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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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單說,案發當晚,涉案大廈住客鄧先生在家中聽見窗外有聲,隨即便發現被告人爬在大廈外牆的水渠上。被發現後,被告人要求鄧先生不要報警,然後往下爬至1樓的屋簷,再沿屋簷篷跑向北河街的地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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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5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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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定罪。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簡單說,案發當晚,涉案大廈住客鄧先生在家中聽見窗外有聲,隨即便發現被告人爬在大廈外牆的水渠上。被發現後,被告人要求鄧先生不要報警,然後往下爬至1樓的屋簷,再沿屋簷篷跑向北河街的地盤。 4.十數分鐘後,被告人在上述地盤被警方截停搜查,並從他身上搜出手電筒、剪鉗、彎刀。 5.被告人現年41歲,有7次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盜竊」罪,其餘全與毒品有關。最近一次服刑後,於2012年1月19日獲釋。 6.上訴庭頒下清楚判刑指引,涉及住宅的「爆竊」罪行,一般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鑒於被告人干犯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考慮了HKSAR v POYanChuen [2002] 2 HKC 172 及 HKSAR v NGAIYiu Choi CACC 370/2010 兩宗案例。 7.雖然被告人未能進入鄧先生的居所或涉案大廈的其他單位,但他在大廈外牆水渠出現,驚動了鄧先生。而且,當時他亦身懷3件可用作「爆竊」的工具。因此,本席認為,本案的量刑基準也應是3年監禁。 8.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下令,被告人的刑罰是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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