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蒙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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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12年11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被警員發現在九龍深水埗大南街234號大廈外攀爬棚架進內。其後他更被發現從窗戶再爬出及手持兩個袋。警員截停搜查,發現袋內有多項物品,包括手錶、眼鏡、現金2,000餘元、燕窩、相機、飾物、手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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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2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在2012年11月15日凌晨1時許,被告被警員發現在九龍深水埗大南街234號大廈外攀爬棚架進內。其後他更被發現從窗戶再爬出及手持兩個袋。警員截停搜查,發現袋內有多項物品,包括手錶、眼鏡、現金2,000餘元、燕窩、相機、飾物、手套等等。 3.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因缺錢才干犯案件。警員調查後發現上址閣樓達成金屬製品廠的窗戶有撬痕,內裡曾被搜掠。上述物品亦被該戶主認出為失物。其後被告進一步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鐵通撬開窗戶進入,他盜取了上述物品,打算售賣圖利。 4.被告現年33歲,過往有八項共9次刑事紀錄,包括管有毒品、盜竊,及最近兩次在2008及2010年均為入屋犯法罪,分別曾各判2年監禁,至2012年才獲釋。 5.黃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只具小學程度,以往是地盤散工,每天賺取400餘元,但獲釋後難以尋回穩定工作。被告現在非常後悔,亦寫下求情信表達悔意,更表明因年少時被趕出家門才四處游離,耗盡積蓄才犯案。黃律師求情亦指,被告犯案並非早有預謀,亦無人受損或受傷,全數失物亦被起回,望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被告在2008年、2010年已兩次干犯相同控罪,獲釋後不久,竟又重施故技,過往亦多次牽涉盜竊案件。按HKSAR v Chi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被告三番四次干犯類同案件,法院應把判刑起點提高,以符公罪利益。一般而言,牽涉非往宅單位,以往常以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重複干犯,情況嚴重,可予把判刑起點提高。 7.上述大廈其實亦為商住兩用之類的物業。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經考慮後,本席以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22個月監禁。並無其他因素可再作減刑。 8.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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