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智森

Case No.DCCC 16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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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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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0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KWONG Cho-yan Simo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Mr CHONG Chung-hing Solomon,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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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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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2.涉案單位是一間餐廳,位於新界屯門一處村屋的地下位置。餐廳外有一塊空地,由玻璃圍起及装有玻璃門,但玻璃門没有上鎖。被告人當日透過玻璃門進入餐廳外的空地。當時警方人員觀察到他戴上手套,其後他走出來並把手套脱下。警方人員把被告人截停,在他身上搜出一對手套和一把長15cm的刀。

3.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當時準備爆竊該間餐廳,因為他没有錢;他使用手套的目的是不欲留下指紋;刀是用作撬開東西的工具。

4.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没有刑事紀錄。法庭為被告人索取了懲教方面的一系列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被告人適合去勞教中心;辯方律師也向法庭表示被告人願意接受報告的建議去勞教中心。

5.雖然上訴庭對這一類罪行是有判刑指引,但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初犯和本案的案情,再考慮報告的建議,本席認為對被告人最有益處的判刑是判處他去勞教中心。

6.在報告的第3頁最下方(倒數第二段)提到被告人被接見時的態度。懲教官員指被告人表現得愛理不理,也不合作,看不見他對自己所做的事表現出任何悔意。

7.本席認為被告人的情況最適合去勞教中心接受一些嚴格的紀律訓練,這對他是有幫助的。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判處被告人去勞教中心。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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