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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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於2012年12月25日與一名稱為“阿基”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2室後,在該處偷竊一隻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98/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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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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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3年5月9日上午9時33分
出席人士: 馮德堅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建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David Hui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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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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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否認於2012年12月25日與一名稱為“阿基”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2室後,在該處偷竊一隻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

辯方立場

2.被告作供,不傳證人。他住在隔鄰的7室,阿基一早來問他借鑼絲批,他拿著鑼絲批與阿基一同站在2室門外,他不知阿基隨後在做甚麼,他只是拿著鑼絲批,阿基從自己帶來的袋中找到鑼絲批,不需要他的鑼絲批,他便離開,他不知阿基其後有否進入2室或做過甚麼。

控方證供

3.控方共有兩名證人。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是一個住宅單位(“上址”),分成9個劏房[1],第二證人黃子康(“事主”)獨住在上址2室。他認識作為其鄰居的被告[2]

4.2012年12月23日下午2時,事主離開2室,臨行前在2室門外的兩組鎖牌及鎖扣各自扣上鎖頭,他擁有一隻由朋友送的勞力士手錶[3]及現金港幣1,500元,他將該手錶及該筆錢捲在衣服裡,然後放在地上的膠箱內[4]。除了他自己之外,沒有其他人有該兩個鎖頭的鎖匙。

5.2012年12月25日下午9時,他回到2室,看見門上沒有鎖牌、鎖扣或鎖頭,但門框有被撬痕跡。他在2室外走廊的柜子上面[5]找到其中一組鎖牌及鎖扣及用來固定該組鎖牌及鎖扣的7口鑼絲[6],其餘的一組鎖牌、鎖扣、鑼絲及鎖頭則不見了。2室內的東西被人弄亂,該個膠箱被人打開,該隻勞力士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不翼而飛,他見狀報警求助。

6.第一證人女警員12345與同僚到場調查,辯方大律師盤問時向她指出當時被告說:“該名在逃人士上來單位找我,我只是站在事主房門外,是該名在逃人士進入。”她同意這是被告當時的說法。

7.她於是以爆竊罪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說:“阿基係我個老婆嘅哎吔細佬,佢今日上嚟我度,就話阿康差佢錢,就叫我幫佢手,咁阿基就撬門,我就幫佢攞嘢。”其後被告在會面紀錄上簽名確認為準確紀錄[7]

辯方證供

8.被告作供,他現年41歲,與太太住在上址7室,認識住在2室的事主。2012年12月25日上午6時至7時期間,他與太太仍在睡覺,阿基來到上址拍7室的門,找他的太太借鑼絲批,由於她還在睡覺,他找一支鑼絲批,拿著鑼絲批來到2室門口並與阿基一同站著,他不知阿基隨後在做甚麼,他只是拿著鑼絲批,阿基從自己帶來的袋裡找到鑼絲批,不需要他的鑼絲批,他站了一分鐘後便離開阿基回到7室睡覺,直至下午1至2時,他不知阿基其後有否進入2室或做過甚麼。

9.他在庭上說阿基要借鑼絲批,他自然不會問是用來做甚麼。

10.他在庭上說他在會面紀錄的說法與庭上的不同,是因為他回答第一證人問題時極之極之不清醒,因此會面紀錄的內容並不準確。被主控官盤問為何他在庭上曾確認《承認事實》的內容正確,包括他不爭議會面紀錄的自願性。他謂沒有人在庭上向他讀過該份《承認事實》[8]

本席的觀點

11.本席認為事主及第一證人的證供真確可靠。

12.被告指自己處理會面紀錄時極之極之不清醒,在庭上亦沒人向他讀出《承認事實》,本席認為同是一派胡言,他向第一證人所說,以及會面紀錄的內容均是自願提供,控方將之呈堂沒有對他不公平之處,其內容並屬實。

13.阿基大清早來到上址拍門借鑼絲批,他找到一個鑼絲批,可不是隨手遞給阿基便倒頭大睡,反而要起床行到2室門外,站在阿基身旁一分鐘,卻不知阿基來到上址或要鑼絲批的目的,阿基瞬間便說原來自己袋裡已有鑼絲批,他拿著鑼絲批回房睡覺。他說從來沒有問過阿基為何來到上址或要鑼絲批,本席認為他確有拿著一枝鑼絲批在手,並不相信他所說的案發經過。

14.辯方大律師陳詞指他幫阿基“攞嘢”,所攞的東西可能與爆竊無關,舉例說是一個袋,本席認為一個袋子與本案風馬牛不相及,被告在庭上亦說他當時拿著一枝鑼絲批[9]

15.本席認為不容抗拒的推論是:他明知阿基作為侵入者要進入2室拿取事主的財物,他在旁拿著一枝鑼絲批協助阿基撬門,事主被偷去一隻勞力士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證明控罪各元素,本席裁定被告罪成。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承認事實》P1第3段所指草圖P3

[2] 《承認事實》P1第1段

[3] 價值$26,000

[4] 《承認事實》P1第2段所指相片集P2中之5,6,8號相片顯示該個膠箱事發後的狀況

[5] 相片集P2中之7,9,10號相片

[6] P5

[7] 《承認事實》P1第4段亦確認被告不爭議該份會面紀錄的自願性

[8] 主控官在本席面前讀出該份《承認事實》,被告接著口頭確認其內容為正確

[9] 本席所信納被告這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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