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郭品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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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訟費判決書將沿用2013年4月30日頒布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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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29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8年第42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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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本訟費判決書將沿用2013年4月30日頒布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所用的簡稱。 2.受託人早前要求法庭頒令,將涉案物業出售,及將售樓所得的部份,用以清付破產人的部份欠債。 3.簡單而言,該判決書判定受託人勝訴。 4.涉案物業的5位業權人,包括破產人及郭寶芬女士(“郭女士”)。郭女士亦是幾位業權人中,唯一提出反對的答辯人。 5.郭女士在2013年5月23日的信件中指:
6.基於前第3段所述,郭女士在前第 5(1) 段所言,並不正確。 7.此外,基於前第3及4段所述:
8.故此,本席同意受託人指,應行使酌情權,判定所涉訟費應由郭女士付予受託人。郭女士自身的訟費,應由她自行支付。 9.本席亦同意受託人指,訟費數額應循簡易程序評定。 10.受託人經已在2013年5月21日呈交 “評估訟費陳述書”。本席因此指示郭女士,可於今日起計 14 天內,呈交(及送達受託人)“反對該陳述書”(詳見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62號命令第9A(1)(a) 條規則)。
破產人的共同及各別受託人: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委派石翺翔律師代表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品揚):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寶蓮):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寶芬):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郭品傑):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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