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儀 對 寶石樓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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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423/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1423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簡介 1.劉儀先生(“劉”)以興大利工程工司作商號,在香港經營建築工程生意。在2010年5月8日,劉跟寶石樓業主立案法團(“立案法團”)以HK$700,000 工程費作實, 簽約為寶石樓天台及頂層八個單位內外牆做防漏工程(“該合同”)。黎漢邦先生(“黎”)在有關時刻為立案法團副主席及防漏小組組長, 負責代表立案法團跟劉聯系,跟進工程進展。 2.劉在2011年4月13日展開本訴訟, 追討他聲稱替寶石樓施行的三項附加工程費用,總數為HK$186,000。 雙方案情簡介 3.根據劉的案情,該三項附加工程細節如下:
4.簡單來說,辯方的立場是該合同中已包括狗臂架工程及雞仔網工程,立案法團毋須要額外付錢。至於三角線防水工程,辯方指稱從來沒有要求劉提供有關服務,並且質疑劉有否完成有關工程。 5.明顯地,黎一直是代表立案法團行事,本席看不到無論如何他為什麽要為劉聲稱的附加工程負上私人責任。本席於是在劉在開案陳詞時要求他解釋他針對黎的訴因。劉指稱當他跟黎討論附加工程時,黎曾經對他說:「上糧單比我,我交法團幫你搞掂。」。 6.要算是黎真的有跟劉說過這番話,本席也不能接受黎須要承擔他的主事人有關附加工程的法律責任。 事實背景 7.本席打算就三項附加工程逐一分析雙方的證供前,補充本案中無可爭議(並有文件證供支持)的基本事實背景。 8.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召開小組會議,在會議記錄中可以見到,小組一致通過由劉的興大利工程公司承辦防漏工程,工程費用為HK$498,000。 9.防漏小組在2009年9月16日發出通告,知會寶石樓業主劉認為為了安全起見在面向英皇道614 及628號十二樓的露台加裝永久性角架的建議。防漏小組並表明有關工程需要得到十二樓業主的書面同意,而興大利工程公司同意不會就有關工程額外收費。 10.劉在2010年3月8日發信給立案法團,表明工程費合共HK$700,000。施工期間分期先付HK$600,000,最後HK$100,000作為保固金,保固期滿一周內付清保固金。劉為表他的誠意,免費送出停車場變壓站及31-33號屋頂防漏工程。 11.在2010年5月4日,立案法團收到兩份同意書。614 及628號十一字樓的兩名業主均同意在他們的單位的露台簷篷下左右架設永久性鋼材支撐架。 12.在2010年5月4日,立案法團主席周兆倫先生 (“周”)代表立案法團和劉簽訂該合同。工程總費用為HK$700,000,分四期繳付。首先,物料到場及開工七天內支付總工程費的35%;通過試水檢驗合格支付總工程費的30%;全部竣工及清理現場10日內支付總工程費的20%;最後保固期後一星期內付清總工程費的15%。 13.在2010年6月25日,防漏小組致函劉(“該信件”),提醒劉在批盪前,應先鋪設鷄仔網,以消除混凝土及磚牆之間因收縮而產生龜裂。防漏小組並請求劉提供鐵絲網的樣本。 14.在2010年7月2日,劉發信給立案法團,指連場暴雨後沒見各業主有滲漏投訴,請求立案法團支付他第二期工程費,以濟他應付他的工人薪金的燃眉之急。 15.在2010年7月8日,立案法團跟劉簽定一份附加延續合約 (“該附加合約”)。合約工程費為HK$35,000。 16.在2010年8月28日,劉發信給立案法團,要求立案法團提前支付他第三期工程費,以濟他燃眉之急。 17.兩天後,即8月30日,黎寫信給立案法團各成員,指出工程費第三期還未到期支付,但有見劉的工程表現不錯,所以提議先付第三期付款的不超過20%,以幫助解決劉的經濟困難。 18.在2010年11月2日,劉發信給立案法團,要求立案法團支付保固金。他在11月29日收到了保固金。 劉已經收到該合同及該附加合約的全數工程費用。 19.劉於2010年12月8日發信給黎,請求他補回一共十四項免費工程的工料費。劉把該些免費工程陳列在一份報價單上(“該報價單”),當中包括狗臂架工程及三角防水線工程。 證供 20.劉只有他一個人作供。周,黎及區朗生先生(“區”) 為立案法團作供。區當時是寶石樓的管理員,在2010年7月升任為管理處主任。劉和黎的證供留待稍後重點分析聲稱三項附加工程時才作詳細討論。 21.周指出黎曾在大廈執行組會議上報告,已經邀請劉出席執行組會議解釋該報價單。 但是,劉在2010年12月13日下午一時二十分樓致電給區,表明他不再追討,在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 劉沒有質疑周的證供。 22.區證實在2010年7月上旬, 劉已經訂造了狗臂架,並把它們運送到寶石樓。 另外,區在7月聘請海鷗工程的黃澤師傅拆改水喉位以配合劉安裝狗臂架。 23.至於該報價單,區證實劉在2010年12月13日打電話給他,說他不會到執行組會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為免劉出爾反爾,他就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區的書面紀錄如下:
24.劉也沒有質疑區的證供。值得一提的是,區認為劉是一個十分緊張金錢的人。在工程進行的時候就是一些小數目,劉也會每天跟進追討。劉承認這一點。 25.總括來說,劉作供時態度誇張, 證供每每跟文件內容衝突。他不惜強詞奪理,胡說狡辯。本席對他的證供完全沒有信心。相反地,黎予人感覺沉實敦厚,他對細節的記憶雖不十分清晰,但是大體上也跟文件證供相附。本席認為他是一個誠實和可信的證人。 26.至於周和區的證供,既然劉沒有質疑,本席也沒有理由不接受他們的證供。 分析 狗臂架工程 27.劉聲稱狗臂架工程是根據7月24日的口頭協議下提供的附加工程。但是,除了劉自己的一廂情願的說法外,所有其他證供均支持辯方的立場。 28.首先,該合同中第3.5段清楚訂明,劉須要為頂層614,628兩單位的外伸展結構 (簷篷) 增設支撐加固。 29.劉解釋該條款中支撐加固的意思是指為了工業安全,他要為他的工友在外牆工作的時候撘建一個臨時的及堅固的支撐平台,而並非指他須要替寶石樓安裝狗臂架。 這說法完全扭曲了該條款的意思。本席不能接受劉這樣荒謬的解說。 30.劉執着的是該合同內並沒有提及狗臂架。本席並不覺得該合同中,雙方須要詳細列出所有工序及用料。 防漏小組的通告,兩名業主的書面同意書,海鷗裝修工程的發票及區的證供都顯示劉只是在胡扯。 31.本席認同辯方的立場。本席裁定劉有關狗臂架工程的申索不成立。 三角線防水工程 32.劉聲稱在2010年7月黎吩咐他在後座批三角防水線,他就照辦如儀。劉聲稱材料費為HK$8,300 (沒有單據支持),人工費為HK$6,700,一共是HK$15,000。 33.黎解釋防漏工程先由620室及622室開始。興大利的工友不小心讓水泥從六樓跌落寶石樓面向七姊妹道的裝飾牆線上,破壞了寶石樓外觀。於是立案法團向劉投訴,要求他清除牆線上已乾硬的水泥和加補白漆。劉當時一口答應。 34.黎否認他曾經要求劉做寶石樓一邊的三角防水線工程。他指出寶石樓四邊都有牆線,他沒有理由 只要求劉做單一邊的牆線。而且,他認為三角線只有裝飾用途,並沒有防水功能。 35.本席接納黎的證供。劉一直都是十分緊張工程費的,而且根據他自己的證供,他的工人入稟勞工作處向他追討工資,所以他兩番請求立案法團提前支付工程費。假若他在七月真有墊支材料費,開展他聲稱的三角防水線工程,他沒有理由到十二月才向立案法團討回工料費,最後更因他不願意到執行組會解釋該報價單而向區表示放棄申索。 36.故此,本席不接納劉的案情, 並駁回他有關三角防水線工程的申索。 雞仔網工程 37.劉的書面案情是他在2010年6月25日 (即該合同簽訂後)收到該信件,要求他按照對面怡景大廈的防漏工程一樣,採用鋪雞仔網方法施工。但是本席注意到劉在庭上盤問黎的時候,他竟然聲稱怡景大廈在該合同簽訂前還未開始任何工程。 38.劉指出該合同並沒有提及雞仔網,所以雞仔網工程是附加工程,立案法團必須另外付款。 39.黎的案情是在四月左右,在該合同簽訂前,他和劉曾到寶石樓天台視察,看到怡景大廈的防漏工程。黎根據過往寶石樓定期外牆維修工程的經驗,知道「去皮」是一個更有效的方法,所以要求劉採用「去皮」的方法,鋪雞仔網施工。 40.黎知道用「去皮」的方法,鋪雞仔網施工會令工程費上升。立案法團同意工程費由最初劉報價的HK$498,000提升至HK$700,000。 所以,雞仔網已經包括在該合同內。 41.至於該信件, 黎解釋因為寶石樓管理處劉主任發現劉用的雞仔網的質素欠佳,所以立案法團出信要求劉更換不生銹的雞仔網。 42.本席接納辯方的案情,裁定該合同已經包括雞仔網在內。 理由如下:
結論 43.本席拒絕接納劉的證供,並駁回他全部的申索。 44.本席就有關訟費作出暫准命令。劉須要支付立案法團及黎的訟費 (包括先前保留的訟費)。 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可交由區域法院聆案官作出評估。若雙方在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本訟費暫准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835/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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