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健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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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7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一項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而第一被告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名亦成立。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上已詳細說出案情。簡而言之,臥底警員和May姐一幫人在東大樓一間同鄉會會所找一個叫阿周的人,和搗亂同鄉會內的麻將檯凳。稍後,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和另外數人在2012年4月23日,在筲箕灣金華街找到May姐一干人等。第一被告說他是「和合圖」的人,後來雙方互毆。第一被告以玻璃樽打傷臥底警員,引致臥底警員額頭有兩厘米的裂傷。在兩幫人士毆鬥前,第一被告曾說過他是「和合圖」的人,自稱三合會成員。 求情理由 2.第一被告現年32歲,育有一名6歲的兒子,任職運輸司機。近年,他家人有不少不幸的事件發生,包括家姐和繼父的離世。辯方大律師說第一被告是一個善心的人,亦呈上文件。證明第一被告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聲稱這並不是傷人案最嚴重的一種,沒有證據指出第一被告帶同玻璃樽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是在現場拾到。本案亦不是一幫人群毆控方第一證人一個人。他們找May姐這一幫人亦有前因。第一被告亦沒有繼續毆打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只有兩厘米的裂傷,剛好是傷害的定義。就第二項控罪,辯方大律師說這是毆打的一部分,在爭吵過程中發生。 3.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大律師說第二被告並不是主要的領軍角色,亦不是他出手襲擊控方第一證人。這宗襲擊毆鬥並不是一般的毆鬥,是因為May姐一幫人早前「掃場」所引致。辯方亦提及entrapment(圈套)的講法。 判刑 4.這宗案件其中一個觸發點是控方第一證人所滲透的May姐一幫人等,早前到東大樓同鄉會「掃場」所致。但姑勿論事件的起因如何,本案涉及三合會,亦明顯地,第一被告帶同一干人等去追討May姐一幫,甚至可說是一個報仇行動。這一種聚眾顯示實力的行為,往往是引致群體毆鬥,甚至可以發生嚴重的傷人或謀殺案的情況。沒有證據指出第一被告是帶同玻璃樽,但誠如辯方大律師所言,很大可能是被告隨意在路旁拾得這個玻璃樽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第二被告是夥同第一被告等人行事,糾眾去追討另一幫人,自然亦知道很大可能和對方吵罵和使用武力。 5.第一被告現年32歲,中一程度,有七項定罪,當中有兩項是涉及傷人罪。第二被告現年34歲,中一程度,有十項定罪。本案的控罪(有意圖傷人罪)並沒有判刑指引,判刑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每件案件的案情。本案是有黑社會尋仇或追討的情況和背景,亦涉及一幫人等在公眾地方行事,可幸的是臥底警員只有兩厘米的裂傷,並沒有嚴重的後遺症。本席考慮到案情和各項因素,就第一被告而言,以3年為起點。第一被告較早時承認第19條傷人罪,雖然第一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第17條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但本席亦酌情減刑3個月,即是說本席就第一項控罪,判第一被告入獄33個月。就第二被告而言,他是夥同第一被告等人犯案,但本席接納第二被告的次要角色,亦不是主動地傷害控方第一證人,因此以兩年半為起點。同樣地,本席因第二被告在初期承認第19條傷人罪,因此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而判第二被告入獄27個月。 6.就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是在聚眾展示實力的情況下追討另一幫人,在毆鬥前自稱是黑社會份子,很快地兩幫人便集體群毆。這是第一被告第一次相同的定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本席認為第一被告就這控罪並沒有實質上的求情理由,即是說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9個月。 7.在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第一被告的第二項的3個月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總共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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