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計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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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第二被告陳計尊不承認控罪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他亦不承認第二項控罪「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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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30號 ----------------
---------------- 判決理由書 ---------------- 控罪 1.本案第二被告陳計尊不承認控罪一「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他亦不承認第二項控罪「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 2.控方指第二被告在2012年8月27日凌晨二時許,身在快艇粵陽西81225號上和本案第一被告洪四行都曾掌管該艇。當時艇上有三名非法進港的越南籍人士,即控罪一罪行詳情所指三人。水警小艇PV102號截停該快艇時,第二被告跳入海裡,當時水警捉不到他。幾小時後,第二被告被水警在附近海域救起,於當日上午十一時許,被送到天水圍警署。在警署的報案室內,第二被告被PV102號上的高級警員SPC52121(即控方第二證人)認出為跳海那男子。 3.第二被告指控方第二證人認錯了他,他辯稱他不是跳海那人。他辯稱自己是坐一艘叫陽西81552的船隻出海捕魚,當日凌晨四時許,意外從船上掉入海裡。駕船的人叫鄭達並不察覺,船隻亦離去,第二被告後來才獲水警救起。 控方案情 4.控方傳召了十二位證人,即證人表上的PW2、3、4、8、1、7、9、10、11、12、13及14,其中PW3(控方第三證人)曾被重召。控方亦呈上證物P1至P15,其中P5及P5A為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P3是第二被告自願給警方的會面錄影口供;P4是該口供的謄文。 5.2012年8月27日凌晨2時15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高級警員52121和控方第三證人警員2456坐警方小艇PV102,在香港流浮山上白泥對出水面當值,高級警員52121坐在該小艇的駕駛位上(見證物P1圖片紅色交叉位置)。他接獲上級通知,有一可疑舢舨快艇從中國水域航行往香港。 6.當晚雖有月色,但天色黑,高級警員52121把自己的小艇的機器關上,靜聽其他船隻的聲音,他聽到有船經過,然後見到涉案的舢舨快艇粵陽西81225(以下稱「快艇」)向香港的鰲磡沙水域駛去。當時為凌晨2時19分,兩船相距不到50米。高級警員52121開動小艇的機器追截,航速約為20海里,他亦亮起小艇船尾的藍燈,他亦叫同艇的警員2456向天發射一火箭傘照明彈。大約五秒後,PV102已逼近那快艇,距離只有3英呎,水警叫那怏艇停船,但對方沒有照做。高級警員52121留意到快艇船尾有一男子(即本案的第一被告)在駕駛著舷外機。船頭有另一男子坐著,該男子穿著橫間條短袖衫、淺色長褲、白色鞋,短髮。船頭的男子叫船尾的男子一直駛,並指著鰲磡沙的方向。不過,警方小艇的右邊船頭已壓著快艇的左邊,阻著快艇向鰲磡沙駛去。 7.高級警員52121見快艇船頭的男子走到快艇的尾部接手駕駛舷外機,該舷外機此時死火,兩船此時相貼著。高級警員52121見到快艇中間橫躺著三個人,他再叫快艇停船不要動,但快艇在舷外機死火大約二十至四十秒後再次啟動。駕船的男子,即那位由船頭走到船尾接手駕船的人,仍想把船駕向鰲磡沙,但PV102仍然壓著它的左邊,快艇又再死火。當時駕駛快艇的男子和同船的第一被告及其他三個人講了一些話後,便跳入海裡,高級警員52121大叫「不要跳海」,此時為凌晨2時20分。高級警員52121說,在那大約一分鐘之內,兩船的速度都為每小時大約20海里。兩船在海上貼著,轉了五、六個彎。 8.高級警員52121說,他一邊駕著PV102,一邊望著那快艇,留意著快艇上的人,他清楚見到原本在船頭,後來走到船尾船的男子的正面及側面,那男子後來跳下海裡。高級警員52121說,他在那大約一分鐘內,主要留意著這男子,因這男子在快艇上發號施令,叫第一被告開動死火的機器,也叫第一被告逃走。 9.高級警員52121說,警方的其他船隻及消防船其後陸續到場。他離開現場時,仍然見不到那跳海男子的蹤影。不過,到了當天早上十一時多,即大約九小時後,他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把文件交給值日官的時候,見到那男子被警員21608帶進報案室。那男子就站在高級警員52121左邊大約1米。當時報案室內很光亮,高級警員52121望了那男子的正面大約兩秒,認得他就是早前從快艇跳下海裡的人,他於是向那男子說「已叫咗你不要跳海」,那男子當時沒有作出任何回應。高級警員52121向在他身旁的沙展48768說,他認得該人就是早前跳海的人。 10.高級警員52121說,他在報案室未見到那男子的時候,是不知道有人已從海上被救起,正被帶來警署。 11.高級警員52121在庭上作供時說,現在距離事發日子太久,他對那位跳海的男子已經印象模糊,但仍有機會認到他,他現在仍記得那男子的顴骨很大、很深。他說他在8月27日於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對該男子的印象是很清晰的,所以當時認到對方。 12.辯方律師說,高級警員52121現在對那男子的印象模糊,所以法庭不應批准他在庭上辨認第二被告,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高級警員52121現在對那男子印象模糊,極可能因為庭上的犯人欄內只有第二被告一人而指認第二被告出來,所以本席不批准他在庭上認人,因為在這情況下認人,並不公平。不過,辯方並不爭議高級警員52121在8月27日於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指認為跳海的人,就是第二被告。辯方只是說,該警員在海上根本不能看清楚那男子的容貌,他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是認錯人。 13.高級警員52121認出相片集P2(1至4)號相片顯示的就是涉案的快艇。 14.高級警員52121說,照明彈維持照明大約三十秒,它的作用是通知其他船隻PV102所在,查船的照明一向是靠小艇上的手提射燈(俗稱「大光燈」)及同船警員配備的手電筒。 15.辯方律師指,當時海面上的情況混亂及緊急,觀察條件不佳,高級警員52121要兼顧很多事,所以根本不能清楚觀察及記得那跳下海的男子的容貌。辯方律師指,高級警員52121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認為第二被告是那跳海的男子,只是因為第二被告當時身上裹著錫氈,顯示出他是從海上被救起來的。高級警員52121不同意辯方律師所指,他說他在追截快艇時,很留意那男子,對他印象深刻,他十分肯定他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認出的男子就是那個跳下海裡的人。 16.控方第三證人是警員2456,他和高級警員52121同在小艇PV102上,他是站在相片P1A上的紅星位置。他說,當時先發射照明彈上去,再用電筒照著那快艇。兩艇貼近時,他見到快艇中間躺著三人,便開著大光燈照射那快艇,燈光的直徑有4米,照到快艇的大部分船身,他可清楚見到快艇上的情況。船頭的男子是穿著藍白色橫間短袖T裇;船尾的男子則穿黑色T裇。船頭的男子走到船尾掌機及轉彎,撞及PV102的船尾氣鼓,令PV102入水。警員2456趕忙把水掏走及通知其他人來幫忙。 17.警員2456說,該快艇兩度死火,從船頭走到船尾的人最後跳下海裡。快艇改回由第一被告控制,以十多海里時速行駛,被後來趕到的警方船隻包抄及截停,警方登船拘捕艇上四個人。 18.警員2456說,兩艇開始追逐至那男子跳海的時間約少於一分鐘。他開動大光燈後,一直讓燈亮著,當快艇上船頭的男子走到船尾,警員2456就把大光燈集中照著快艇的船尾,他說單靠大光燈已可看清楚快艇上的情況。警員2456說,當時他有太多工作要做,包括掏水、泵氣及應對講機,所以他沒有時間去觀察快艇上的人的容貌。 19.警員2456說,PV102長大約7米,快艇長5、6米,闊兩米。他檢查過快艇上兩個油桶(見相片集P2第5及第6號相),紅的桶容量為25公升,綠的桶容量為30公升,都裝滿電油。 20.控方第四證人是警員1568,他在2012年8月27日早上剛過8時,接到命令到鰲磡沙水域離岸約400米,即水警圖(P6)2757B格之紅色交叉處,救起本案的第二被告。當時被告是浸在水裡,拿著兩支竹,警員1568把他從水上拉起,救上警方小艇。第二被告當時沒穿任何上衣,下身只穿著一條長褲,警員說,那褲子當時的顏色是深啡色。他在庭上看到第二被告在會面錄影時穿著的長褲,說他認為那褲子是啡色。他說,褲子濕了水會變得深色些。辯方同意第二被告由被救起到上庭,一直都是穿著同一條長褲。控辯雙方同意第二被告所穿的褲子,在乾的情況下是啡色帶蝦肉色,中度濃調,即不算太深色,也不算太淺色。 21.警員1568見第二被告當時背部和右手都有傷,他用本地話問第二被告,第二被告說是給蠔排擦傷,他說自己沒有身分證明文件,警員1568以非法入境罪拘捕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沒有回應。 22.第二被告在8月27日十時許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再被警員1568和高級警員21608帶往天水圍警署扣押。他們在十一時許到達警署的停車場,由解犯的樓梯走入報案室去見值日官。警員1568把第二被告帶到值日官的寫字桌前,向值日官報告。控方第二證人(即高級警員52121)此時從報案室內一接見室走出來,走至距離第二被告約兩英呎,向第二被告說「叫咗你唔好跳」,第二被告沒有回話。警員1568說,當時第二被告上身是包著一張錫氈,下身穿著自己的褲子,褲子仍帶點濕,第二被告沒有穿鞋子。 23.警員1568說,第二被告身上有一張中國當局簽發的船員出海證,該證件是發給船員出海捕魚的,證件給浸濕了,所以顯出損壞。警方把證件的正本交回第二被告,控方現在呈堂的是副本(即證物P7)。 24.控方第八證人是驗船督察劉喜貴,辯方承認他是驗船專家,亦在同意案情P5A中同意快艇粵陽西81225號被撿獲至劉督察在9月14日檢驗時,一直未受到干擾。劉督察呈上他的驗船報告共兩頁紙(即證物P9),指出快艇的四個危險情況:
(1)快艇有些護舷材已經鬆脫,僅用繩綁著,而不是正常地用螺絲栓好(見相片集P2第3號相片與及相片集P8第3及第4號相片)。劉督察說,正常的護舷材是較耐用的黑膠,但涉案的快艇只用一些厚身的膠喉作護舷材。他說護舷材的作用好比汽車的bumper,是用來減低撞擊力的。他說涉案的快艇屬玻璃纖維船,護舷材不妥當的話,快艇遭到碰撞時會受到直接損害; (2),快艇中間原有的座位結構被切割掉,以騰出更多空間(見相片集P8第2號相片),這會令船身的強度減弱,因為支撐船身兩邊的骨架失掉,船身抵抗外力的性能便減低。
25.劉督察的結論是該快艇的狀況差劣,屬四等評級(即A、B、C、D)中的C級,他亦說上述的任何一點不妥,都會令快艇不宜航行。 26.控方第一證人是沙展48768,他是水警躉船1號的主管,他在8月27日2時15分左右,於雷達上發現涉案的快艇從蛇口駛入香港水域,便通知在海上的各小艇行動。在2時20分,他從雷達及熱能探測器見到該快艇在水警圖(P6)2757A格的紅色圓圈處被截停。快艇上的四人被捕,其後被帶到警方的躉船。 27.8月27日上午六時許,沙展48768帶同幾名下屬,包括控方第二證人高級警員52121押送被捕的四人到天水圍警署。早上11時58分左右,高級警員52121正把一些文件交給天水圍警署的值日官,沙展48768就在該警員的身旁,此時,警員1568及高級警員21608帶著第二被告進入報案室,高級警員52121見到站在他身旁的第二被告,便對第二被告說「叫咗你唔好走」或「叫咗你唔好跳」,沙展48768不能肯定確實字眼。第二被告跟著被警員1568帶往報案室內一個房間去處理文件,高級警員52121對沙展48768說那人就是早前跳海逃走的那男子。沙展48768便走到第二被告所在的房間,問他為何跳海,第二被告否認跳海,他說他是坐一艘船隻粵陽西81552來捕魚,不小心掉到海裡。第二被告說,他是在早上4時坐船離開深圳的。律師向沙展48768指出,第二被告當時說自己的船叫陽西81552,不是粵陽西81552,沙展並不同意,他肯定第二被告說出那「粵」字。 28.沙展48768說他和高級警員52121事前都不知第二被告正被帶來天水圍警署,他們和水警船並沒有聯絡。 29.沙展48768屬於主管,他熟知PV102上的裝備,他說發射上天的照明彈有十萬支蠋光光度,小艇上的大光燈配備50 watt的石英燈膽,燈面直徑是10至11厘米。 30.控方第三證人PC2456再被傳召上庭作供,他進一步說,他撿獲涉案的快艇後作過搜查,發現艇上沒有照明、救生或滅火設備,船尾則放有那兩個油桶。控方第七證人是高級探員52037,他負責拍照,相片就是P2(1至6號)相片。 31.控方第九證人是警員3462。8月27日凌晨二時許,他在警方小艇上拘捕越籍男子Pham Duc Duy,該男子當時身上有一本屬於他的護照(見影印本,即控方證物P10第1至4頁),那男子亦有一越南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見P10第5、6頁),該男子身上並沒有任何救生、滅火或照明設備。 32.控方第十證人是入境事務主任李錦榮(譯音),他在8月29日處理上述的越籍男子Pham Duc Duy,他認為該男子的護照是真的文件,他查核過入境處的紀錄,確定該越南籍男子屬不能入境的人士,於是向他發出拒予入境通知書(證物P11)。 33.控方第十一證人是警員225,他在8月27日凌晨二時許拘捕了快艇上其中一名越籍人士,即女子Vu Thi Ly,該女子身上有屬於她的越南護照(副本見證物P12(1至7頁)。該女子身上沒有任何救生、滅火或照明物品。 34.控方第十二證人是入境事務主任蘇永德(譯音),他在8月29日處理上述的女子Vu Thi Ly,他檢查過她的護照,相信是真的文件,他亦查過入境處的紀錄,確定該女子屬不能入境人士,於是向她發出拒予入境通知書(證物P13)。 35.控方第十三證人是警員4428。水警在8月27日凌晨截停涉案的快艇後,這警員見不到任何人從船上拿走任何物件或把任何物件拋下海。他在當日凌晨二時許拘捕了快艇上另一名越籍女子Do Thi Huong,該女子身上沒有任何救生、滅火或照明物品,但有一本屬於她的越南出入境許可證(見副本證物P14第1至4頁),那女子亦有一越南身分證明文件(見副本,證物P14第5、6頁)。 36.控方第十四證人是入境事務主任馮潔華,她在8月29日處理上述的越籍女子,她檢查過她的出入境證件,認為是真的文件,她亦查過入境事務處的紀錄,確認該越籍女子屬不能進境人士,於是向她發出拒予入境通知書(證物P15)。 第二被告給警方的自願口供 37.第二被告在自願的會面錄影紀錄中,用本地話和警員對答,他沒有顯出任何溝通困難。該錄影會面紀錄是證物P3,謄文為P4。第二被告對查問的警員說自己在2012年4、5月清明後,便替鄭達打工,差不多每天坐船從中國沙頭角出海捕魚。鄭達的船叫陽西81552,長二十多呎,有藍色及暗紅色,是玻璃纖維船,有兩個船尾機。事發當日早上四時許,被告在該船的船頭籌籠,即收回已放入海裡的魚籠。船的左邊撞到蠔排,他就不小心掉了下海。他當時穿著的就是錄影所見的那條長褲,被告又說自己穿著的是黑色長袖T裇及黑色膠鞋。第二被告說,他掉下海裡,升回水面時,鄭的船隻離他兩米多。他抓不著船,並給水流沖開。第二被告說,他當時緊張,沒有精神,又給蠔排弄傷,所以沒有叫喊或舉手求救。後來他在水中找到竹支,飄浮到天光,給經過的船隻看到,由他們代為報警。第二被告說,他在水中脫掉上衣,減少水的阻力,好讓自己飄浮。他亦說,他在水中失掉鞋子。 表面證供成立 38.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律師沒有任何中途陳詞,本席裁定第二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都有表面證供成立,第二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案情 39.第二被告在庭上選擇用陽崗話作供,他說自己原籍廣東省陽崗市,該市距離蛇口約有四小時的公車路程。他當漁民已有十三年,有漁民證,即船員出海證,他說以前曾到過蛇口,知道該處工錢較高。第二被告說,他今次是在8月初才到蛇口,他到碼頭找工作,找到鄭達的船,上船出海捉魚,工錢以分紅計,鄭賣得100元的魚,會分給他25元。到了8月27日,他替鄭達工作了二十二或二十三天。 40.被告說他的工作是坐鄭達駕駛的陽西81552號船出海收魚籠,那些魚籠是用繩網造成的,每個籠長4至5米。漁船會在早上3、4時由蛇口出發,收籠完畢後便會駛回蛇口碼頭。被告說,他懂得游泳,但不懂駕船。 41.第二被告說,在8月27日,他和鄭達在凌晨4時從蛇口出發,半小時左右便開始從海裡收回魚籠。他收到第五個魚籠,當時正身處船的中間,要把該籠內的魚放進櫃來,鄭達當時坐在船尾掌管著舷外機。船突然碰到東西,第二被告說他認為那是蠔排,他站不穩,便掉進海裡。他掙扎回到水面,見鄭的船和他已距離幾米,因浪湧的關係,他叫不到鄭達,只能「吖」了幾聲,他被浪推來推去,後來海浪稍為平靜,第二被告已見不到鄭達的船。第二被告感到心口痛楚及背涼,一摸之下發覺上衣爛了,背部被割傷,他估計是被蠔殼所傷。他把上衣脫掉,後來找到浮著的竹支,於是在上水飄浮。幾小時後,有經過的船隻見到他,替他報警。香港的水警後來把他從水中救起,帶他到醫院,再帶他到警署。在警署一個辦公室內,有一警察從一個房間走過來,距離他3、4米,對他說話,大概意思是「叫你唔好走」,第二被告說他沒有作出回應。他在庭上稱,自己當時精神不好,亦不明對方說話的意思。 42.第二被告說自己從沒見過或上過粵陽西81225號那條船。他說沙展48768在天水圍警署內問他的時候,他說自己坐的船是陽西81552,他沒有說出「粵」字來。 43.第二被告沒有傳召其他證人,他沒有任何證物呈遞。 爭議 44.雙方都作出最後陳詞。 45.辯方並不爭議以下事實:
46.辯方的爭議是高級警員52121在追截快艇時,不能看清楚後來跳海的男子的容貌,他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錯認第二被告為跳海那個人。辯方律師指,高級警員52121指認第二被告為跳海的人,只是因為當時第二被告上身裹著一張銀氈,看似是被人從海上救起來。 47.辯方律師指,高級警員52121在說及如何和第二被告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遇上的詳情的時候,和另一警員1568所說的有所出入。本席考慮過辯方律師所指,本席裁定高級警員52121所說的和沙展48768的完全吻合。本席肯定警員1568當時只顧向值日官報告,才說成自己當時已經開始向值日官報告,高級警員52121才從一房間門口走前來,本席肯定警員1568弄錯了當時的情況。事實是當時高級警員52121正把文件交給值日官審閱,警員1568才帶第二被告進入報案室,來到值日官面前。第二被告恰巧站到高級警員52121身旁,該警員望到第二被告的正面,認出他就是早前從快艇跳下海的人。 48.辯方律師又指,高級警員52121說那男子跳海後,他搜索海面有半小時,而同艇另一位警員,即控方第三證人警員2456則說搜索了一小時,兩人說法有所出入。本席肯定兩位警員對搜索的時間只是作出估計,未能準確把握,所以在作供時造成岐異。在這點上,誰對誰錯都不關乎高級警員52121辨認第二被告的事項。 在海面 49.高級警員52121及警員2456說,PV102追截快艇為大約一分鐘。高級警員52121說,兩艇當時的速度同為大約時速20海里,開始追逐五秒之後,PV102已逼近快艇大約3英呎。PV102的右邊船頭壓著快艇的左邊,令快艇不能直駛,兩艇在海上一共轉了五、六個圈,快艇前後死火兩次,第一次為時大約二十至四十秒。高級警員52121說,他要駕船及留意海面的情況,亦要顧及兩船的安全,不過他很留意快艇船頭那男子後來走到船尾,並負責駕船。高級警員52121看清楚那男子的正面及側面,當時雖然是天黑,但警員2456已發射了照明彈上天,這照明彈有十萬支蠋光光度,維持照明大約三十秒,熄滅後,仍有警員2456的電筒照明與及PV102艇上的石英射燈照著。 50.PV102長約7米,闊約兩米,快艇則長5.07米,闊2.04米(見驗船報告,證物P9)。因此,兩艇貼著並走的時候,快艇上船頭後來走到船尾的男子,一直都會在站於PV102中間的高級警員52121的3、4米視距內。 51.當時雖然是凌晨,天黑,但PV102上的警員已發射了照明彈上天,如沙展48768說,這照明彈的光度有十萬支蠋光光度,照亮時,光如中秋的月色。就是照明彈熄滅後,PV102上面的石英射燈及警員2456的電筒亦繼續照著快艇,特別集中在快艇的尾部。本席肯定,這等光度讓PV102上的兩位警員都看得快艇上的情況清楚。本席亦肯定,在此光度下,高級警員52121能夠清楚看到那後來跳下海的男子的容貌,他很留意那男子。 52.兩船雖在海上移動著,但快艇第一次死火有二十至四十秒之久,令高級警員52121有足夠的時間及機會看清楚那男子的正面及側面,當時海面不是波濤洶湧。 53.本席信納高級警員52121真是把那男子的容貌看得清楚,並對他印象深刻。 在天水圍警署內 54.如本席在上文第47段所說,高級警員52121和沙展48768所說的情況顯得一致,本席信納兩人都是據實說真。當時高級警員52121正把文件交給值日官,PC1568才把第二被告帶到值日官面前,要作報告。高級警員52121望到身旁的男子的正面有兩秒,就認出對方是早前從快艇跳海的人。他在大約九小時前在海面清楚看見那男子的正面及側邊,並印象深刻。他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對那跳海的男子的印象仍然十分清晰。他肯定在報案室內站在他身旁的人就是早前跳海的人,才對那人說「叫了你不要跳海」。 55.高級警員52121雖然在庭上不被批准辨認第二被告(理由已在上文第12段說過),但他說及如何在海上與及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觀察及辨認出那跳海的男子,說得清晰詳細。他辨認那跳海的男子的證供質素十分良好,本席肯定他沒有出錯,就是沒有旁證支持,本席認為高級警員52121辨認那跳海的男子的證供可被法庭信納。 56.PC1568的證供有上文第47段所指的出錯,不過,他的其餘證供都是真確的,他和其他控方證人都被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根據PC1568和沙展48768所說,高級警員52121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認出的人,就是本案的第二被告陳計尊。 第二被告的辯解 57.第二被告對警方及法庭都說他是從一艘叫陽西81552的船隻掉下海,未獲船主救援,這是十分不合情理的說法。第二被告在庭上說,他的漁船只有6、7米長,掉下海時,鄭達正坐在船尾掌機。他對警方說,自己是從船頭掉下海的,他在庭上則說自己在船中間掉下海。無論第二被告從該艘6、7米長的船那處掉下海,坐在船尾的人(即鄭達)不可能不察覺他掉進水裡,鄭達不會不停船去嘗試救援第二被告。 58.第二被告在庭上說出的情況和他對警方所說的亦有多處重要出入:
59.被告在以上四點的解釋十分牽強,若他的解釋是真相,他定會早對警方或在庭上說明,不需在主控官的逼問下才扭轉說法。本席肯定被告的牽強解釋都是砌詞狡辯。 60.被告說鄭達的船叫陽西81552,而非粵陽西81225,他又否認對沙展48768說過陽西81552有「粵」字在頭。本席肯定被告是說謊,本席肯定第二被告就是從粵陽西81225跳下海裡去逃避水警追捕的人,他硬說自己在另一船叫陽西81552收魚籠時,不小心墮海。 61.被告雖無案底,理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案性低的人,但本席肯定他對警方及在法庭上所說的辯解都是捏造的謊話。本席肯定控方第二證人高級警員52121在海面上清楚看見第二被告在快艇上的行為及容貌,對他印象深刻。本席肯定該警員在天水圍警署報案室內,正確清楚辨認出第二被告為早前從快艇跳下海裡的人。 控罪一 62.涉案的快艇粵陽西81225當時載著三名越南籍人士,即Pham Duc Duy、Vu Thi Ly and Do Thi Huong,這三名人都是未獲授權進境的人,但該快艇已進入港境。本席肯定第二被告知道該三名在快艇上橫躺著的越南籍人士,都是未獲授權進境的人。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掌管著該快艇運載該三名人士,正是要協助該三人在香港境內的旅程,要送他們三人到某個目的地,但快艇被PV102追截,第二被告便從船頭走到船尾自己掌機以操控快艇,希望逃脫。他見掙脫PV102不成,自己便從快艇跳入海裡逃走。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干犯了第一項控罪。 控罪二 63.第二被告有份駕駛(即掌管)涉案的快艇粵陽西81225,驗船官驗出該快艇的問題(詳情見上文第24段),驗船官亦對該快艇的情況作出結論(見上文第25段),本席信納他的發現及意見。該快艇的護舷材料欠佳,只是一些膠喉,又裝得不牢。艇內的橫撐骨架亦被割去,該艇的抵禦撞擊能力,特別是側面的,被大大減弱。若發生碰撞,該艇便容易解體沉沒,危及船上的人。另外,艇上欠缺任何救生、滅火或照明設備。以上四點不當之處,任何一點都會令快艇不宜航行,因為任何一點都會危及快艇上所載的乘客(即艇上橫躺著的三名越南籍人士)的安全。第二被告並無任何合理辯解這樣做。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干犯了本案的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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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03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