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媛薇 對 Lau Sui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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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再次向法庭提交修改後的申索陳述書。可是參閱了有關的草稿後,本席認為草稿亦不是完全符合本席較早時所作出裁決的內容。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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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5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PI 5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判決書 1.原告人再次向法庭提交修改後的申索陳述書。可是參閱了有關的草稿後,本席認為草稿亦不是完全符合本席較早時所作出裁決的內容。 2.首先,原告人希望在申索陳述書中加入附錄2C及3B。明顯附錄的內容是關乎證據及爭抝的內容。根據申索陳述書草擬的法律原則,原告人不應將一些論據及證據,包括在申索陳述書內。在此情況下,本席刪除了有關的內容。再者,在第6段的內容,因為法庭只容許原告人以 “assault and battery” 的訴因進行訴訟,故此,第6段所提及的訴因應該改為 “assault and battery”。 3.今日聆訊的訟費,是因為原告人之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出現問題,本席剔除了某部份內容。今日的聆訊主要是處理這份修改申索陳述書的內容,所以本席認為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由於這案件已處理多次,故本席只批准這聆訊的訟費,每件案件為 $3,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in HCPI 569 and 570/2009)。 被告人: 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委派薛濟鎏律師代表 (in HCPI 569/2009)。 第二至第五被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委派薛濟鎏律師代表(in HCPI 570/2009)。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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