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對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state of Kwok Hoi Young, Deceased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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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一次是針對司法常務官雷健文作出的命令,第一,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的單位。第二,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須繳付原告人律師代表要求的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280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8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1年第2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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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ONG KONG HOUSING SOCIETY  
 
第一被告人 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of the estate of KWOK HOI YOUNG, Deceased  
第二被告人 TAM YUK WAH  
第三被告人 KWOK WAI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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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5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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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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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一次是針對司法常務官雷健文作出的命令,第一,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交回香港房屋協會的單位。第二,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須繳付原告人律師代表要求的訟費。

2.此上訴是以重審的形式進行,本席需要決定的是在本案裡面就原告人作出簡易程序,即要求得直的申請,被告一方究竟有沒有任何可爭議的辯護理由,以抗拒此申請。

3.事情的背景十分簡單,第一被告人郭開養先生是香港房屋協會之下一個單位的租客,但是他不幸於2010年3月21日過身。香港房屋協會在2010年12月22日向該戶作出一個通知,是要求他們遷出該單位。但過了此通知書上面所列的期限,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分別是郭開養先生的遺孀與女兒,仍未有遷出該單位,直至到今天她們兩位都依然在佔用着該單位。雖然本席明白第二被告人現在是在一間老人院舍處暫住,但是她的物件依然在單位裡面。

4.今日本席聽了第三被告代表第一、第二被告與及她自己作出的陳詞,但聽完之後本席不認為被告一方已經提出了任何可爭議的理由,去抗拒此簡易程序的申請,所以本席認為司法常務官所作出的決定是正確的,所以本席判是次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的申請敗訴。

5.而就着堂費方面,本席亦認為司法常務官的決定是正確的,所以本席會維持司法常務官就訟費方面的判決。就着今天此上訴的申請,不知原告一方有沒有甚麼特別的申請呢?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就着今天的訟費,本席只是批准$28,000,即是原告只可以就今日的聆訊就向郭女士你們三方,只可以追討$28,000。

  (李運騰)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李郭羅律師行委派郭熙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由第三被告人郭慧敏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由第三被告人郭慧敏代表發言

第三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