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俊傑及另四人

Case No.DCCC 104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4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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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俊傑 (第一被告人)
  羅詠彤 (第二被告人)
  鍾曉晴 (第三被告人)
  邱麗瑩 (第四被告人)
  顏坤堯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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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審訊日期 : 2013年2月19日至21日、25日至27日;3月1日
裁決日期 : 2013年4月3日
出席人士 : 吳政煌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定匡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沈素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串謀從合法羈押逃脫 (Conspiracy to escape from lawful custody)

裁決理由書

第一至第五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從合法羈押逃脫」罪。第三至第五被告人分別先後認罪。本審訊只涉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背景事實

2.2012年7月27日,第五被告人正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等候審訊。當天上午11時55分至中午12時14分,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到收押所探訪第五被告人,探訪在第28號窗口進行。探訪其間3人的影像及對話,被收押所的自動錄音、錄像系統收錄了(見證物P106、P151、P152、P92至P94)。一級懲教助理陳文偉(控方第一證人)亦即時監聽了3人的對話。

3.簡單說,第五被告人告訴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當天稍後他將被押往北區醫院接受診治,並要求她們到醫院協助他逃走。探訪剛開始,第五被告人用手把兩張字條壓在探訪間的玻璃窗上,讓第二和第三被告人閱讀。然後,再向她們詳細解釋逃走計劃的細節。

4.探訪結束後,懲教人員奉命到第五被告人早前行經的地方搜尋兩張紙。結果,從醫療室的垃圾桶找到一堆碎紙。懲教人員立刻把碎紙併合重組起來,發現是一份逃走計劃及一幅草圖(證物P1及P2)。

5.同日約下午3時45分,探員33382(控方第四證人)正在北區醫院監視。他看見第一被告人站在醫院的側門外,第二被告人則站在第一被告人身旁。約下午4時,警方在北區醫院拘捕了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6.對於上述事實,辯方沒有爭議。

控方案情

7.控方亦傳召了第三證人黃先生。案發時,他是客貨車(JM504) 的司機。黃先生稱,案發當天約中午12時15分,他接獲電台「柯打」,長沙灣往上水。於是他按電台提供的電話號碼,致電客戶詢問登車地點。客戶(女聲)要求在青山道長沙灣懲教所門外登車。

8.荔枝角收押所外的閉路電視錄影(證物P95)顯示,案發當天約中午12時30分,一輛藍色客貨車駛至,兩名女子登車。觀看相關片段後,黃先生在庭上確認,該輛藍色客貨車是他駕駛的,並接載了該兩名女子前往北區醫院。

9.黃先生指,兩個「𡃁妹」,一人架眼鏡,一人穿黑色上衣;沒架眼鏡那位叫他去北區醫院。途中,沒架眼鏡的女子打了很多電話,談話內容包括:「阿坤會自己放自己出嚟」、「吹行雞落北區醫院」、「你頂住兩個懲教人員,佢自己就會走」、「有冇相熟的士」、「手銬嗰啲好易搞」、「你最主要幫我頂住兩個懲教人員,比佢走」、「預備毛巾、衫」。黄先生稱,幾乎每個電話她也重複上述的內容。架眼鏡的女子,則指揮使用電話的女子「打比呢個,打比嗰個」。大約下午1時,他們抵達北區醫院,兩名女子更要併湊123元的車資。

10.2012年8月2日,黃先生在列隊認人行列中,認出第三被告人為案發當天,他由荔枝角收押所接載往北區醫院那名架眼鏡女子。不過,黃先生未能認出第二被告人。

11.控方亦傳召了女探員1380(第五證人)及的士司機駱先生(第六證人)作供。案發當天,女探員在北區醫院觀察第三和第四被告人。駱先生則駕駛新界的士 (JZ4332),約下午3時至3時半,被一男一女在北區醫院側門外截停,要求他停車等候。但等了一會,又告訴他不用等,可以離開。

12.控、辯雙方同意,把第一被告人的兩次錄影會面(證物P9、P15;謄本分別是證物P117、P118)呈堂。

辯方案情

13.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均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作出對他們不利的推論。

證據評估及分析

14.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謹記,必須獨立考慮針對每位被告人的證據。而每位被告人的招認,只適用於作出招認該人。本席亦謹記有關「串謀」的法律原則[1]

15.本席現按事情發生先後作討論和分析。因此,先處理有關第二被告人的證據。[第二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她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2]

16.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第五被告人,以及第五被告人向她們講解逃走計劃,均是鐵一般的事實。他們3人對話的錄音謄本清楚顯示,她倆對第五被告人的逃走計劃沒有異議,更表示會按他的指示辦。雖然收押所的錄音和錄像並非同步,但對話只有3人參與,男聲只有一把,無疑是第五被告人;女聲則有兩把。

17.控方在庭上把鏡頭面向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錄像(證物P94,file B)與3人對話的錄音(證物P106)一起播放。憑着說話的口型,以及對話的內容,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錄像中穿灰色上衣,架眼鏡的女子就是第五被告人稱呼的「傻晴」(即第三被告人;證物P151及P152的女聲B);穿黑色上衣,沒架眼鏡的女子就是第二被告人(即證物P151的女聲C)。

18.探訪其間,說話的主要是第五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但在尾聲,當第五被告人解釋完畢整個逃走計劃,第二被告人說了這句話兩遍:「總之條條line都吹」(見證物P151,第161及167項)。其實,錄音謄本的字裏行間清楚顯示,第二被告人正向第五被告人表示,她將會按第五被告人指示,召集所有人協助。本席認為,關於協助第五被告人在北區醫院逃走一事,於探訪結束時,他們3人已達成協議。

19.至於乘坐客貨車由荔枝角收押所前往北區醫院這部分的證據,只是進一步印證,第二和第三被告人的確具意圖,落實協助第五被告人逃走的協議。本席細心考慮了客貨車司機黃先生的證言,亦觀察了他作供時的神情舉止。黃先生解釋,他對兩名年輕女子車上的言行及談話內容具深刻印象,是因為其他乘客不會提及關於逃獄的事情。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黃先生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信納他的證供道出了事實和真相。

20.本席沒有忽略,黃先生堅稱,還有一名金髮男子陪伴該兩名女乘客候車;該男子更上前打開車門,讓兩女子登車。可是,相關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95)清楚顯示,只有兩女子在收押所外等候,並沒有任何金髮男子。本席認為,這一點純粹是黃先生記憶的誤差,但絕不影響他整體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最低限度,本席深信不疑,案發當天中午時分,黃先生在荔枝角收押所門外接載了第二和第三被告人前往北區醫院,並約於下午1時抵達。

21.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第二和第三被告人探訪第五被告人時的對話內容,加上緊接探訪後,她們立刻電召客貨車前往北區醫院,唯一的合理推論是,他們3人達成了協助第五被告人在北區醫院逃走的協議。第二和第三被告人亦為了落實這協議而前往北區醫院。至於客貨車上的說話,以及在北區醫院的作為,其實已不太重要,因為他們3人較早前的作為,已構成「串謀」的罪行。

22.關於第二被告人,本席認為,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她罪名成立。

23.關於第一被告人,針對他的證據有限(包括兩次錄影會面,以及他在北區醫院側門外與第二被告人截停的士、等候、指示的士離開的經過)。

24.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即使第一被告人曾截停駱先生駕駛之的士,並且對他說:「等一陣,有人落緊嚟」,亦不足以證明,他加入了第二、第三、第五被告人所訂的協助第五被告人逃走協議。被捕後,第一被告人立刻向警方表示,到北區醫院,是為了阻止第二被告人及她在場的朋友協助第五被告人逃走。雖然上述回應屬開脫性質及未經盤問,但控方始終未能提出足夠證據,來反駁第一被告人的說法。

25.控方陳詞時指,假如第一被告人的確打算阻止第二被告人及其他相關女子,根本無須一直在醫院逗留。不過,另一可能是,正因為她們不願聽從第一被告人的勸告,他才一直留在醫院,嘗試說服她們。截停的士的舉動當然令人生疑,但除此之外,便沒有進一步的證據,可證明第一被告人加入了相關協議或其參與的程度。控方委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排除第一被告人說法的可能性。

26.至於從他身上搜獲的黑色膠袋(證物P5),也不能證明甚麼,其用途亦不止一種。

27.關於第一被告人,本席認為,基於上述理由,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根據 Archbold Hong Kong 2013第36-4段,「串謀」就是 "an agreement to do an unlawful act or a lawful act by unlawful means."  第36-5段:The actus reus of conspiracy is the physical acts of the conspirators by words, gestures or conduct that signify the conclusion of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or more conspirators for the commission of a crime or crimes.  Once the agreement is formed the crime is complete.  The crime of conspiracy will continue if the agreement continues to exist with at least two parties still participating.  Withdrawal from a conspiracy cannot provide a defence as the crime is complete…

[2] 此段落本席寫了在「裁決理由書」的手稿,唯在庭上宣讀時,一不留神遺漏了沒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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