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對 方素豪

Case No.HCMP 271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71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71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4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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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被告人/申請人 方素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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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13年5月21日

訟費判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案書:

1.於2013年5月6日本庭駁回方先生就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判決之上訴。本庭並且認為方先生的申請是濫用司法程序。本庭在判案書內頒發暫准訟費令,命令方先生支付律政司司長在訴訟中的訟費港幣10,000元。

2.方先生於2013年5月13日以書面形式向法庭表示反對該訟費的命令。

3.本庭考慮方先生的反對理由後,不認為方先生有充份理據說服本庭改變該訟費之判決。雖然律政司司長代表律師出庭時間不長,但他仍然需要在出庭前準備及向法庭呈交相關文件。

4.因此本庭維持暫准令的判決,方先生須支付律政司司長訟費港幣10,000元。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由律政司代表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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