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媛薇 對 Lau Sui Yuen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PI 569/200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December 2012.
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數項申請。第一項申請是被告人的申請,要求法庭更改本席較早時所作出關於訟費的臨時命令。根據被告人的陳詞,被告人主要希望更改關於9月4日聆訊的訟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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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PI 56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PI 57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7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判決書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數項申請。第一項申請是被告人的申請,要求法庭更改本席較早時所作出關於訟費的臨時命令。根據被告人的陳詞,被告人主要希望更改關於9月4日聆訊的訟費問題。 2.本席已經在判詞中指出,原告人在程序上所犯的錯誤。本席在7月31日的聆訊中,以為已經處理了原告人針對余聆案官兩項的上訴。可是原告人沒有通知法庭,她在9月4日已經安排針對4月17日余聆案官命令的上訴。 3.在此情況下,本席在7月31日的聆訊中,以為已經處理了關於兩項命令的上訴。故此,9月4日之聆訊是浪費的。原告人應該在7月31日的聆訊中,通知法庭關於9月4日的聆訊,但原告人沒有這樣做,而法庭需要在9月4日開庭。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關於9月4日聆訊的訟費應該分開處理,所以本席更改判決書中第38段第3小段,作出以下的修改:“save that the costs of the hearing on 4 September 2012 be borne by the plaintiff, the costs of the appeal against the order of Master Yu on 17 April 2012 in HCMP 569 of 2009 be paid by the defendant.” 即是說:9月4日之單日訟費是需要由原告人支付,但除此以外,針對HCPI 569/2009案件在2012年4月17日的命令的上訴是照樣由被告人支付的。由於7月31日的聆訊牽涉一些法律原則的問題,及同時涉及關於醫療失誤專業疏忽的法律原則,本席同意第二被告人的申請須加上一項:“certificate of counsel be granted in favour of the 2nd to 5th defendants in this action for the appeal hearing on 31 July 2012。” 換句話說,被告人是可以取得適合聘用大律師的證書,但只涉及7月31日的聆訊。 4.在今天,原告人亦提出各項其他申請。本席已經審視過這些傳票的內容,但不清楚究竟原告人希望通過這些程序提出怎樣的申請。原告人好像希望對某些被告人提出新的指控。如果這種情況屬實,原告人是應該準備一份草擬的修改申索陳述書,然後向法庭申請修改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因為原告人的傳票申請完全不清不楚,亦是犯上了程序上的錯誤,所以本席否決原告人所有傳票的申請。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69及570號)。 被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轉聘薛濟鎏律師代表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69號)。 第二至第五被告人: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轉聘薛濟鎏律師代表 (傷亡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57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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