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志君

Case No.DCCC 1135/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Apr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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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志君YEUNG Chi-kwan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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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4月29日
出席人士: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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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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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原先被判一項販毒罪。經審訊後,本席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2條及附表3,裁定被告販毒罪不成立,而改判被告藏毒罪成立。本席在4月11日押後判刑至今天,並索取戒毒所報告。

2.案情很簡單。警員在2012年6月28日,搜查被告和她男友的同居單位,在單位內一間細房的一張化妝檯上,警員找到涉案毒品、二十五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和一個細的電子磅。在警誡下和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毒品是她自用的。毒品是8.79克固體內含8.5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及三百三十三片內含4.1克硝甲西泮的片劑。「冰」毒的市價是六千四百多元,而「五仔」片劑則值二萬八千多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40歲,在內地出生,在2003年來港定居。離婚後和前度男友同居。被告在2004年曾經成功戒毒,有八年時間沒有再沾染毒品,但因為前度男友的不良影響,因而再度吸毒。辯方聲稱,被告是有決心戒毒,亦希望能夠自願戒毒。在法庭因應戒毒所報告第4頁首段的資料而查詢下,辯方大律師得到被告的指示,說被告會向警方提供資料,以便控方考慮有沒有足夠證據指控其他可能涉案的人士。辯方亦重申,這一個承諾亦在無損被告本身權益的基礎下進行。本席亦明言,在判刑這個階段,任何承諾和警方合作都不會是現階段減免刑責的因素。

判刑

4.被告有兩段不愉快的感情生活,亦有自殘傾向。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現在倚靠綜援維生。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在1997年12月開始吸食海洛英,在2004年以美沙酮和自己的意志成功戒毒。2005年,被告被確診患上肺癆而要入院治療。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聲稱毒品是她男友購買的,而她男友亦把一些毒品給被告吸食。戒毒所報告建議,被告可以在自願或強制性的情況下戒毒,亦提出戒毒所可以接受被告治療。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及被告自己個人的經歷,決定接納戒毒所的建議,判被告入戒毒所。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