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寶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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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2012年7月12日凌晨有人懷疑在的士上暈倒,警方接報到達九龍土瓜灣落山道與美景街交界,找到相關人士(即被告)。被告落車後拒絕往醫院檢查,出示身分證之際,她的手袋內出現一些疑似毒品的東西(後知為7個膠袋內含10.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0.99克晶狀固體,以及4個錫箔包裝的33片內含0.21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5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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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傅寶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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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3年3月15日上午11時4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Y. Lam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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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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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2012年7月12日凌晨有人懷疑在的士上暈倒,警方接報到達九龍土瓜灣落山道與美景街交界,找到相關人士(即被告)。被告落車後拒絕往醫院檢查,出示身分證之際,她的手袋內出現一些疑似毒品的東西(後知為7個膠袋內含10.6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10.99克晶狀固體,以及4個錫箔包裝的33片內含0.21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2.被拘捕及警誡後,她說上述兩種毒品都是自用的。

3.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她說的包括:

(1) 案發前的晚上她接到朋友“亞May”來電,亞May說不開心;

(2) 當時她在青衣長亨邨,並遇到“亞強”,亞強問她要不要毒品,起碼要買$5,000;

(3) 她依亞強指示在兩小時後到長亨邨廁所的垃圾桶拿到毒品;

(4) 往土瓜灣見亞May期間,她在的士睡著;

(5) 她是家庭主婦;

(6) 她以“$6,000計劃”的錢買毒品。

個人背景及求

4.被告現年26歲,中三教育程度,被補前4年已沒有工作,最後工作是在餅店當售貨員。她與父母及兩個妹妹、她的男友及他們的3歲兒子同住。平日父母給她及兒子使費。被告在2010年8月17日因販運毒品被判入戒毒所。她多年來一直有服用冰毒的習慣,被補前半年開始每天服用約0.5克,約是之前的一倍份量。本案所涉的份量足夠她自用約22天。她登上的士前服用了一些硝甲西泮,令她有睡意。

5.代表她的陳大律師求情時指,她以前曾請亞May不止一次免費服用冰毒,她記不起亞May服用了多少,這次亞May沒有說要服用冰毒,免費請亞May服用冰毒是她自己的意思,她亦沒有預設給亞May的上限。

6.然而她的求情信指出“這一次明白到做人要腳踏實地,不能為了金錢而做一些不要得的行為觸犯香港法例”,陳大律師解釋他收到的指示是被告在拘留所聽聞若在求情信中提到為了錢犯案會對判刑有利,本席表示被告的立場自相矛盾,被告可選擇以Newton Hearing來處理這事項,陳大律師聽取進一步指示後告訴本席,被告不打算作任何補充。

販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7.上訴庭在 HKSAR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10至70克者判刑為7至10年。

販運硝甲西泮

8.上訴庭沒有就販運硝甲西泮作出量刑指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陳穎仁 DCCC 758/2012,法官林偉權考慮過庭上專家所援引的國際權威研究,就整體危害性(即包括毒品對身體的損害性、上癮性及對社會的禍害性)而言,海洛英排行第一,可卡因排行第二。氯胺酮排行第六,硝甲西泮排行第七,安非他命排行第八。專家認為Methaqualone(俗稱“忽得”)的毒性比硝甲西泮為高。

9.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Chan Chi-man [1987] 2 HKLR 221,若硝甲西泮的重量可知,應以重量(而不是粒數)計算:

(1) 販運500克以下,法官酌情判刑;

(2) 販運500克至1,000克,刑期是6至12個月。

本案判刑

10.本席視本案為收取報酬的販運活動,以7 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4年零8個月(或56個月),她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