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楊

Case No.FCMC 7019/2010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May 2013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

FCMC 7019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7019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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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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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3年 4 月 22 – 24 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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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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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3.訴訟雙方1995年於香港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現年為10歲和6歲,分別就讀小五和小一,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妻子管養,照顧和管束。

5.妻子於2010年6月7日提出離婚呈請,於2011年6月13日法庭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發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探視權。法庭於2012年11月2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附屬濟助方面,雖然法庭曾於2011年1月27日頒發臨時贍養費命令,命令丈夫每月支付20,000元臨時贍養費,以供養兩名兒子,丈夫並沒有按令支付分文,經法庭干預後由2012年11月2日開始,丈夫每月支付1,500元給妻子,作為臨時贍養費的一部份。

相關事實背景

7.丈夫小學畢業後,從香港移民愛爾蘭,開始在餐館工作。在1983年丈夫在愛爾蘭成立了一間公司 (以下稱“Jancinla”)。在1987年丈夫以 Jancinla名下買了位於Sutton區一個購物中心內一個餐館物業 (以下簡稱“餐館”) 開始經營餐館。

8.於1993年丈夫將餐館租給妹妹經營後,從愛爾蘭回流香港,與朋友在深圳合夥經營一家韓國料理店,同年在香港認識妻子。1995年兩人結婚後以大約118萬購入油麻地一個345呎單位自住,由妻子支付首期,丈夫按月給妻子12,000港元作為供樓及生活費。丈夫又將Jancinla 50%股權和丈夫於大約1987年買入位於Turnberry Dublin的居所一半權益轉讓給妻子。到大約1998年,丈夫在深圳的韓國料理無法經營,決定回去愛爾蘭謀生計,從妹妹取回餐館重新經營,妻子卻決定留在香港發展個人的事業,夫妻兩人聚少離多,丈夫繼續每月付妻子12,000元作為供樓及生活費。

9.丈夫在愛爾蘭的餐館生意越做越好。2002年妻子懷孕,2003年大兒子出生,兩人租住大角咀奧海城一個945呎單位,月租大約15,000元,將油麻地物業出租。

10.大約2003年中丈夫在居住的小區惹上官非,餐館的生意一落千丈,丈夫將餐館出租,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以下稱“Kana”) 轉往Ashbourne 區經營替餐廳洗熨枱布,工作服,和賣紙品的業務。 Kana的生意也漸上軌道。妻子和丈夫各持有 Kana 50%股權。

11.同年,丈夫賣出Turnberry, Dublin 居所,丈夫將餘款其中€100,000給妻子。

12.同年,丈夫與朋友合夥經營東莞假日酒店,丈夫說當時向妻子借了200,000港元,妻子則說借款共500,000元,丈夫開始在愛爾蘭、香港、東莞走動。最終因生意不景,在大約2005年業主告上法院收回酒店物業,丈夫的投資也變成一無所有。

13.於大約2006年丈夫和舅父合夥在愛爾蘭經營另一間餐廳,妻子說當時丈夫向他借300,000元,丈夫否認有此事,大約2年後餐廳也因經營不善結業。

14.2007年6月妻子誕下次子。兩人搬到奧海城一個1045呎單位居住,租金25,000元,丈夫每月付妻子大約40,000元至50,000元生活費。

15.同年丈夫以 Jancinla 名下買入位於Ashbourne 區工業園一間廠房 (以下稱“廠房”),和附近一個物業單位作當員工宿舍 (以下稱“員工宿舍”),廠房由Kana自用,員工宿舍出租給Kana的員工。

16.同年丈夫買入位於Ashbourne 區一個位宅單位 (以下稱“Killegland”),作為兩人婚姻居所,由雙方聯名持有。

17.同年,雙方以95萬元賣出於油麻地的物業。

18.在2008年4月,因為需現金週轉,妻子以個人名下向銀行借款滙了€36,714給丈夫,由丈夫分24期清還,每月16,000元。

19.在大約2008年7月左右妻子搬往九龍塘廣播道居住。這次搬家,丈夫沒有回港協助,妻子整理丈夫私人物品時發現了一張載有2百多張淫照的光碟,光碟中有幾個不同女人,都是裸照,性器官大特寫,和正在與丈夫性交的照片,分別在2000年至大約2005或2006年間拍攝。對質下,丈夫承認分別在2004及2005年與照片中一個女人 (以下稱“王小姐”) 分別誕下一男一女。

20.在2008年愛爾蘭經濟迅速下滑,雙方聯名持有的物業包括Killegland和Jancinla公司名下持有3個物業均成為負資產。

21.在2008年Kana因欠稅和欠債停業。

22.在2009年3月丈夫成立另一間公司 (以下稱“Excel”),在原來廠房重新經營與Kana相同業務。在大約2011年3月丈夫在Excel名下成立另一間公司 (以下稱“Four Seasons”),在同一地點經營生產和供應荳芽給當地餐館。至大約2011年7月,因欠稅Excel被稅局凍結銀行戶口,沒收資產和清盤。

23.在大約2011年7月,丈夫再從愛爾蘭回流香港。

24.現時Killegland物業閒置,Jancinla 名下三個物業出租。

丈夫現時的附屬濟助要求

25.結案時,丈夫向法庭表示他現在只要求妻子將她持有的Jancinla 50%股權轉讓給他。

妻子現時的附屬濟助要求

26.結案時,妻子向法庭表示她現在要求以下的附屬濟助:-

(i) 丈夫每月付30,000元贍養費給2個兒子;

(ii) 丈夫必須補回由法庭頒令起計至今積欠的臨時贍養費;

(iii) 丈夫將他持有的 Jancinla 50%股權轉讓給妻子。

爭議

丈夫對妻子的質疑

27.丈夫質疑妻子經濟狀況的証供,他認為妻子沒有忠實披露全部資產。

妻子對丈夫的質疑

28.妻子也質疑丈夫經濟狀況的証供。

29.首先,妻子認為丈夫並沒有將Jancinla 收到的租金收入全部入賬,她的立場是丈夫侵吞了部份租金收入,當然也沒有將這些收入在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

30.妻子又認為丈夫不斷擅自從Jancinla 和Excel 的銀行戶口挪用公司的資金,也沒有將所得收入在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

31.妻子更認為丈夫現時仍在經營與Excel相同的業務,也隱瞞了這方面的收入。

32.綜觀本案的所有証據,本席認為本案有以下爭議:-

(1) 雙方現時的經濟狀況;及

(2) 法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下,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33.妻子在本案前後存檔了2份經濟狀況陳述書,丈夫則存檔了3份,雙方亦在訴訟期間提供了許多他們的經濟狀況資料。

本席的分析

妻子有否忠誠披露她名下在中國銀行的VIP理財戶口的全部資產

34.丈夫指出,一般來說,若在中國銀行開立VIP理財戶口,若開戶人在中國銀行持有不足500,000元存款或者資產,銀行會收取月費。根據妻子披露的資料,妻子在中國銀行的存款或資產,不足500,000元,但銀行並沒有向妻子收取月費。因此,丈夫認為妻子在中國銀行存有隱瞞未披露的資產。妻子對此的解釋是,由2006年開始妻子向中國銀行集團投保,保單每年供款達大約100,000元,因此中國銀行免除了妻子VIP戶口的手續費。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妻子的解釋合乎情理,予以信納。

妻子的現金存款

35.從妻子於2010年8月提交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當時妻子申報現金存款有821,527元,但到了妻子於2013年3月提交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時,現金存款據報只餘下89,327元。丈夫認為妻子不老實地轉移出去流失的現金資產。妻子解釋,在過去差不多3年時間裏,丈夫沒有供養妻兒,妻子唯有動用積蓄應付。妻子每月開支不少,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納妻子的解釋。

誰是妻子在香港滙豐銀行開立的股票戶口的實益擁有人

36.經丈夫提問後,妻子披露了她名下在香港滙豐銀行開立的一個股票戶口,於2010年8月3日。戶口有股票市值947,745元。妻子說,該股票戶口的實益擁有人是妻子的親姨 (以下稱“雲女士”),雲女士因為不擅處理網上交易事宜,又不想丈夫知道她的積蓄多少,雲女士知道妻子素有買股票投資的習慣,加上妻子曾用該戶口替母親代買股票,於大約2007年雲女士開始委托妻子使用該股票戶口替她投資買賣股票,雲女士是穩健型長線投資者,股票變動不大,戶口也沒有頻繁的買賣。雲女士提交了誓章,支持妻子的說法。雙方都沒有傳召雲女士作供。從妻子提供的銀行月結單可見,妻子曾將戶口股票買賣結餘,戶口內的股息,轉入雲女士的銀行戶口。經丈夫提問後,在2010年12月10日,妻子將所有該戶口內的股票轉入雲女士的個人戶口。本席認為妻子的解釋合乎情理,信納妻子並不是該股票戶口的實益擁有人。

丈夫是否挪用Jancinla的租金收

37.從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財務報告可見,Jancinla 2009和2010年度之收入分別為€87,733和€88,267。從這些數字衝量,大概來說,Jancinla在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租金收入,都已入賬。丈夫並無提交Jancinla 2011年度或2012年度財務報告,但提交了Jancinla 由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的銀行月結單,從月結單可見,戶口並沒有入賬每個月應收的所有租金。妻子說由此可見,丈夫挪用了部份租金收入。但丈夫說因為經營困難,常有租客欠租情況。妻子承認她無法計算丈夫侵吞了多少租金。本席認為從現有資料,妻子無法証明是否如丈夫所說常有租客欠租情況,因此也無法証明丈夫是否挪用了部份租金。

丈夫是否挪用Jancinla和Excel 兩間公司銀行戶口的存款

38.妻子說從丈夫提交的銀行月結單可見,丈夫不斷從兩間公司的銀行戶口以不同收款人名稱,例如Wellen,Sau Fung (此人的姓氏不在此披露) 等,透過電滙,將資金轉移至丈夫和王小姐分別在愛爾蘭和香港的私人銀行戶口,從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丈夫共挪用了大約270萬港元。有關該270萬港元滙款的轉移日期和每次的數額見於妻子提交的爭議事項表的附表。

39.丈夫說這些滙款都是2間公司給他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丈夫不能提供提單作為貨款証明,除了其中3次,分別涉及的貨款為USD1,750,€25,231,寄貨人是Wellen,以及USD35,700,寄貨人是中國內地1間生產荳芽機器供應公司。丈夫說Excel 公司經營紙品,常在國內買貨,他以前曾用妻子爸爸的公司為寄貨人,後期則用Wellen公司為寄貨人。妻子從月結單計算,從大約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從Excel銀行戶口給Wellen的滙款共為大約€66,307.00,即大約70萬港元。丈夫又說Excel於2011年經營荳芽生產業務,買入生產荳芽的機器,須付內地公司USD35,700,先由王小姐父母代付,然後公司分期經丈夫歸還。此外Excel又買入大約65,000元綠豆。

40.本席認為首先Jancinla公司不是貿易公司,無買貨需要,其次,Excel經營的洗熨服務,也應該無需要到中國內地大量購貨。關於紙品貿易業務,本席同意有需要買貨。丈夫的証供是公司用Wellen為寄貨人,按妻子計算,由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Excel共付Wellen大約70萬港元,至大約2011年7月Excel停業。上述70萬元貨款,加上買入生產荳芽的機器的貨款,大約共為100萬多一點,但由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郤共有大約270萬港元從2間公司銀行戶口電滙至丈夫和王小姐私人戶口。丈夫先後提了Jancinla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和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兩份公司財務報告書。從報告書可見截至2008年12月31日,董事借款為€29,715,但截至2009年12月3日,董事借款急增至€74,809,而截至2010年12月31日更增至€93,308,針對這些董事借款,妻子說她不知情,也不同意。丈夫說他每月從Jancinla支取€500作為收入,現時並無資料,在編制公司財務報告時,這些支款是作為公司的開支還是作為董事借款入賬,無論如何,縱使該每月€500支出是作為董事借款入賬,這些董事借款的金額遠超丈夫每月€ 500的支出,本席認為這或多或少反映了丈夫擅自挪用公司銀行戶口資金的情況。小心考慮全部証供後,本席信納由大約2009年中至2012年10月,丈夫事實上自從2間公司以電滙挪用公司資金,數額應不少於百多萬港元。

41.妻子也質疑為何丈夫多次從Jancinla的銀行戶口滙款給Sau Fung此人。丈夫解釋該人是他的姑姐,她曾借€33,500給Jancinla付稅用,所以公司分期還款給她。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丈夫這一點的解釋。

42.妻子又指丈夫以現金支票方式從Excel和Jancinla銀行戶口挪用公司資金。從銀行戶月結單可見,由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兩間公司共有折合大約442萬港元現金支票支出,其中Jancinla只佔大約€14,000,丈夫都提供了收款人姓名,其中2張現金支票付王小姐,Excel則佔€407,345.76,丈夫解釋這些從Excel的現金支票支出都是員工工資。

43.丈夫並無提交任何Excel的年度財務報告,但提交了一份資產狀況說明書,相信是因Excel清盤而編制的。丈夫說,從Excel的資產狀況說明書可見,Excel的資產中並無董事借款,它的主要債權人是當地政府和第三者,可見丈夫並無挪用Excel款項。丈夫說Excel每年營業額大約為500萬港元,其中包括洗熨業務和賣紙品的收入,賣荳芽的業務於大約2011年初才開始,每月營業額不大,只大約為€2,000至€3,000。丈夫說,由經營Kana開始,他一直都以現金支薪給員工,丈夫承認有部份員工是以學生簽証居留愛爾蘭,不容許全職工作,所以丈夫不方便披露員工姓名,丈夫擔心若他們的個人資料給妻子知道,妻子可能會採取不利於這些學生身份的員工的行動。所以沒有提交任何員工姓名或任何糧金單等証明文件,此外,工廠包伙食,所以也有不少買菜的現金開支。

44.由2009年中至2011年中為期大約2年,丈夫說工廠有全職員工大約5至6人,後期少一些,每星期薪金開支為€ 4,000至€ 5,000,即全年工人薪金開支大約為20多萬歐元。每個月買菜雜用現金大約€ 1,000至€ 2,000,換言之買菜雜用在大約2年共用大約為3萬多歐元,又丈夫說他每個月從Excel取€3,000薪金,大約2年即共7 萬多歐元,以上現金開支接近30多至40萬歐元。

45.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信納丈夫針對公司戶口大約442萬港元現金支票支出的解釋。

丈夫是否沒有完全及衷誠披露他的資產

46.妻子說從丈夫提供王小姐的中國銀行 (香港) 戶口,見分別於2011年12月有USD3,988元滙款存入,和於2012年3月6日再有USD1,988存入,丈夫說滙款是由Jancinla付款,但翻查Jancinla銀行戶口卻又找不到這些支出的紀錄,所以妻子質疑丈夫尚未披露他持有的全部銀行戶口和存款。丈夫說這些支出,是Jancinla在國內採購綠豆供應Excel生產荳芽的貨款,丈夫在香港以現金入數支付。從資料可見,2011年12月的交易是以電滙進行,2012年3月進行的交易則以網上轉賬形式進行 (e-banking),並非丈夫所說是以現金交易,。

47.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丈夫的說法,並不可信,換言之丈夫並沒有交待這筆滙款的源頭,但這筆滙款,可能源自丈夫,也可能源自第三者,本席認為不能就此推斷丈夫尚有銀行戶口隱瞞而未有披露。按現有証據,也沒有可靠的事實基礎就丈夫未有交代該筆滙款的源頭的原因或動機作出任何猜測。妻子在作供時又於王小姐的銀行戶口資料中找到了數個其他源頭不明旳滙款,但涉及的數額並不大。總的來說,本席認為並無足夠証據証明丈夫隱瞞了可觀的資產而沒有披露。

丈夫是否仍在經營與Excel相同的業務

48.於大約2009年3月12日丈夫成立Excel,繼續經營Kana的業務,丈夫說Excel於大約2011 年中被當地稅局清盤,他回流香港後,再沒有涉及洗熨,賣紙品,或生產荳芽這些業務。

49.妻子從網上所得公司註冊處的資料可見:-

(i) 於大約2011年8月11日丈夫以Jancinla名下成立了1間名稱和Excel極為相似的公司 (以下稱Excel (2)),營業地點與Excel的營業地點相同。

(ii) 於大約2011年8月24日,Excel一位員工 (以下稱「亞全」) 又成立了一間名稱和Excel十分相似的公司 (以下稱Excel (3)),營業地點與Excel的營業地點相同。

(iii) Excel於2012年1月13日解散後,卻於2012年4月恢復了公司正常營業身份。

50.妻子認為從以上可見,丈夫仍在以Excel名義,經營Excel一貫以來的業務,也隱瞞了這方面的重大收入來源。

51.丈夫說因為在2011年8月時Excel尚有不少街數,所以他成立Excel (2),以便收到支付Excel的支票後,可以存入Excel (2) 的銀行戶口兌現。

52.丈夫說亞全除替Excel 工作外,另外常替當地餐館洗煙囪,做清潔,認識不少餐館負責人,也有營商經驗。Excel被查封後,亞全要求向Jancinla租用廠房,利用Excel原有客戶網絡,再加上他自己的網絡,繼續經營洗熨,賣紙品生意。丈夫答應,亞全也因而成立了Excel (3)。

53.丈夫說他也不完全瞭解為何Excel解散後又被恢復正常營業身份,他收到妻子提供的資料後,向會計師請教,會計師認為很可能因為稅局尚未完成Excel全部的清盤程序,要求公司註冊處恢復Excel正常營業身份,目的在完成所有清盤程序。

54.就這一點爭議本席作以下考慮:-

(i) Excel (2) 和Excel (3) 的營業名稱相同,營業地點相同,本席認為若然如妻子所說丈夫實質擁有Excel (2) 和Excel (3) 的利益,丈夫無需同時重複成立Excel (2) 和Excel (3)。本席相信,正因為丈夫在Excel (3) 並無利益,所以才需要以Jancinla名下成立Excel (2),來善後Excel遺下尚需以Excel 名義處理的事情。當然丈夫所謂街數,實質上是否應付予Excel的清盤人而並非交予丈夫,這是另一個問題。

(ii) Excel (3) 正在使用廠房,經營Excel從前的業務,由此推斷,Excel (2) 並無經營實質業務。

(iii) Excel (3) 使用廠房須付租金,丈夫說租金不少於市值租金。

(iv) 於大約2011年7月丈夫回流香港,自此在香港生活至今,至於洗熨、賣紙品,這些小生意,本席認為需要營業者親力親為,若說丈夫於大約2011年7月恢復經營這些業務後,卻隨即回流,本席認為不合情理。

55.小心考慮全部証供後,本席信納丈夫所說大約2011年7月回流香港至今,他沒有再涉足Excel原來的業務。根據丈夫的証供, Excel (3) 並沒有經營生產或供應荳芽業務。

56.本席的事實認定如下:-

(i) 無足夠証據丈夫曾將Jancinla部份租金收入不入賬和挪用。

(ii) 丈夫在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間挪用Jancinla,Excel 銀行戶口內的資金,數額不少於100多萬港元。

(iii) 並無足夠証據証明丈夫隱瞞了可觀的資產。

(iv) 大約自2011年7月回港後,丈夫沒有再涉及Excel一貫以來的業務,也沒有這方面的收入。

(v) 妻子並非上述香港滙豐銀行股票戶口的實益擁有人。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5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3)  ……。」

58.LKW v DD (FACV 16/2008) [2010] HKFC 1727一案中,終審法院認為家事法庭審理附屬濟助時,應遵從下列4大原則:-

(a) 第一個原則是:法庭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第二個原則是: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第三個原則是: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d) 第四個原則是:法庭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雙方 (和法庭) 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

附屬濟助

59.在緊記這些原則及指引之下,本席現開始第一步:辨明有關資產。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60.本案一個主要爭議是: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61.現有資產方面,雙方聯名持有物業Killegland,根據妻子指定估價公司報告,於2011年8月29日該物業市值為大約€ 100,000,但截至2013年1月24日該物業的有扺押欠債是為€ 207,023.64。該物業現時閒置。

62.雙方各持有Jancinla 50%,一直以來該公司並沒有經營任何業務,名下有3個物業,現時有租金收入物業的情況如下。

63.根據妻子指定物業估價公司報告,於2011年8月25日餐館物業市值為大約€ 210,000,廠房物業市值為大約€ 250,000,員工宿舍的市值為大約€ 160,000,但截至2013年2月6日,餐館和廠房在同一貸款戶口下共欠銀行有扺押欠債為大約€ 1,523,101.32,員工宿舍的有扺押欠債為大約€ 216,585.34。

64.雙方同意,以上幾個物業均為負資產,根據Jancinla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年度財務報告,公司負資產€ 1,143,325。公司所有銀行欠款由丈夫私人擔保。

65.餐館物業,廠房和員工宿舍的租金收入如下:

(i) 餐館每月€3,146 (除稅後淨得€ 2,600)

(ii) 廠房每星期€1,100

(iii) 員工宿舍每月€ 700

66.本席在前已事實認定,丈夫並沒有隱瞞其他的可觀的資產。

67.個人債項方面,丈夫說他個人現欠債超過4,400,000元,其中包括投資東莞假日酒店鉅額損失,個人銀行貸款,信用卡欠款和朋友借款。

68.個人收入方面,丈夫說他經營Excel的業務時,大概來說他會每月從Excel支取€ 3,000和從Jancinla支取€ 500作為收入。Excel停業,丈夫於大約2011年7月回港後,曾考的士牌不合格,一直無業,後來丈夫就讀再培訓課程學做麵包,於2012年7月獲聘用為麵包師傅,現月入大約10,000元,加上從Jancinla每月支取€ 500的收入,每月收入為大約16,000元。

69.本席在前也已事實認定,丈夫於回流後沒有再涉足Excel原有的業務,也沒有這方面的收入。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70.現有資產方面,妻子和丈夫聯名持有物業Killegland。

71.妻子持有Jancinla 50%股權亦是公司董事。

72.妻子現有銀行存款89,327元,在中國銀行開立戶口的股票現值為大約136,699.10元,保單現值大約為158,844元和強積金現值大約為316,450元。

73.個人收入方面,妻子是貿易公司總經理,每月平均收入大約為56,000元,其中包括大約20,000元房屋津貼。

74.第二步是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丈夫現時的經濟需要

75.丈夫現在粉嶺以9,200元租住一個單位,與王小姐同居,他每月開支大約為20,000元,包括租金和支付臨時贍養費每月1,500元,有關開支的明細見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76.丈夫說王小姐在內地擁有物業出租,租金收入足以照顧她的日常開支。

77.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信納,若要盡節省的話,丈夫應可從一般開支和個人開支方面再節省大約2,000多元。

妻子現時的經濟需要

78.從妻子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妻子說她每月開支為大約81,000元,其中包括租金18,000元,水、電、煤、電話費用2,000元,食物9,000元,僱用外傭3,800元,個人在外的食用、交通、服飾等開支為大約10,000元,保費8,500元,供養父母6,000元和2個兒子的開支為大約17,850元。

79.數目比較大的開支項目包括租金,食物,保費和2個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都屬需要的和合理的開支。妻子全職工作,也需要僱用外傭在家裏照顧2個幼兒。

80.若要儘量節省的話,妻子應可從個人在外的食用,交通、服飾等開支和供養父母方面節省幾仟元。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妻子現時每月的開支需要不少於76,000元。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雙方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81.丈夫現年大約52歲,妻子現年大約47歲,兩人年齡相差大約5年,這段婚姻維持至雙方感情破裂至無法彌補,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時已有15年,是一段長婚姻。如計算至2012年底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這段婚姻長達17年。

82.在妻子勉力維持下,妻子和2名兒子在日常居住各方面的生活質素,大致和在婚姻破裂前的情況相若。反之,丈夫在愛爾蘭生意失敗回流香港後,失業了一段時期,現時的入息、居住、工作環境均大不如前。

雙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

83.多年,來妻子在港不但打理家庭,照顧2個兒子,更全職工作,現是具規模的貿易公司總經理,入息不錯。丈夫先後在各地營商,在婚姻破裂前,也一直供養家庭。雙方對家庭福利均有相當的貢獻。

雙方的健康情況

84.雙方的健康狀況不涉及任何嚴重疾病。

其他考慮因素

85.丈夫搞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但丈夫的不忠行為,並非法庭考慮附屬濟助時的主要因素之一。

86.丈夫曾挪用Jancinla,Excel兩間公司的資金,並且涉及的數額並不少,如果照顧到雙方的需要後會有剩餘資產,進一步法庭把分享原則運用於雙方的總資產,而須要考慮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依從平均分割原則時,本席認為,這可能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在本案而言,雙方的總資產根本不夠滿足雙方的需要,也沒有條件運用任何分享原則。

裁決

87.從以上可見雖然妻子和丈夫現時都入不敷支,但丈夫的現時經濟狀況比妻子還要差,本席認為,現時丈夫無經濟能力付贍養費給妻子。丈夫現時在香港人生路不熟,也無甚麼學歷或認可專業資歷,在香港的際遇差強人意,並不令人意外,但丈夫善於做生意,他作供時說他的根在愛爾蘭,他會考慮在適當時間返回愛爾蘭尋找機會,希望可以改善他的經濟情況。丈夫是有經驗的商人,正值盛年,在愛爾蘭有深厚的人脈關係,不能排除他日後若返回愛爾蘭發展,有機會可以改善他的經濟狀況,屆時若仍然有經濟需要,妻子可能有需要再向丈夫要求贍養費。

88.本席頒令丈夫只須於絕對離婚令頒佈後向妻子付象徵式贍養費。兒子方面,丈夫願意繼續每月付妻子1,500元作為兩名兒子的贍養費,本席認為丈夫若在食物,水,電,煤各方面開支再勉力節省一點,應有能力支付每名兒子每月2,000元贍養費,即共4,000元。

89.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不打算要求丈夫向妻子付由臨時贍養費命令領佈至今拖欠未付的臨時贍養費。

90.丈夫現時不但無資產,兼且負債累累。

91.妻子手頭現持有現金,股票共值大約20萬港元多一點,另保單現值和強積金現值共大約46萬港元。就上述保單,若妻子繼續每年供款直至2020年期滿,屆時妻子為55歲,妻子可每年獲100,000元直至去世。

92.妻子每月需要開支為大約76,000元,但月入只有大約56,000元,加上丈夫供養兒子的贍養費4,000元,每月仍欠缺大約萬多元。

93.本席認為應容許妻子保留現有的資產,給她用來填補上述的不足之數,以照顧妻子和兩名兒子每月的需要。

94.雙方的婚姻財產包括了幾個處於愛爾蘭的負資產物業,本席在以下討論如何處理這些負資產。

 Killegland物業

95.Killegland現時是負資產,由雙方聯名持有。換言之對於相關的銀行債務,雙方作為債務人都有還款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任何一方若要求將名下的利益連同他的債務責任轉讓給別一方,都需要銀行同意,而若他並無打算投入任何新資金,相信銀行不會同意他的轉讓要求。所以雙方明白,以他們現時的經濟狀況,不論要求任何一方轉讓在物業名下的利益給任何別一方得到銀行同意的機會極微,也因此並不切實可行。

96.妻子建議雙方繼續聯名持有Killegland物業,並將物業出租,把租金收入用來償還銀行有抵押欠債。妻子希望將來物業會升值,他們便有翻身的機會。

97.針對妻子的建議,本席有以下考慮:-

(i) 並無任何証據將來物業的價值會否回升;

(ii) 現時物業月供銀行€ 900,又欠下逾期欠供款項€ 2,800,但丈夫說市值租金僅為大約€ 600,不足之數,作供時雙方都表示,他們無經濟能力填補;

(iii) 況且尚有管理費、地產代理佣金,地稅,等雜費開支,針對這些開支,任何一方都無意也無經濟能力承擔;

(iv) 物業也不一定能每月租出;

98.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妻子的建議,也並不切實可行。

99.丈夫建議雙方將物業賣出,售餘款用來償還銀行欠債, 本席同意丈夫的建議。

Jancinla

100.Jancinla是負資產,但有可觀租金收入,訴訟雙方都極力爭取公司全部股權。

101.妻子和丈夫之間極之互不信任,又互不合作,加上丈夫曾挪用公司資金,訴訟雙方都不約而同地認為,不應讓對方繼續持有公司50%股權。

102.妻子建議丈夫將所有他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她,由她來處理Jancinla的債務。

103.丈夫則建議妻子將所有她名下的股權轉讓給他。丈夫指出既然他是Jancinla所有銀行欠債的擔保人,理應由他來繼續處理Jancinla的債務。

104.就此妻子和丈夫都分別說他們願意向法庭作出承諾,會將所有租金用作清還公司的銀行欠債和公司的必要開支。

105.Jancinla現時入不敷支,每月的租金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銀行還款和其他必要開支,換言之,公司的債務正是在每天滾大。妻子爭取Jancinla的股權,無非是希望公司名下物業將來會升值,作為公司股東,妻子對於公司債務無個人責任,所以縱使物業將來不升值甚至再眨值,也不會招致她個人的損失,但丈夫是債務擔保人,負上個人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同意不應讓妻子處理Jancinla的債務。

106.但事實上任何一方都沒有經濟需要擁有全部Jancinla的股權。本席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雙方應考慮將Jancinla清盤,妻子說她已經就這方面尋求愛爾蘭律師的意見。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頒令改變訴訟任何一方在他們名下在Jancinla公司的股權。

訟費

107.本席注意到雙方提交涉及本審訊的文件中,有很大部份是有關丈夫對妻子有沒有實誠披露全部資產的質疑,和有關妻子對丈夫有沒有挪用Jancinla和Excel公司的資金的質疑,法庭也花了大量審訊時間處理這些問題,在這些方面,法庭的事實認定是對丈夫不利的。雖然本席頒佈的附屬濟助命令,遠低於妻子的要求,本席認為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應不作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都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滿意子女聲明

108.本席頒發滿意子女安排聲明。

總結

109.總結來說,本席頒令如下:-

(i)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佈後向妻子支付每年一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直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妻子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者出現為準。

(ii) 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4,000港元作為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即每名兒子各每月2,000元,首次付款始於2013年6月10日以後每月10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妻子指定銀行戶口。

(iii) 訴訟雙方須於絕對離婚令頒佈後6個月內把Killegland物業出售,底價為€ 100,000或雙方同意的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iv) 並頒命在售出有關物業時,雙方須:

(a) 交出所有有關物業的業權契據及文件 (如有的話)

(b) 作出所有為令業權轉易至買家所必要作出的行為;及

(c) 作出所有為令上述買家得到有關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所必要作出的行為。

(v) 並頒令售出有關物業所得款項須按下列次序運用:

(a) 支付所有未付的地租及其他就有關物業到期須付當地政府的款額;

(b) 支付任何未付的管理費;

(c) 支付根據本命令進行出售有關物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

(d) 支付銀行的有抵押欠債;

(e) 餘款 (如有) 將交予雙方平均攤分。

(vi) 暫准有關附屬濟助訟費事宜,包括所有保留訟費,法庭不作命令。

(vii) 第18條的聲明。

(viii) 訴訟雙方可就本命令事宜提出申請。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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