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耿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14/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rch 2013.
1. 申請人根據終審法院條例 [1] 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相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下稱‘發出證明’)的。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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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1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2年第31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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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根據終審法院條例[1]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相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下稱‘發出證明’)的。 2.聆訊完畢,本席拒絕了這申請。現交待判決的理由。 背景 3.申請人是一名執業中醫師,他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2]。控方指稱,他在2001年7月8日,為一名女病人治療的時候,以手按該病人的胸部和下腹。他這樣做,是藉著為病人治療為名,其實是猥褻侵犯她。 5.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6.2013年2月25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7.2013年3月21日,申請人呈交動議通知書,向本席申請‘發出證明’。 8.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是:
陳詞 9.在這次申請聆訊,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他的陳詞要點是:
10.代表答辯人的范凱琳高級檢控官的陳詞重點是:關乎本案的議題的法律,是清明確的。本案的決定,主要基於事實的裁斷,並不涉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決定。 討論 11.本席就這次上訴的裁定,是根據已確立多時的法律,作出主要是關乎事實裁斷的裁定。 12.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議題,是清楚明確的,本案的決定不涉及在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結論 13.本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發出證明」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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