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 Joint Investments Ltd 對 Kagani Ltd 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154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5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54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6第2608號)

----------------

原告人 BEST JOINT INVESTMENTS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KAGANI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CHAN SIU LING BETTY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3年3月26日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2012年9月25日, 本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拒絕給予申請人(第二被告人)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申請人(第二被告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要支付答辯人(原告人) 本申請的訟費。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該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答辯人(原告人) 可在該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的清單給法庭,同時提交給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申請人 (第二被告人) 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2.2013年1月4日, 原告人(答辯人)代表律師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來信, 申請延展時限, 以存檔及送達「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

3.2013年1月11日, 本庭作出指令, 如第二被告人對上述申請有任何反對, 須於由2013年1月11日起計7天內把反對理由以書面回覆法庭, 及副本抄送原告人代表律師。

4.2013年1月18日, 第二被告來信作出反對。

5.2013年2月5日, 本庭批准原告人代表律師逾期存檔及送達「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 亦批准第二被告人收到上述「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後, 如有反對的話, 須於由2013年2月5日起計21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並副本抄送給原告人代表律師。

6.2013年2月6日, 原告人代表律師存檔及送達「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 要求第二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訟費$15,000。

7.2013年2月27日, 第二被告人亦提交了第二被告人就原告人的「簡易程序評估」訟費清單所擬備的反對項目清單, 對某些項目提出反對及建議。

8.本庭經考慮所有有關文件後, 認為合理的訟費金額為$9,000, 並命令由第二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原告人(答辯人): 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代表

Related Cases
Ranked by citation overlap · cases that cite each other appear first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54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