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慧瑩 對 李錫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246/201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13.
1. 答辯人在2013年3月25日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 條要求審裁處覆核本席於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 決定: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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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24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 LDPD 2013 年第246宗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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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覆 核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答辯人在2013年3月25日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 條要求審裁處覆核本席於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決定:
2.答辯人在其2013年3月25日的誓章詳列支持申請覆核的理由,申請人沒有作出書面回應。 覆核申請 3.答辯人申請覆核的理由如下: 為可不可以將答辯人認為申請人須付的款項在欠租内扣除 4.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於搬進本案處所時,已經明確說明有關各項須要改善及維修的工程,當時申請人的代表亦曾到本案處所查察,亦已答允答辯人的要求,及保証答辯人先作改善及維修工程,其後申請人會給回所需款項,但直至目前,申請人仍拒絕付款。 5.答辯人認為,可以將申請人應付的款項在答辯人的欠租内扣除,答辯人認為,若然須要答辯人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是費時失事。 6.本席在2013年3月11日聆訊時,經已引述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當時官階)在陳健康對宋麗兵(DCCJ 3176/2008無彙報的案例,日期為2009年12月23日)的判案書第10段指出:
本席在口頭判決時經已指出,在法律上,租客是沒有權利因業主拒絕繳付維修費,所以不交租。申請人在法律上無隱含保證,涉案處所是適宜答辯人居住的。本席亦已向答辯人指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土地審裁處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答辯人向申請人的金錢申索,答辯人應循其他法庭如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他的索償。 7.由於答辯人同意未有繳付租金予申請人,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由於答辯人未有繳付租金,申請收回本案處所的管有及追收租金得直,答辯人須繳付根據租賃到期應繳的任何其他款項。 8.經重新審閱本席在2013年3月11日的裁決後,本席認為本席的決定並沒有錯誤。 判決 9.本席按適用的實務指示(LTPD: Review No. 1/2009 覆核的程序),經審閱答辯人提交的文件後,本席認為答辯人提出的覆核理由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因此,決定不接受覆核申請。本席判決撤銷答辯人在2013年3月25日的覆核申請,維持審裁處於2013年3月11日的決定。司法常務官以普通郵遞方式,將審裁處的決定發出書面通知各方。 10.覆核申請是憑審閱文件來作出決定的,申請人沒有提交書面回應,因此本席認為,適當之訟費命令,乃是不頒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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