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珠金

Case No.DCCC 104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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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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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3年3月19日下午4時51分
出席人士: Mr Samson H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ONG Chun-sang, Matthe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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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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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否認一項盜竊罪。

2.控罪指他在2012年9月20日,於香港新界一山邊連同兩名身分不詳的人偷竊1.3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木片及樹皮為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3.被告現年54歲,1986年至2012年有六次被定罪的紀錄,都是和暴力有關,並不涉及不誠實的犯罪行為。

4.案情如下:警方在2012年9月20日,於新界一山邊巡邏,本案的控方第一證人及第二證人見有一沉香樹被破壞(見相片P14A至C),他們走上山,在距離被破壞的樹約100米的地方,見被告正用刀斬相片P14G顯示橫放在地上的那截土沉香樹幹,批出一塊塊木片;另一人則用鋸去鋸那樹幹;第三個人則用手按著該樹幹。兩名證人只能捉著被告,其餘兩人就逃去無蹤。

5.警察從地上眾多木片中拾起其中四片,即三塊木片及一塊樹皮。專家證實都為土沉香木,共重1.3公斤。專家說,土沉香在香港非常普遍,主要生在山坡林地和靠近鄉村的風水林中。專家說,蓬勃的風水林內有不同品種的樹木,有極高的生態價值。不過,由於土沉香木本身可作香料,它的樹脂(即沉香)更可製成名貴中藥,所以土沉香樹木近年經常被人砍伐,已經瀕危。現在,所有品種的沉香進口和出口均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管,在香港則受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管。

6.專家說,由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管理的2012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把土沉香列為易危的植物。專家的報告(即證物P16,謄文為P16A)第19段指土沉香只是在雲南景洪、廣東(包括海南島)及廣西等地可見,和主要在海拔400米以內的半常綠季雨林找到。這種植物品種受到威脅,人們採集藥用樹枝時,大量砍伐和破壞樹木的情況令人關注。這植物品種的棲息地消失及遭清除的情況亦經常發生。在中國內地,土沉香已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1999年】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土沉香在香港亦被視為珍貴植物(見漁農自然護理署在2003年出版的香港稀有及珍貴植物一書)。

7.專家在其報告第23段說,過往砍伐土沉香的情況並不常見,但最近則常有發生,並有上升趨勢。專家說,很多大型的土沉香老樹樹幹遭割破或砍掉,被人採集沉香木,以致這些樹木受到破壞,並可能無法復原。就最近的案件看來,較小型但已成熟的土沉香亦遭非法收割。專家說,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所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8.專家在第24段作出總結,說到在中國其他地方的土沉香遭過度砍伐,所餘無幾,香港的土沉香可算是中國境內餘下較完整的種群。本地土沉香所屬群落過往一直獲村民愛護,亦受到香港法例妥為保護,被視為有保育價值的,但非法砍伐涉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生存構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較大型的土沉香。專家認為,非法砍伐土沉香會危害香港的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也危害到相連的生態,包括昆蟲的居停與及水土流失的保護。專家在報告的第10段說,砍伐此類樹木,對香港整體的天然特質和天然樹林的生態環境,已造成無法挽救的破壞,對社會造成甚大損失。

9.主控官在判刑時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提出加刑申請,他依賴專家彭先生在其報告P16中所說的情況,他亦指出專家在作供時曾說過,P14G顯示的那截樹幹是一棵土沉香樹的主幹的一部分,原樹被割掉那樹幹,剩下來的生存機會渺茫。

10.主控官呈上一案例,謝錦彬案(CACC 195/2010)。在該案中,上訴人和另外三人一同盜竊共重1.181公斤的土沉香木,上訴人認罪。原審法官以3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對他判監兩年,但同意控方的加刑申請,將該兩年刑期調升百分之二十五,對上訴人最後判監兩年半。上訴人不服,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考慮過該案的案情及沉香木被破壞的整體情況,與及對植物生態的影響,認同原審法官引用的判刑起點及所作的加刑幅度,維持原判。

11.辯方律師對於謝錦彬案的判決沒有任何批評,辯方律師亦沒有批評專家彭先生的證供或報告內容,辯方亦不傳召任何人或證供作出反駁。辯方律師對於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沒有作出正式的反對,只是叫法庭自作考慮。不過,辯方律師呈上另一案例溫澤浪案(CACC 220/2006),該案的上訴人是一名17歲的青年,他和另外三人一同偷竊土沉香木,數量更是重達5.6公斤。上訴人在原審時認罪,法官亦以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認罪的三分一後,對他判監兩年,但就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將最後刑期調高為兩年半。不過上訴庭認為該案的上訴人年輕,犯案亦是受同黨中他的叔父影響,所以將他的刑期調低,上訴庭將原本的判刑起點3年監禁改為兩年,給予被告人認罪三分一的扣減後,判他監禁16個月,但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加刑決定及幅度,所以上訴人最後也被判20個月監禁。

12.辯方律師明白上訴庭在溫澤浪中對上訴人的考慮,律師說,他提出此案例是想說明謝錦彬案不是一件緊身衣,法庭可以考慮本案中被告的特別情況而對他盡量輕判。辯方律師叫本席考慮被告現在已54歲,算一把年紀,以前的幾項定罪紀錄只涉及暴力,沒有不誠實的犯罪行為。律師亦說,在本案中,沒有證據指出逃去的兩人是來自國內的人士,即本案沒有任何跨境犯罪的因素,律師叫法庭對被告從寬處理。

13.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是一文盲人士,多年來當散工養家,他80年來港,82年結婚,不幸地,妻子在四年前過世,被告的三名子女已經成人,女兒已經出嫁,兩名兒子亦不常回家同住,所以被告頗為孤獨,亦因生活壓力而有酗酒。

14.律師叫本席對被告從寬,不過正如上訴庭過往已經說明,這種案件是嚴重的。這類案件的嚴重性不在於涉案的木頭重量或價值,而是在於被破壞的樹木與及有關的生態所受的損害。專家彭先生(即控方第五證人)所作的報告已經將情況說明,該報告是證物P16,謄文為P16A。

15.上訴庭在謝錦彬案中已經把這種罪案的嚴重性及判刑時應作的考慮說得明白,本席在此不再重複。雖然謝錦彬案不是訂下判刑指引,但本案的案情和該案的差不多,雖然在本案中犯罪的人數是少了一名,即只有三人(連共被告共三人)。至於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跨境犯罪,本席認為這不是一項重要的考慮。

16.專家彭先生說,那橫躺在地上的樹幹是一土沉香樹的主幹,原樹被這樣切割後,很難有存活的機會。因此,該樹一旦衰敗,甚至死亡,就會影響有關生態。彭先生的報告雖沒有確實的數據,但其報告也說清楚這類砍伐土沉香木的案件時有發生,法庭對此情況亦有認知,所以本案不是一宗偶發的事件,砍伐沉香木引致的生態損害也不只是限於涉案的山坡或本港一處數處。本席肯定這種罪行時有發生,對本港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甚大及延長的影響及損害,這種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因為要種回或補回一株被破壞的樹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17.本席認為對於此類砍伐土沉香木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是有加刑的必要。法庭考慮過有關的案例,認為加刑的幅度至少為百分之二十五,若情況再猖獗下去,加刑的幅度應該更高。雖然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但本席在此案中看不到任何輕判的理由。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案情下,以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是合適的,被告不認罪,沒有任何悔意,不可獲得任何判刑扣減。本席已說過,這種案件有加刑的必要,本席衡量過本案的案情,認為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幅度是最少的,因此對被告加刑百

分之二十五,最後判被告入獄合共三年九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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