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燕芳 對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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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3年1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鄭燕芳女士就高等法院法官任懿君的判決上訴。任法官在2008年11月14日,剔除鄭女士對被告人「立法會」的申索。本庭不擬覆述在判案書駁回上訴的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378/200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78/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378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8年第12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鄭燕芳  
   
被告人 立法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3年4月12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月1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鄭燕芳女士就高等法院法官任懿君的判決上訴。任法官在2008年11月14日,剔除鄭女士對被告人「立法會」的申索。本庭不擬覆述在判案書駁回上訴的理由。

2.鄭女士在1月2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她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她聲稱鑑於她是以「國際公約律法令實權體律法令執行的掌陀人身份起訴立法會要終審法院才能辨證身份起訴立法會」。

3.鄭女士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 (第484章) 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4.本庭也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不批准她向終審法院上訴,因為她打算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不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亦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她的上訴也不具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5.本庭拒絕鄭女士的申請,由於沒有被告人,就這申請的訟費本庭不作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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