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對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state of Kwok Hoi Young, Deceased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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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一次是針對司法常務官雷健文作出的命令,第一,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的單位。第二,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須繳付原告人律師代表要求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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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8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1年第28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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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這一次是針對司法常務官雷健文作出的命令,第一,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的單位。第二,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須繳付原告人律師代表要求的訟費。 2.此上訴是以重審的形式進行,本席需要決定的是在本案裡面就原告人作出簡易程序,即要求得直的申請,被告一方究竟有沒有任何可爭議的辯護理由,以抗拒此申請。 3.事情的背景十分簡單,第一被告人郭開養先生是香港房屋協會之下一個單位的租客,但是他不幸於2010年3月21日過身。香港房屋協會在2010年12月22日向該戶作出一個通知,是要求他們遷出該單位。但過了此通知書上面所列的期限,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是郭開養先生的遺孀與女兒,仍未有遷出該單位,直至到今天她們兩位都依然在佔用着該單位。雖然本席明白第二被告人現在是在一間老人院舍處暫住,但是她的物件依然在單位裡面。 4.今日本席聽了第三被告代表第一、第二被告與及她自己作出的陳詞,但聽完之後本席不認為被告一方已經提出了任何可爭議的理由,去抗拒此簡易程序的申請,所以本席認為司法常務官所作出的決定是正確的,所以本席判是次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的申請敗訴。 5.而就着堂費方面,本席亦認為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正確的,所以本席會維持司法常務官就訟費方面的判決。就着今天此上訴的申請,不知原告一方有沒有甚麼特別的申請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就着今天的訟費,本席只是批准$28,000,即是原告只可以就今日的聆訊就向郭女士你們三方,只可以追討$28,000。
原告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委派郭熙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由第三被告人郭慧敏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由第三被告人郭慧敏代表發言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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