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金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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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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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家庭暴力事件,傷者是丈夫,被告人是太太。被告人被控一項傷人17的控罪。在聽取答辯時,被告人向法庭表示會承認傷人19。經審訊後,法庭最終裁定被告人傷人19的控罪罪成。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被告人與丈夫因開支問題發生爭執,期間被告人拿出一把刀,混亂中令丈夫右胸受傷。被告人看見丈夫右胸流血便通知警方,及用一條毛巾按著丈夫的傷口替他止血。當警察來到,被告人向警方承認刺傷了丈夫,並要求警方盡快拯救他。丈夫被送往醫院治理,接受縫針手術。醫生替丈夫檢驗後,發現右邊肺葉的中間位置有一處2至3厘米的裂傷。丈夫留院約一星期後出院。 3.被告人現年2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法庭前的證供顯示被告人有精神問題,在此情況下,法庭押後以索取兩份被告人的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有精神問題,但認為她的情況受到控制,因此不建議她入院治療。 4.法庭為了替被告人索取感化官報告而把判刑再次押後。感化官指被告人和丈夫之間有很多問題,但不建議被告人接受感化,原因是她大部分時間在內地生活。 5.求情時,被告人的丈夫有寫求情信替她求情;她的子女也有寫求情信,讚被告人是一位好媽媽,很愛錫他們,相信是媽媽的精神問題才引致這事件。 6.本案有嚴重的地方,因為被告人在爭執期間使用武器。法庭一般在處理使用武器的罪行時候,都會考慮即時監禁,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庭不鼓勵任何人利用武器去解決事情。但本案中有對被告人有利的地方–被告人在傷到對方後已即時用毛巾替對方止血,某程度上顯示有可能被告人使用武器的時候未必是想傷對方,可能是一時錯手在混亂中造成。 7.考慮過所有情況,本席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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