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明偉
|
HCMA25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及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5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863號) ----------------------------
判案書 1.本案涉及一宗裁判處的上訴案。聆訊日期是本年3 月15 日。上訴人以書面要求延期,在法庭未有批准前他缺席了聆訊。本席現頒報決定及理由。 2.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詳情指他在2010 年3 月5 日,在路德圍的一所食館裡,猥褻侵犯一名正在工作的女士。 3.上訴人於2010 年3 月11日被落案起訴,審訊的日期為2010 年11 月8 日。 4.因上訴人在庭上對控罪的回應含糊,裁判官以他不認罪程序處理。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最後裁判官判上訴人6個星期的監禁。 5.上訴人曾要求裁判官覆核裁決及刑期,有關聆訊在2011 年3 月2日進行。在聽過陳詞後,裁判官決定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6.2011 年3 月 16日,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7.上訴定於2011 年5 月 27日聆訊,但當天上訴人缺席。法官下令將案件押後,上訴人可申請從新排期。自此上訴人沒有提出再排期的要求。到了2012 年10 月 22日,即約一年半後,本席指示法庭登記處發信給上訴人,說明如果在14天內依然沒有收到上訴人的回應,法庭會撤銷上訴。上訴人一直沒有回覆。本席決定將在2012 年12 月14 日開庭作最後處理。 8.本席在2012 年12 月 1日收到上訴人的來信,他要求押後聆訊,原因是他身體不適,早上起不了牀而他又想聘請律師。本席接納他的申請,將案押後到2013 年1 月4 日的11時30分。 9.到了2012 年12 月 19日,申請人再來信要求法庭下午才開庭,因為他早上不能起牀,他亦希望法庭替他安排律師。有關申請被潘敏琦法官駁回。 10.上訴人出席了2013 年1 月 4日的聆訊,並向本席表明他想繼續上訴,但就需要8至9星期的時間法準備,他說期間他想向大律師公會申請法律援助。 11.雖然本席覺得上訴人在拖延時間,但最終都應他要求,批準將案押後至2013年3月15日。本席向上訴人指出,如果到時上訴人都沒有律師代表的話,他就要親自處理上訴並向法庭陳述理據。 12.本席於2013 年1 月底時收到通知,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不接受上訴人的申請。 13.之後上訴人來信希望本席可以將案再延期「起碼3個月」,好讓他「取得足夠的法律知識以答辯」。申請人亦多次來電向法庭書記查詢,書記解釋在法官沒有作出其他命令情況下,他需要依照上次的指示出庭應訊。 14.到了3月15日,上訴人沒有出席。本席在堂上宣報稍後以書面頒報法庭對這案的決定。在這之後,上訴人不斷用電話向法庭書記查詢有關案件的進展。 15.本席要決定的是:應否批准上訴人再延期的要求,及如何處理這宗上訴案。 16.上訴人自2011 年3 月 16日提出上訴後,一直就沒有積極行動。在法庭追問後,上訴人才說他想繼續上訴,法庭依他要求再給他時間準備,上訴人最後不出席聆訊卻以信件或在電話上繼續要求將案押後。在這種種情況下,本席祇能得出一個結論,就是:雖然上訴人說他想上訴,但在行動上,他從沒有根據一般程序,盡快讓法庭審理他的上訴也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支持延期的要求。本席認為案件不應再押後。 17.本席會駁回上訴人以口頭或書面作出的延期要求,又考慮到他的拖延行為,加上他不依時出席2013 年3 月 15日的聆訊,本席會以他已放棄上訴處理。 18.在作這決定前,本席也小心閱讀了案件的審訊謄本記錄。本案主要涉及證人誠信及可靠性的問題。在聽取了控辯雙方的證供,理解了上訴人辯護的基礎理據後,裁判官接納了控方主要證人(PW1)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動作必定已構成猥褻侵犯的罪行。裁判官以陪審員的身份對案情作出了裁決,本席認為,他的決定有證據支持,看來並沒有不妥當之處,判刑也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有錯。 19.在這情況下,本席下令:撤銷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