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洪篤意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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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破產呈請聆訊。呈請人,香港房屋協會(以下簡稱「房協」),指稱洪篤意先生(以下簡稱「洪先生」)欠房協230,887.92元及由2010年5月27日起計的利息,並已於2010年6月29日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給洪先生。洪先生以香港為其居籍。他沒有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亦沒有償還欠款。房協遂於2010年11月2日提出破產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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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7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10年第777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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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背景 1.這是一宗破產呈請聆訊。呈請人,香港房屋協會(以下簡稱「房協」),指稱洪篤意先生(以下簡稱「洪先生」)欠房協230,887.92元及由2010年5月27日起計的利息,並已於2010年6月29日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給洪先生。洪先生以香港為其居籍。他沒有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亦沒有償還欠款。房協遂於2010年11月2日提出破產呈請。 2.洪先生與妻子,毛女士,向房協「首次置業貸款計劃」借款購買物業,以所購買的物業為次按揭抵押。其後,他們脫期還首按揭銀行及房協欠款。首按揭銀行將該物業出售償債,但扣除欠首按揭銀行的欠款後仍不足以清還欠房協次按揭的欠款,截至2007年4月30日,他們尚欠房協264,458.74元。2007年5月8日,洪先生和毛女士與房協達成還款協議,分63期按月攤還,每期5,018元,利息為年利率2厘。但自2010年3月18日,他們沒有還款,欠繳18期供款90,324元及本金137,142.57元。 3.在2011年1月12日及2月9日的提訊時,洪先生對債項沒有爭議,只要求聆案官給予時間與房協洽商分期償還債項。最後,雙方不能達成和解,聆案官遂將呈請轉移到原訟法庭審理。 4.2011年2月14日,原訟法庭法官鮑晏明(當時官階)審理該呈請,洪先生指稱債項的數額不正確。鮑法官遂頒令雙方存檔誓章,並將聆訊押後至2011年4月4日提訊。 5.2011年4月4日,原訟法庭法官區慶祥將聆訊押後,另定日期審理。 6.2011年4月28日,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周家明審理該呈請。原先,洪先生爭議債項數額僅為90,000餘元;但後來卻改稱承認該數額,要求時間與房協洽商和解。周特委法官便將聆訊押後,另定日期提訊。 7.2011年7月7日,本席審理該呈請。洪先生再提出對債項數額的爭議,又聲稱可於三個月內收到一筆500萬元資金。但回應本席查詢有關該筆資金的證據時,他含糊地說有一上市公司欠他500萬元,但只願償還100萬元。在過去四個月,洪先生從沒有提及這筆資源。在多份誓章中,他只承認由於金融風暴及妻子患上癌症,致使他經濟拮据,無法還款,要求給予時間清還。雖然他說有文件為證,但卻沒有帶備文件出庭應訊。在過去6個月,他對債項的爭議,模棱兩可,一時承認債項,一時爭議數額,聲稱不懂英文與計算方法,但強調只欠9萬餘元。其實這9萬餘元只是脫期欠款,他對所欠的本金,隻字不提,他的陳詞,不盡不實,全無誠意。現在,他突然聲稱有500萬元資源。本席不信納他的指稱。他已藉詞對債項數額爭議及需時與房協洽商和解,將本呈請拖延了四次。法庭現在應該作出裁決。 8.洪先生沒有在獲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後的18天內申請將它作廢。本席可因此及基於總體的證據,推定他對呈請債項沒有真正爭議。最基本的是:他對9萬餘元脫期欠款是沒有真正爭議。此外,洪先生亦沒有在獲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後的21天內償還欠款,法庭可根據 《破產條例》第6A條,推定他無能力償付該呈請債項。在他所存檔的誓章,他亦承認經濟拮据,無法還款。他拖欠債項已逾一年,很明顯他沒有能力償付該呈請債項。基於這些情況,法庭可針對他作出破產令。在本呈請的情況,本席亦找不到任何理由行使酌情權不向他作出破產令。若他對債項數額有真正爭議,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他的財產的暫行受託人可以作恰當處理。若他確實有500萬元可收債項,他的財產受託人亦可代他追討,討回後,破產令亦可以解除。 9.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針對洪先生頒佈一般破產令,有關訟費從他的財產繳付。
債務人:洪篤意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呈請人:由李郭羅律師行委派郭熙律師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豁免出席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47/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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