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健華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1073/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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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健華 CHIU Kin Wah (第一被告人)
  溫嘉文 WAN Ka Man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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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4月16日
出席人士: - 梁新燕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鍾沛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張民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希仕廷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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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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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的控罪,而第一被告另加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名。兩名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2.控辯雙方根據第221章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

(1)警方由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進行一項行動代號是Ferristone的臥底行動。姓倪的警員(即是控方第一證人)化名為杰佬或杰仔,以臥底身分負責參與本地黑社會活動。

(2)2012年4月23日晚上10時35分,控方第一證人和一群人士在筲箕灣金華街18號金威樓地下的「7-11」便利店外的大排檔附近聚集,等候其他人準備用膳。

(3)控方第一證人被襲擊後乘的士前往廣華醫院求診,於2012年4月25日出院。

(4)崇潔斌醫生在2012年4月24日檢查控方第一證人,而其醫生報告是證物P2,其中文譯本是P2A。

(5)腦神經外科衛家鏘醫生在2012年4月24日檢查控方第一證人,其醫生報告是P3,中文譯本是P3A。

(6)第一被告在2012年8月1日,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而第二被告則在2012年8月31日在灣仔被捕。

(7)警方專家證人指出「和合圖」在香港是活耀的黑社會。

(8)證物P4附有五張關於案發現場和控方第一證人傷勢的照片。

(9)控方第一證人在2012年8月6日參與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第一被告,有關紀錄簿是證物P5。

(10)控方第一證人在2012年9月7日參與一項認人手續,指認出第二被告,有關的紀錄簿是P6。

3.控辯亦根據第221章65B條呈上崇醫生和衛醫生的口供,為證物P7和P8。當中內容部分亦反映他們在醫生報告中的描述,即是證物P2和P3。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11777倪峻杰

4.控方呈上對控方第一證人免起訴書為證物P9。控方第一證人化名杰仔在2012年4月23日晚上10時35分左右,在筲箕灣金華街「7-11」便利店等候他人。早前控方第一證人和一群人,包括May姐、俊興,肥施、阿蛇曾經到東大樓樓上一單位,門牌寫著「東鳳鎮旅港同鄉會」。在這單位內,控方第一證人看見有三張電動麻雀檯,而有大約十二人正在打牌。那個叫俊興的男子大聲問「邊個係阿周?」大約四至五分鐘後,那個自稱阿周的人出現,雙方開始爭吵。後來May姐叫單位內所有客人離開。之後May姐和阿周爭吵,然後May姐他們「喐手做嘢」。於是一干人等在單位內大肆搗亂。May姐叫阿周「小心啲」,然後拉隊離開單位。之後May姐叫控方第一證人一個人陪她到金華街26號地下去找她的女兒和另一名女子。May姐說她會約叔父輩飲酒,叫控方第一證人打電話給俊興等人一同去開心。

5.在10時35分左右,肥施、俊興、控方第一證人和May姐在「7-11」便利店外的大排檔會合。

6.在晚上11時15分左右,有十名二十至三十歲的男子圍著他們四人,當中有第一和第二被告。第一被告問他們一干人「邊度嘅?」亦問他們是不是剛剛上東大樓「搞阿周」,和搗亂麻雀檔。May姐反斥他們。於是第一和第二被告和其他人拳打他們四個人。第一被告亦用右手拿起玻璃樽打傷控方第一證人的前額,令控方第一證人受傷流血。後來有人說「有差佬」,於是兇徒向筲箕灣巴士總站作鳥獸散。控方第一證人搭的士到廣華醫院求診,在4月25日出院。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流血和覺得痛,但感覺清醒。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載著隱形眼鏡,但不知道第一被告從哪裡得來玻璃樽。控方第一證人亦解釋因為要行動保密,所以他並沒有向醫生說出實情,並且說自己有頭暈和嘔吐的情況。

7.在代表第一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重申他因為行動要保密而對醫生說在家中弄傷,而檢驗後額頭亦有兩厘米的裂傷。受傷的相片是事後三個月才拍的。在案發「7-11」鋪外有兩張檯,他們四人並沒有坐下。他們亦不是在第一張檯的位置。當時亦沒有其他客人,沒有人坐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被告一班人行到控方第一證人等人時,第一被告問控方第一證人的一班人剛剛是不是「搞阿周的場」,May姐說「是」。控方第一證人同意打鬥的過程很短,很快便有警察到場。控方第一證人說俊興是高過控方第一證人,眼大,但並不是很瘦。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留意膠凳有沒有被推跌。他說當時第一被告身穿白色T恤,雙手前臂有紋身。

8.控方第一證人記得大排檔已經開工,但相片上並沒有顯示出來。

9.在代表第二被告的辯方大律師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並不熟悉案發的地區。他們被襲擊的時間很短,大約有十秒,可算是突如其來的襲擊。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寫上被告拿起啤酒樽,但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的意思是第一被告「拉弓」的動作。即是說第一被告舉起右手時,手上已經拿著玻璃樽,接著便打落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說第一被告一干人等是在他們四人前面,並不是包圍著他們。在第一被告他們出聲之前,控方第一證人不知道對方不懷好意。控方第一證人記得大排檔的檯上並沒有筷子、餐具等東西,只是空檯兩張。

10.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醫院途中通知上司,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他並沒有,亦不便說出原因。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東大樓「掃場」時,並沒有幫手搗亂,他只是站在一角。

控方第二證人 警長8775陳志堅

11.辯方並不爭議控方第二證人的三合會專家證人身分。

12.控方第二證人說「叔父輩」是泛指一些有地位、輩份高的人。「邊度」是指哪個三合會的堂口。「搞阿周」是指到阿周的地方搗亂和破壞。「合圖」是三合會「和合圖」的簡稱。「和合圖」是現存的三合會,涉及開設色情場所、放貴利和勒索。「大佬」是指三合會的保家。

13.控方完成控方案情,之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不會出庭作供,而第一被告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證人 王唯玻

14.他現年69歲,曾經任職警察三十年,退休時是高級警員。2012年4月23日晚上十時許,辯方證人在東大街附近宵夜。由於要買香煙,他把私家車停在金華街「7-11」的對面。期間辯方證人看見對面有五至六個人坐下,和行人路上五至六個人爭吵,很快兩幫人便大打出手,「檯凳齊飛」。辯方證人看見其中一人「很面善」,記得曾經到那個人的花檔買年花。後來有人叫「有差人」,那些人便各自逃跑。辯方證人到金華街買煙仔,他在那邊看到有兩至三張檯擺在街上。辯方證人在一張草圖上用紅筆畫了一些私家車和人物的位置(證物DP1)。辯方證人把車停在金華街,站在車的右邊。

15.辯方證人看見「7-11」外有兩至三張檯,和草圖所顯示的差不多。辯方證人說當時那些檯都坐滿人,鋪頭有燈光,亦有街燈,視野是清楚的。有人坐下,有人則圍著那張檯。由於有人爭吵,所以引起辯方證人的注意,很快兩幫人便打起來。當被問為何不立刻報警,辯方證人說事件發生很快,那兩幫人都逃離現場。辯方證人說他看見一個四十至五十歲瘦瘦的女子坐在檯的右邊。辯方證人覺得雙方都用粗言穢語對罵,大家都很衝動。接著看見站企的那幫人,和坐在凳上的那幫人打起來。在這個時候辯方證人留意到一個他曾經見過的男子。辯方證人在2012年過年時曾經向這男子買年花。那人個子頗為高大,頸上有紋身。辯方證人說他和那個人不相熟,但事後知道那個人叫阿D,即第一被告。辯方證人看到第一被告和一名男子糾纏。他看不見有武器。第一被告打那男子的頭額,那男子被打後跌倒在地上。辯方證人還看見那男子是高高瘦瘦,五呎七吋左右,眼大大,其他人亦互毆,亦有人互相摘啤酒樽。雙方亦互踢膠凳。辯方證人聽到粗口,但沒有聽到內容,後來有人說「差佬嚟」,於是兩幫人便散去。

16.事件發生後數個月,辯方證人和一個叫「金姐」的女子打麻雀,那個女子和辯方證人談及那女子的兒子幾個月前曾經和人打架。辯方證人覺得好奇,便查問下去。金姐亦說他兒子個子高大,頸有紋身。辯方證人和金姐在筲箕灣同鄉會的會所打麻雀,辯方證人後來才記起那打架的事件。最後金姐聯絡辯方證人作證人。

17.在控方大律師的盤問下,辯方證人說他是在東大樓一樓東鳳鎮旅港同鄉會內打麻雀。他一星期會到同鄉會打麻雀一至兩次。辯方證人認識被告的母親數年,但並不相熟,間中有飲茶。辯方證人買年花時不知道那男子便是那女人的兒子。辯方證人後來說他曾經到花檔一至兩次買花,有一次是買年桔,再隔數天後再買年花。辯方證人說那女子提及事件的時間和地點,但沒有講日期。辯方證人覺得這和他遇見的打鬥事件吻合。他曾經問那女子那人是否賣年花的高大男子,而頸有紋身。辯方證人覺得特別,後來才知道那男子便是阿D。案發當晚,辯方證人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叫阿D。當晚辯方證人身上有電話,但因為事件發生很快,約兩至三分鐘,辯方證人沒有考慮報警。後來有三名藍帽子警員到達現場,但辯方證人沒有上前向警員提供資料,因為辯方證人說他趕著回家,而打鬥亦已經平息。辯方證人亦認為這是一宗普通的打鬥,並不很激烈,於是沒有主動做證人。如果是大件事的話,辯方證人說他會主動聯絡警方。

18.辯方證人亦說他聽到雙方用粗口對罵,但聽不到內容。大家約有20呎的範圍。辯方證人說他在買花時曾經和第一被告傾談,覺得第一被告是一個健談的人,對第一被告特別有好感。事隔兩個月,在案發時辯方證人特別留意第一被告,整個過程雖然是兩至三分鐘,但對他們兩個人的打架特別有印象。辯方證人說他有七成至八成的時間望著第一被告。辯方證人亦說實質上第一被告在當年的2月或3月,在過年之後曾經帶太太到辯方證人的食肆食飯,辯方證人曾經招呼第一被告。後來第一被告亦曾經再次光顧。在第一被告母親接觸辯方證人前,辯方證人並沒有找第一被告查問事件。事前辯方證人並不知道第一被告叫阿D,在事後才知道。

證供分析

19.本席需要強調,由始至終,控罪的舉證責任都在控方,兩名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責任。兩名被告曾經在對控罪答辯的時候,在法庭上聲稱他們不承認第十七條意圖傷人罪,但承認第十九條傷人罪。當然本席並不會因此而降低控方舉證責任的門檻,亦不會對兩名被告就第十七條意圖傷人罪作出偏頗不利的推斷。兩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亦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推論。

20.第一被告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作供,他是任職三十年的退休警員,但不難看到他的證供不盡不實,有時更加因為盤問的問題下繼續編織故事。辯方證人說他經常和第一被告的母親金姐在同鄉會打麻雀,這同鄉會會所正正是May姐一幫人「掃場」的地方。在案發數月後,他們突然提起這事,而辯方證人亦忽然想起這件事。後來才知道第一被告叫阿D,是金姐的兒子。在主問時,辯方證人說他曾經在第一被告的花檔買了一次年花,但後來在盤問時則說實質上是兩次。而辯方證人亦說第一被告曾經帶太太去光顧辯方證人的食肆一至兩次,這數次的見面是在案發前已經發生。在案發時身為退休警員的辯方證人竟然失去應有的警務人員專業的敏感度,聽到兩幫人對罵,繼而動武,竟然不會立刻報警,亦竟然沒有行動。在短短兩至三分鐘的過程中,辯方證人說玻璃樽、膠凳橫飛,但辯方證人亦說他七成至八成的注意力都竟然會集中在第一被告上,說他是一個高個子而特別地頸上有紋身。以當時混亂的情況和「7-11」外面照明的情況,這樣的注意力實在令人感到驚奇。兩幫人十幾個人打架,而辯方證人竟然有這樣的高度集中力和注意力,亦令人費解。警員到達現場,辯方證人竟然不上前以目擊證人身份協助警方調查,而事後亦沒有向警方提供任何消息或資料,完全沒有曾經任職警員的精神和責任感,甚至連一個普通守法的市民亦不如,真是令人感到遺憾和慨嘆。

21.後來經過第一被告母親的商談後,辯方證人突然覺得有需要挺身而出作為辯方證人。凡此種種,本席並不信納辯方證人的證供,他並不是一個法庭可以倚賴的證人,明顯地辯方證人的作供是別有用心,甚至有可能作假口供之嫌。

22.雖然本席不接納辯方證人的證供,但控方亦需要證明控罪的元素。兩名被告是和其他人一同去找May姐一幫人,他們亦是因為同鄉會被「掃場」,給他人搞亂才去找人。明顯地,被告們是有共同目的去找人。而聚眾顯示實力,俗稱「吹雞」,亦帶有一個機會使用武力的行動。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們攜帶武器,但在兩幫人相會對罵的情況下,使用武力的機會十分大,而事實上亦引致雙互毆打。

23.姑勿論沒有證據指出第一被告所拿著的玻璃樽從何而來,本席信納臥底警員的證供。第一被告是拿著玻璃樽,以「拉弓」的動作打落控方第一證人的額頭。本席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事實上一名臥底警員的一個重要的職責,就是要牢記在臥底行動上所發生的事情,和所遇見的人物。本席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對醫生說謊的原因和動機。在額頭上兩厘米的裂傷是第一被告用玻璃樽所造成的,而第一被告亦是有意圖去傷害控方第一證人。誠如前述,雖然沒有證據指出第一被告是帶同玻璃樽打人,但第一被告是刻意使用玻璃樽而引致控方第一證人的裂傷。幸好臥底警員並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或有長遠性的創傷。

24.另一方面,如果第二被告和其他人是參與第一被告的行為,去「追討」那一批曾經掃場的May姐一幫人,那麼第二被告亦需要為第一被告和同夥人等的行為負責。同幫人究竟是哪一個真正做出傷人的行為並不重要,最重要是他們一幫人是有夥同行動的意圖。綜觀所有的證據,本席亦裁定第二被告是夥同第一被告行事,因此本席裁定第一和第二被告第一項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

25.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亦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第一被告在現場曾說他們是「合圖」的人,斥責May姐多人搞他大佬的場。而專家證人說合圖便是黑社會「和合圖」的簡稱。辯方亦不能動搖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在此本席亦裁定控方舉證了第二項控罪的控罪元素,本席亦裁定第一被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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