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天朗

Case No.DCCC 315/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1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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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天朗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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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3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Simon K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CHE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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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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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第一被告人杜天朗,15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2.案情透露:在2013年近農曆新年的時候,第一被告人和一些朋友到天水圍一個屋苑派“財神”。到了戶主(受害人)單位的時候,第一被告人把“財神”派予戶主,但戶主沒有給他金錢。其後,戶主發覺門口有煙冒起,打開門發現掛在門上的7把雨傘著了火,於是報警。消防人員把火撲滅後,撬開戶主單位的鐵閘進入單位,救出戶主和兩個家人,但有兩人因吸入濃煙,感覺不適而送院接受治療。這事件導致63名住客被安排疏散。

3.警方人員其後把第一被告人拘捕,他在警誡下說當天和朋友去派“財神”,打算賺快錢。到戶主的單位派“財神”後,但戶主沒有給他錢,於是他用打火機燒掛在門口的雨傘。他們曾經嘗試去撲火,但最終不成功。在此情況下,他們離開上址。

4.在這事件中,那7把雨傘全部被毀,價值300元。另外,門、鐵閘、走廊燈都遭到損毀,房署進行維修,費用是9,590元。

5.嚴格來說,第一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只有一項警司警誡,涉及的罪行是普通襲擊。

6.法庭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多份報告,包括懲教方面的三種報告–更生、勞教、教導所報告,也有傳召感化官報告。感化官提到第一被告人在升上中學後,便和一些不良份子為伍,他在學校的表現開始變差,也經常逃學和在晚上溜連作樂。感化官認為如果以開放的方式去監管第一被告人,是不能協助他重過一些正常的生活,因此不建議他接受感化。懲教方面認為三個中心都適合第一被告人,但懲教官員認為勞教中心最適合。

7.求情時,律師指出事件嚴重,但被告人在還柙期間對懲教方面的監管有正面反應,也希望法庭按懲教方面的建議判處被告人及表示願意就本案涉及的損毀作出賠償。

8.在情節方面而言,本案的情況相當嚴重。很明顯是第一被告人因不滿對方收了“財神”後不給錢而向對方的單位放火。上址是公屋單位,本席可以想像到該單位唯一的逃生路只有大門,但大門當時被火勢阻塞。換句話說,單位裡的三個人的生命是受到嚴重威脅。

9.大家都明白火勢是可以一發不可收拾,而本案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傷害(特別是人命的傷害),是戶主好運氣。如果第一被告人年紀大一點的話,毫無猶豫本席會判處他一段長的監禁,但法例要求法庭在判處一些年輕的罪犯(21歲以下的罪犯),如有監禁以外的刑罰可以考慮的話,都應盡量考慮。

10.考慮過本案的情況、第一被告人的年紀(案發時15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律師的求情和懲教方面的報告內容,本席認為判處勞教中心令最為適合。因此,就第一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本席判處他勞教中心令。

11.賠償方面,本席頒令第一被告人賠償房署9,590元;賠償戶主的雨傘損失300元。費用合共為9,890元,須於7天內支付。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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