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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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1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1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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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於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期間,以3個銀行戶口處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以下稱“洗黑錢”),存款合共$45,783,792.45,情況如下:
2.被告是上述各戶口的唯一簽署人,上述期間有多項現金、支票或轉帳存款,以及多項現金或轉帳提款。提存情況切合非法收受賭注的星期一/星期四模式,即是逢星期一及四較其餘5天的存款比率明顯為高,原因是賽馬活動通常在星期三晚上及星期六或日進行,而足球賽事則通常在星期六及日進行,形成非法收受賽馬及足球投注結算通常在活動之後的下一個銀行工作日進行,即星期一及四。 3.在涉案的41或42個月期間,被告向稅局提交報稅表,報稱是佳得貿易公司的經理,年薪$480,000。 4.2010年6月12日,被告因非法收受賭注罪被深圳巿公安局拘捕,並於2011年7月26日被深圳巿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入獄14個月,服刑至2011年8月11日被深圳巿公安局移交香港警方。同日,被香港警方拘捕及警誡後,他保持緘默,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拒絕回答關於洗黑錢罪的問題。 求情陳詞 個人背景 5.被告現年59歲,香港出生,小學畢業,被捕前與第二任太太及17歲女兒居住,他另有一名兒子現年27歲,為第一任太太所生。他有1項非法收受賭注前科(1980年)及3項賭博紀錄(1982,1983及1999年),另有本案無關的紀錄。他現時被凍結的資產超過$1,000,000。 犯案的酬勞 6.辯方陳詞指,被告承認透過自己網上戶口協助外圍莊家在網上收受賭注,並以自己的銀行戶口派彩,酬勞是賭注的0.3%。辯方提出本案的$45,783,792.45存款其中80%是涉案的賭注,即約$36,000,000。就其餘的20%或約$9,000,000而言,被告先後曾存入$9,775,900作為維持其恆生銀行優越理財客戶(即“C”戶口),原因是恆生銀行規定此類戶口每日須有平均$300,000的存款,被告以該戶口可更有效率地非法收受賭注,辯方指應從總存款額中扣除這筆並非賭注之$9,775,900。本席認為解釋看來合理,控方亦沒有反駁的證供。以賭注的0.3%作為酬勞計算,他收到的酬勞共約$108,000。 深圳服刑期可否成為減刑因素 7.辯方依賴被告在深圳就非法收受賭注罪已服刑完畢的14個月監禁、罰款及充公令,要求本席在本案整體判刑中作出相應的扣減。除了以下兩個元素之外,辯方指該案的模式與本案一樣:
8.辯方要求本席視被告在2009年6月至9月期間從沒間斷過非法收受賭注活動,(若本席理解正確的話)因此被告應被視為在2005年12月至2010年6月這4 ½ 年期間從沒間斷非法收受賭注,而他在國內已就後部分時段的非法收受賭注事項服刑。 9.上訴庭副庭長康氏在Attorney General v Cheung Kai-man, Dominic [1987] HKLR 788,795案例中就整體判刑原則有以下觀點:
10.若依辯方所要求而視被告在該3個月期間仍有非法收受賭注,本席預期被告的判刑便須加上以下兩個加刑因素:
本席認為刑期最終會因減得加。 11.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須先參閱深圳法院相等於本地的判刑理由以衡量該案案情的詳情是否切合辯方這要求,並藉此了解深圳法院已有或從沒考慮過的量刑因素。可是本席雖重覆要求辯方呈交相關文件,但辯方未有提交。在不清楚該案的判刑事實及量刑因素之下,本席不能貿然作出減刑。 判刑範圍 12.洗黑錢罪的最高判刑是監禁14年及罰款$5,000,000,收受非法賭注罪的最高判刑是監禁7年及罰款$5,000,000,辯方就非法收受賭注罪呈交的判例有3宗:
本案罪行與非法收受賭注罪無異 13.辯方陳詞另指,控罪雖是洗黑錢,但性質上與非法收受賭注罪無異。本席同意,本案沒有證供反映賭注或彩金在任何階段被“化妝”或涉及曲折來源及流向。 14.辯方呈交英國上訴庭案例R v Greaves [2011] 1 Cr App R (S) 8 at 72作為參考,該案的3名被告人(1)串謀以非認可人士身份辦理特定投資業務,法例刑期上限是2年監禁,及(2)將犯罪得益進行洗黑錢活動,法例刑期上限是14年監禁。原審法官下令分期執行刑期,上訴庭認為若洗黑錢罪具相同判刑基礎便應判以同期執行,若具額外判刑基礎便應作出部分分期刑期,不應單純基於洗黑錢罪有較高刑期上限而施加分期執行的額外刑期。 本案判刑 15.本案所涉賭注數額有$36,000,000,這數額不算小,犯案時段共41至42個月,他有計劃地維持存款水平以享用恆生優越理財的運作來非法收受賭注,他得到的酬勞約$108,000。本席認為他所處理的黑錢相等於賭注,案情與非法收受賭注罪亦相同,判刑亦然。 16.本席以2 ½ 年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0個月,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便是每項刑期,3項刑期同期執行,本席另罰款$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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