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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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04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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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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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3月19日下午3時07分
出席人士: Mr Samson H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ONG Chun-sang, Matthe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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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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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

2.控方指被告在2012年9月20日,於新界葵涌上葵涌村附近的山邊連同兩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1.3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

3.辯方指控方的第一證人(即警員34985)及控方第二證人(高級警員52296)捏造證供。警員34985更威嚇及誘使被告承認睇水,又要他承認撿獲的背囊(證物P6)是他的。辯方說,被告因此才在會面錄影紀錄(證物P21)中作出一些招認。被告說,他當時只明白問話的探員,即控方第三證人(WSDPC55026)所說的本地話的一半,被告爭議該份錄影會面口供P21的自願性。

控方案情

4.主控官傳召了五名證人,呈遞的證物有P1至P21A,證物P21是一份會面錄影紀錄,經交替聆訊程序(alternate procedure)處理。聆訊後,被接納為自願的口供,其謄文為P21A。

5.2012年9月20日,警員34985及高級警員52296,兩人穿著警察的綠色制服,在新界葵涌上葵涌村及打磚坪村一帶巡邏。上午10時35分左右,他們在一山邊低處見到一棵被砍伐過的沉香樹(見相片P14A至C),兩人於是上山查看。他們在100米外發現了三人,兩名警員躲在一矮叢後作觀察,見到該三名人士蹲在地上,圍著一橫躺在地上的樹幹。警員34985說,他是從相片P19G紅色交叉的位置望向該三人,那位置亦即是相片P19I紅色交叉的位置。兩名警員都說他們是在大約7米外的矮樹叢後面觀察這三人。當時天色良好,有足夠的自然光讓他們看清楚。兩名警員看到最左面的一人是被告,被告當時穿著藍色長袖裇衫,藍色牛仔褲,孭著一背囊。兩名警員見到被告人的正面,被告當時用右手持著一把刀,即本案的證物P2(見相片P15A)。被告用刀劈那橫躺在地上的樹幹十多下,削出一些木片來,當時地上亦已經有不少木片。兩名警員見到中間那名穿綠衣的人用雙手拉著鋸(即證物P3,見相片P15B),鋸著那橫躺的樹幹,最右邊的黑衣人則用雙手按著那樹幹。綠衣人及黑衣人沒有孭著任何袋子或背囊。

6.警員34985及高級警員52296觀察了大約一分鐘,便慢慢地從矮樹叢中走出來,當他們距離該三人大約4米,就給對方發現了,那三名人士起身便跑,警員34985大叫「警察,咪走」,但三人都沒有停下來。綠衣人及黑衣人很快向左邊的山邊跑去,被告則直跑,跑得較慢,兩名警員一起追著被告,他們一直見到被告,追了大約5米,警員34985便把被告捉著。被告掙扎,和警員34985跌在地上,高級警員52296協助警員34985把被告制服,並拿走被告孭著的背囊。警員34985用手銬反鎖被告的雙手,綠衣人及黑衣人則逃去無蹤。

7.兩名警員把被告帶回那橫躺在地上的樹幹之處,地上有被告用過的刀(即證物P2),位置在相片P14G紅色交叉的地方。綠衣人用過的鋸則在P14I紅色圓圈的位置上。

8.高級警員52296走去看看另外兩人逃去的地方,警員34985則在現在看守被告,他用本地話問被告為何在那處出現,被告說他只是經過。警員34985再問被告地上的工具是不是他的,被告沒有作出任何回應。警員搜查被告的身,發現他的手提電話及銀包,銀包內有被告的身分證。

9.警員34985在早上10時48分左右正式警誡被告,指控他盜竊沉香木,被告回答「我冇偷沉香木,我行山經過咋」。警員34985是用本地話和被告對答,雙方溝通全無問題。警員34985說,被告當時神智清醒,不似飲過酒。高級警員52296也說被告沒有酒氣。

10.高級警員52296負責撿取證物,他拾起那把刀(證物P2)及鋸子(證物P3)和地上一個鋤頭(證物P4),他亦撿取了被告的背囊(證物P6)和內裡的物品(證物P7至12)。P7是一把尖鋤,P8是一塊金屬片,P9是一塊磨刀石,P10是一張卡片,P11是一個紅色的環保袋,P12是一個藍色的環保袋。高級警員52296亦從地上眾多的木片中撿走三塊木片及一塊樹皮(即P5)。他在相片P19G上面寫上1、2、3、4去代表這三塊木片及一塊樹皮被撿走的位置。他在庭上解釋說,當時他沒有袋子裝載,所以只能用被告的兩個環保袋載著這三塊木片及一塊樹友帶回警署。相片P19G所顯示的情況是他撿走P5後的情況。

11.支援人員後來來到現場,被告在當日12時15分左右被警員34985帶回到荃灣警局,警員在12時18分左右向被告發出一份犯人權利通知書(證物P17)。由於被告表示他不識字,警員34985便邀請沙展53282在場見證警員向被告讀出該通知書的內容。被告在12時23分左右於該通知書上簽署,認收了副本。辯方對這份文件P17沒有提出任何爭議,稍後警員34985把被告交給值日官看管。

12.警員34985把拘捕被的過程及被告在警誡下所說的話,補錄在自己的記事冊上(見證物P18,第68至72頁)。他在當日下午2時18分左右從值日官處提取被告,在沙展53282見證下,向被告覆讀補錄口供的內容,被告在警員的記事冊上簽署確認該紀錄是正確的。警員34985在2時51分左右,把被告交回值日官看管,之後他再沒有處理被告。

13.辯方指控警員34985在山上多次叫被告認作睇水及承認背囊和內裡的物品是被告的,又要被告在稍後的會面錄影中作出該等承認。警員34985說,他不知道被告在警署是否要作會面錄影口供,他說這方面是由偵緝人員決定的。辯方對於上述的補錄口供(即證物P18)的自願性及準確性的沒有爭議,但就反對控方引入當日被告在荃灣警署所作的會面錄影口供。

14.辯方指,其實被告在山上只是坐在地上,看著另外兩人處理那橫放在地上的樹幹,被告的背囊和那兩個人的兩個背囊一同是放在地上的,兩名警員出現後,那兩個人慌忙地各自拿起一個背囊逃走,其中一人拿錯了被告的背囊,於是被告便拿起地上唯一的背囊行去追趕那人,想換回自己的背囊,但就給高級警員52296捉著。兩名警員都否認辯方律師所指。

15.控方第三證人是WSDPC55026,他在2012年9月20日於荃灣警署內為被告進行會面錄影口供的錄取,在場的還有一名汕尾話(即鶴佬話)翻譯林淑華,該份口供在當日晚上20:06時至20:31時進行。翻譯林女士說,她當時讀了犯人權利通知書(證物P20)給被告聽,被告在該份文件上簽署,確認明白內容。辯方對此文件的自願性沒有爭議。

16.WSDPC55026覺得被告說本地話雖有鄉音,但他和被告用本地話溝通並沒有任何問題,於是他對被告說,有需要時才叫林女士協助翻譯(見P21的34及35段)。翻譯林女士在第8段及第37段出聲介紹自己,她在第30段問被告是否聽到本地話,她只有在第11段、第47段及第49段作出不必要的插口,在其餘的二十多分鐘對話中,被告都是用本地話和WSDPC55026對話,不需翻譯林女士的協助。

17.WSDPC55026說被告在會面錄影的過程中或前後,都沒有向他投訴曾給人威嚇或誘使他落口供作出招認。

18.控方第五證人是彭權森先生,他是漁農自然護理署護理主任,也是香港植物標本室的館長。雙方同意他是一位植物分類學專家及生物學專家。

19.彭先生檢驗過本案的證物,證實P5那三塊木片及一塊樹片重1.3公斤,為土沉香木,上有微量的樹脂,即沉香。彭先生說,土沉香木可用來做香料、藥物、手工藝及雕刻,樹脂(即沉香)更可用作名貴中藥。

20.彭先生檢驗過警方在本案拾獲的刀(P2)、鋸(P3)、那把尖鋤(P7)、金屬牌(P8)與磨刀石(P9),他在他的報告(證物P16,譯文為P16A)的第7段(ii)至(vii)分段作過一些評述,他在庭上確認他對這些工具的評述只是普通常識,他並非說該等工具是專用來處理或收割土沉香木的。

特別事項

21.辯方律師呈上一份反對理由書(證物D1),反對控方引入被告的會面錄影口供(P21)。辯方說,警員34985在山上沒有理會被告解釋說自己只是來行山,警員34985屢次叫被告認作睇水,該警員對被告說,是給被告機會認睇水,若被告不承認的話,就會告他斬樹。該警員又叫被告承認那背囊(證物P6)屬於被告的,若被告不承認的話,便要在警署過夜。警員34985回到荃灣警署亦有再叫被告這樣承認,並叫被告在稍後的會面錄影中照講出來。

22.辯方只是指控警員34985作出上述的威嚇及誘使行為。律師說,該警員在山上和在警署內和被告獨處時作出以上的行為。

23.被告在特別事項聆訊中選擇作供,他在作供時說自己在會面錄影的過程中,只明白負責問話的WSDPC55026所說的本地話的一半。

24.在特別事項聆訊過程中,被告說他在山上見兩男子正在處理那橫躺在地上的樹幹,其中一人叫被告幫忙睇水,被告沒有答應,只是坐著觀看那兩個人。兩名警員出現,該兩名男子便逃跑,其中一人拿錯了被告的背囊,被告便提起對方的背囊行去追那取了他背囊的人,打算換回自己的背囊。高級警員52296卻把被告捉著,然後把被告帶回樹幹躺在地上的地方。高級警員52296沒有向被告查問,反而是另一警員34985走來問被告是否斬樹,被告否認,說自己是來行山的,警員34985不信,硬指被告是睇水,又說他的上司還未到場,可以給機會被告只認睇水。警員34985還教被告說,跑掉的兩名男子要給被告100元或300元作報酬。警員34985最後教被告說是300元。被告說他不肯依警員34985的話去承認自己睇水及背囊是自己的,他向該名警員解釋實情,兩人用粗口在山上對罵起來。

25.被告說,後來在荃灣警署,警員34985又再叫他作出上述的承認,被告說自己當時很緊張及想離開警署去搵食,便答允警員34985,被告以為照警員的話去做便可離開警署,所以他才在後來的會面錄影中,照該警員所教的去說。被告說自己在會面錄影中,並非是自願招供。

26.被告在庭上說,他是在會面錄影進行時才第一次見到背囊裡面的物品(即證物P7至P12)。對於那些物品的用途,他是照警員34985所教的去說。

27.辯方律師在特別事項聆訊中作最後陳詞說,被告由原來解釋自己是行山經過,到後來改口承認睇水及背囊屬自己的,箇中必有原因。律師說被告在會面錄影中有時口吃嚴重,似是緊張又或是想著別人教他的話去說。

特別事項的裁決

28.雙方同意涉及特別事項聆訊的證人是警員34985、WSDPC55026及那位翻譯林淑華女士。另一名警員52296雖然也在山上現場,但辯方指,警員34985是在和被告獨處時才威嚇及誘使被告。至於WSDPC55026及翻譯林女士的證供則涉及語言及翻譯方面的問題,因為被告在庭上說,他在會面錄影的過程中只明白女探員所說的本地話的一半。

29.本席考慮過特別事項聆訊中的證供及陳詞,信納警員34985、WSDPC55026及翻譯林女士在特別事項聆訊中所說的都是真確。該會面錄影紀錄在庭上播出,清楚顯示被告一直明白WSDPC55026的本地話提問,被告自己也是用本地話作答,完全不用翻譯的協助。雖然被告說話有鄉音,但都說得清楚明白。被告和女探員對話流暢,被告很多時是即時回答,根本不需時間思考。他緊張時,口吃會較為嚴重,但仍能回答自然,完全不像是想著及重複著別人教他所說的話。這情況在女探員問被告關於背囊裡的東西時最明顯不過(見P21的338段至469段),被告很自然的說那紅色的環保袋(證物P11)是用來買餸的,藍色的環保袋(證物P12)是用來執汽水罐的,磨刀石(P9)是他做釘板工作時用來磨工具的,那個尖鋤(P7)是用來鑽釘的,那塊金屬片(P8)是用來弄直板刀,那塊磨刀石是用來磨那個尖鋤及他跌掉了的板刀和剪鐵線的較剪,至於那張卡片(證物P10),被告就說是在山上其中一個跑掉的人給他的。

30.主控官盤問被告幾時才初次見到背囊裡的東西,被告回答說,他是在會面錄影時才第一次見到。被告顯然察覺主控官將要質詢他如何能夠對這些物品的用途說得這麼流暢及滔滔不絕,便指這也是警員34985教他說的。不過,被告早前清晰地告訴法庭,警員34985只叫他認作睇水,酬勞是100元或300元,與及承認背囊是他的。

31.被告在庭上說,他在P21第465段是隨便的說做多了工作,報酬是500元。本席認為若被告是被警員34985威嚇及誘使,才照對方教的話去說,他怎會落意爆肚去添加台詞。本席肯定被告指警員34985威嚇及誘使他招認作睇水及承認背囊是他的,與及他不太明白問話女探員的話,自己在會面錄影中只是跟警員349854教的去說,全屬謊話。本席肯定被告完全明白女探員的查問,毋須翻譯協助。被告自願按自己的意思去回答。

32.辯方律師質疑為何被告起初只認是行山經過,後來就認作睇水,本席認為這點並非不尋常。本席裁定那份會面錄影口供是被告自願給警方的口供,謄本亦是準確的紀錄,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去摒棄這份口供,所以接納該份口供為正式證物P21,其謄文為P21A。

表面證供成立

33.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盜竊罪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辯方案情

34.被告在普通事項聆訊中引用他在特別事項聆訊中說過的證供,他再補充說自己是當散工的,案發當天,他在附近一公園等一名僱主帶他去開工,在等候時,他一邊飲酒,一邊等,但等了兩小時也等不到那僱主,於是他便上山走走,見到兩名男子正在斬樹,對方叫他幫忙睇水,並說會給他二三百元酬勞,但被告沒有應承,只坐在相片P14G紅色三角形的位置飲酒,一邊飲酒,一邊看著那兩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用刀斬樹,另一名男子則用鋸鋸樹,地上還有一個鋤頭在相片P14G紅色四方形的位置。被告說他把自己的背囊放在P14G3號的位置,那兩名男子各有一個背囊,放在相片上1號及2號的位置。約十分鐘後,兩名警員出現,斬樹及鋸樹的男子拿起背囊便跑,其中一人拿錯了被告的背囊,被告於是拾起在地上的2號背囊,行去追那拿錯了他背囊的男子,但高級警員52296很快把他捉著及鎖起。被告說,另一警員34985在現場只拿過背囊裡一張卡片(P10)出來給他看,其餘的東西就沒有向他展示過。

35.被告說,那背囊與及內裡的東西(P7至P12)與及警方在山下找到的刀(P2)、鋸(P3)和鋤頭(P4)都不是他的物品。被告說,他沒有接觸過這些物品,他也沒有接觸過那橫放在地上的樹幹。

最後陳詞

36.主控官叫法庭相信本案的兩名警員在山上所見的情況為事實,並叫法庭推論被告及其餘兩名男子是一夥的,從一株沉香樹斬下那樹幹放在地上再作處理,並從那樹幹批出木片,以便盜走。

37.主控官說,P21是一份混合式的口供,被告在口供中說自己只是睇水,並非事實,主控官說,被告這樣說只是想減低罪責。

38.辯方律師將最後陳詞寫在書面上,並在法庭闡釋。辯方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提及一些法律條文,但他在庭上清楚表示他不是指涉案的樹木並非財產,也不是說就算被告做出控方證人所指的非法行為,也沒有挪佔有關財產。

39.辯方律師指,控方一方面藉兩名警員的口供想證明被告和另外兩名男子砍下一截樹幹去處理,另一方面又遞上被告的口供P21,在口供中,被告說自己只是睇水,辯方律師說,這樣的舉證是有矛盾的。

40.辯方律師指,警員34985及高級警員52296根本沒有看到誰人把那在地上的樹幹砍下來或怎樣弄到那空地上,按兩名警員所說的,被告並非在現場睇水。

41.辯方律師攻擊兩名警員的證供,說兩人觀察的時間短,只有大約一分鐘,他們要躲在矮樹叢後面觀察,受到限制。律師指兩名警員所說的並不可靠。

42.辯方律師又指,被告雖然在會面錄影口供P21中承認睇水,但他在山上只是說自己是行山經過,律師說,被告如此改動口供,必有因由,叫法庭不要依賴P21的內容。律師指,被告認作睇水的角色和兩名警員的觀察並不吻合,律師指,法庭不能單靠那份口供(P21)將被告入罪。律師指,該份口供內容看來是被告按警員34985所杜撰及指使的而說出,所以絕不可信。

判決

4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證供及律師的陳詞,本席信納五名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除了警員34985說P5起初的重量為5磅左右,這和專家量度出的1.3公斤有很大出入,本席肯定警員34985當時所用的磅並不準確或是他看錯磅。警員34985和高級警員52296說及山上的情況說得一致,本席信納兩人從矮樹叢後面把被告及其他兩人的動作都看得清楚,他們也清楚看到被告的正面及衣著,與及當時只有被告一人孭著背囊,地上亦沒有其他背囊。本席信納這兩名警員所說的就是案發的經過,並沒有作虛弄假。本席不接納被告對兩名警員的指控,說兩名警員捏造證據誣捏他,本席亦不信警員34985威嚇及誘使被告承認睇水及背囊是他的,本席肯定那背囊(證物P6)與及內裡的東西(P7至P12)全是屬於被告的物品。

44.被告起初向警員34985辯稱只是行山經過,辯方律師質疑被告怎會後來無緣無故地改口承認是睇水。本席認為被告這樣改口並非不尋常,本席肯定被告改口承認睇水及背囊與及內裡的物品是他的,是因為他見自己的背囊已被警方撿獲,內裡有物品P7至P12,P10明顯是涉及一買賣沉香的人。本席認為被告在此情況下說自己只是行山經過,見兩個人正在砍木,在對方的邀請下應承替對方睇水,以賺取幾百元報酬。

45.不過,本席信納警員34985及高級警員52296所說,他們見到被告當時用刀斬那樹幹,批出一片片木來。本席不信被告是路經,被人邀作睇水,若他只是睇水,何須用刀從樹幹批出木片來?本席肯定被告當時是同其他二人分工合作地去處理那土沉香樹幹。被告在會面錄影中說自己只是路經,受那二人邀請才幫忙睇水去賺取幾百元,盡是砌詞,被告只想減輕自己的罪責,才把自己的角色說成是協助(即睇水)。本席也肯定,被告早前對警員34985說他只是行山經過,也是砌詞。

46.兩名警員雖沒有親眼看見被告及其他二人從何處取得那截樹幹,但兩名警員當日在山邊只見到一棵被砍的樹,即相片P14A至C的那棵,被告和其他二人則在大約100米外處理那橫放在地上的樹幹。高級警員52296說,他曾巡查過上述的地方,他不記得上次是幾時來過,但上次來到的時候,P14A至C顯示的那棵樹是完整的。在此情況下,本席可以作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被告及其他二人所處理的那截樹幹,是剛從P14A至C那棵樹砍下來的,他們把那截樹幹移至大約100米外的空地去處理。本席肯定被告及其他二人是一夥行事,要將那橫放在地上的樹幹分成小段或小塊,以便拿走。控方第五證人彭先生已說過土沉香木的用途及其樹脂(即沉香)的價值,雖然證物P5那幾塊樹木只被驗出含有少量沉香樹脂,但本席肯定被告及其同黨當時是為了圖利而對該截樹幹下手。

47.那一截沉香樹幹顯然是屬於他人的財產,被告及他的兩名同黨雖未完全鋸碎或砍碎那截樹幹,但他們三人把那截樹幹弄離原樹,再從樹幹中批出多塊木片及樹皮,待在地上以便拿走,已屬挪佔行為。本席肯定被告及他的兩名同黨是不誠實地挪佔那些木片及樹皮,及意圖永久剝奪屬另一人的該等財產。高級警員52296從地上撿起的四塊(即證物P5)只屬該等木片及樹皮的一部分,重1.3公斤。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了他被控的盜竊罪,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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