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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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12年12月25日與一名稱為“阿基”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2室後,在該處偷竊一隻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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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98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於2012年12月25日與一名稱為“阿基”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2室後,在該處偷竊一隻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 2.九龍深水埗荔枝角道258號7樓(6/F)是一個住宅單位(“上址”),分成9個劏房,第二證人黃子康(“事主”)獨住在上址2室。2012年12月23日下午2時,事主離開2室,臨行前在2室門外的兩組鎖牌及鎖扣各自扣上鎖頭,他擁有一隻由朋友餽贈的勞力士手錶[1]及現金港幣1,500元,他將該手錶及該筆錢捲在衣服裡,然後放在地上的膠箱內[2]。除了他自己之外,沒有其他人有該兩個鎖頭的鎖匙。 3.2012年12月25日下午9時,他回到2室,看見門上沒有鎖牌、鎖扣或鎖頭,他在2室外走廊的柜子上面找到其中一組鎖牌及鎖扣及用來固定該組鎖牌及鎖扣的7口鑼絲,其餘的一組鎖牌、鎖扣、鑼絲及鎖頭則不見了。2室內的東西被人弄亂,該個膠箱被人打開,該隻勞力士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不翼而飛,他見狀報警求助。 4.第一證人女警員12345與同僚到場調查,以爆竊罪拘捕被告,經警誡後,被告說:“阿基係我個老婆嘅哎吔細佬,佢今日上嚟我度,就話阿康差佢錢,就叫我幫佢手,咁阿基就撬門,我就幫佢攞嘢。” 5.本席裁定被告明知阿基作為侵入者要進入2室拿取事主的財物,他在旁拿著一枝鑼絲批協助阿基撬門,事主被偷去一隻勞力士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 個人背景及求情 6.他現年41歲,與太太住在上址7室,育有一名12歲女兒,她與祖父母同住。被補前他在青衣船塢做散工,月入接近$7,000。他的犯案紀錄纍纍,相關本案判刑的是他於2006 – 2009年共有4次爆竊紀錄,1994 – 2010 年共有11次盜竊紀錄,1992年有1次搶劫紀錄,雖多次被判囚,但仍繼續犯上不誠實的罪行。辯方大律師不爭的是以往的多次判囚仍未能令他改過,他的不誠實罪行紀錄是其加刑因素。 7.此外,他於2012年11月26日因管有毒品被判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KT/5372/12),干犯本案(2012年12月25日)正值緩刑期之第一個月內。辯方大律師就應否執行該緩刑令沒有陳詞。 8.辯方大律師另陳詞指辯方沒有對控方證人的證供作出太大的挑戰,應是減刑因素。本席了解辯方曾在盤問時質疑事主部分的證供,被告作供時並嘗試推翻自己會面紀錄的說法[3],並提出一些不同的事實版本。本席認為這方面沒有減刑的空間。 判刑考慮 9.若爆竊地點是一個住宅單位,成年初犯者的判刑應是3年(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R v Chan Wing Ching CACC 100/1991;R v Luk Wai Kit CACC 99/1992;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 本案判刑 10.被告與阿基乘事主外出時破門而入,偷去他放進膠箱並捲在衣服裡的一隻由朋友餽贈價值港幣26,0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現金港幣1,500元。雖是二人共同犯案,但組織及分工不多,本席不作加刑。由於他是盜竊罪的積犯,本席以3 ½ 年作為量刑基準,他沒有任何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刑期。另須全數執行緩刑令(KT/5372/12)之2個月監禁,與本案全數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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