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郭品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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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訟費判決書將沿用2013年4月30日頒布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B 4291/2008
Court
HCB
Date06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429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4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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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電氣街1號恆德大廈八樓(7/F)C室
 
  有關《破產條例》(第6章)第 60 條
 
  有關《分劃條例》(第352章)第 6 條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 31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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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郭品華(破產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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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 2013年5月2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3年6月6日

訟費判決書

1.本訟費判決書將沿用2013年4月30日頒布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受託人早前要求法庭頒令,將涉案物業出售,及將售樓所得的部份,用以清付破產人的部份欠債。

3.簡單而言,該判決書判定受託人勝訴。

4.涉案物業的5位業權人,包括破產人及郭寶芬女士(“郭女士”)。郭女士亦是幾位業權人中,唯一提出反對的答辯人。

5.郭女士在2013年5月23日的信件中指:

(1) “ [該判決書] 沒有批准 [受託人] 申請強拍 [涉案物業] ”;

(2) “請高等法院覆核本案,發出法庭命令豁免 [郭女士] 支付 … 訟費”;

(3) “批准 [本人] 訟費成本,雜費支出”。

6.基於前第3段所述,郭女士在前第 5(1) 段所言,並不正確。

7.此外,基於前第3及4段所述:

(1) 受託人是訴訟中的實質勝訴人;

(2) 郭女士是訴訟中的實質敗訴人。

8.故此,本席同意受託人指,應行使酌情權,判定所涉訟費應由郭女士付予受託人。郭女士自身的訟費,應由她自行支付。

9.本席亦同意受託人指,訟費數額應循簡易程序評定。

10.受託人經已在2013年5月21日呈交 “評估訟費陳述書”。本席因此指示郭女士,可於今日起計 14 天內,呈交(及送達受託人)“反對該陳述書”(詳見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62號命令第9A(1)(a) 條規則)。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破產人的共同及各別受託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委派石翺翔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品揚):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寶蓮):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寶芬):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品傑):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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