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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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0/2013 HCMA 221/2013 (一併處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2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97號)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兩宗案件分别人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和一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2 個月和4 個月監禁,裁判官下令4 個月監禁當中的3 個月與2 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 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完畢後已下令駁回上訴,以下是理由。 2.控方案情指,事發當日下午控方第 1 證人與女友正步上樓梯時,被正在下樓梯的上訴人邊講粗口邊揮拳打他的頭部和扯他的頭髮。事後上訴人逃離現場。數小時後,控方第 2 證人正在步行時突然被上訴人襲擊其下半身,他擋開後與上訴人糾纏時,被上訴人拳擊口部,導致其左中指擦傷和口部受傷(oral mucosa)。事後上訴人逃去。控方第 1 證人和控方第 2 證人與上訴人均互不相識。上訴人被捕後承認兩宗襲擊事件,並稱他不喜歡控方第 1 證人及控方第 2 證人。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提出以下4 點的上訴理由: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指,上訴人共有31 次案底,當中有24 次皆與暴力有關,屬暴力罪案的積犯,監禁是合適的刑罰。上訴人在不同的地點襲擊兩名陌生人,是兩次獨立事件,裁判官以部份刑期分期執行來處理是正確的,5 個月總刑期非明顯過重,上訴毫無理據,應予駛回。 判決 5.上訴人過往所涉與暴力有關之案底顯示,他曾數次被覊留于青山醫院及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服刑,亦曾被判監禁,刑期由1 個月至2 年不等。裁判官考慮了精神科醫生報告所指,上訴人曾以精神病的訛稱而逃避法律責任:
6.醫生認為上訴人患有嚴重的人格障礙,可繼續到精神科的門診部覆診和接受治療,但「入院令」並不能幫到上訴人。 7.本席認為就兩案而言,裁判官分別以3 個月和6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並予以1/3 認罪扣減,並無可詬病之處。而兩案發生地點、受襲人士均不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裁判官已考慮了量刑整體性的原則,下令部份刑期分期。並無原則性犯錯,5 個月總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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