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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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9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販毒罪。被告雖然承認藏毒罪,但本席經過審訊後,裁定被告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席剛剛所讀出的裁定理由,已經詳細提到本案的案情。簡單而言,在凌晨時份,警員在土瓜灣差館里附近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五十小包可卡因,內含9.21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33歲,中三程度,單身,與母親同住。被告開始時已經承認藏毒罪。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亦沒有進一步的求情。 判刑 3.本案的案情簡單,但較為可嘆的地方是被告傳召母親,證明母親對被告經濟上的支持和補貼。被告是辯方第二證人的獨子。母親含辛茹苦地養大了被告,而被告竟然淪為吸毒者,現在還需要母親出庭作供。這亦看見被告母親的無奈、可悲和痛心。被告承認藏毒罪,這對他面對的販毒罪並沒有太大的求情作用。本席相信,被告深知藏毒和販毒所面對的判刑有很大的分別。而事實上,警員是在被告身上找到毒品,證據確鑿。 4.被告從2001年至2008年有三次的藏毒定罪,但被告都能夠僥倖地不需要入獄。被告沒有珍惜機會去戒毒,現在更加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明顯地,本席相信被告現在尿頻的徵象,亦是因為被告吸毒和濫藥所引起。毒品正在摧毀被告的身體、生命和人生。 5.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販毒罪,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9.21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四年半作為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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