓;該合約未經招標又沒有由業主大會通過。本席在聆訊時向他解釋,倘若他對法團運作有不滿,應該先徵詢法律意見,考慮如何適當處理。法團並非本案的一方,黃先生不可期望審裁處在處理本案時一併處理他對法團的投訴。 1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黃先生沒有針對港深提出合理的訴訟因由,在這樣的情況下讓他繼續針對港深進行本案,是濫用法律程序。本席決定剔除申請通知書上有關港深的指控並剔除本案針對港深的申請。 15.既然港深成功剔除黃先生的申請,黃先生須付給港深處理本案的訟費,即時評定為15,000元。
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W. WONG律師代表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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