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恒

Case No.DCCC 119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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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恒 CHENG Chi-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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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3年5月6日
出席人士: 黃紫媚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葉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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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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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販毒罪。被告雖然承認藏毒罪,但本席經過審訊後,裁定被告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本席剛剛所讀出的裁定理由,已經詳細提到本案的案情。簡單而言,在凌晨時份,警員在土瓜灣差館里附近截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找到五十小包可卡因,內含9.21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2.被告現年33歲,中三程度,單身,與母親同住。被告開始時已經承認藏毒罪。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亦沒有進一步的求情。

判刑

3.本案的案情簡單,但較為可嘆的地方是被告傳召母親,證明母親對被告經濟上的支持和補貼。被告是辯方第二證人的獨子。母親含辛茹苦地養大了被告,而被告竟然淪為吸毒者,現在還需要母親出庭作供。這亦看見被告母親的無奈、可悲和痛心。被告承認藏毒罪,這對他面對的販毒罪並沒有太大的求情作用。本席相信,被告深知藏毒和販毒所面對的判刑有很大的分別。而事實上,警員是在被告身上找到毒品,證據確鑿。

4.被告從2001年至2008年有三次的藏毒定罪,但被告都能夠僥倖地不需要入獄。被告沒有珍惜機會去戒毒,現在更加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明顯地,本席相信被告現在尿頻的徵象,亦是因為被告吸毒和濫藥所引起。毒品正在摧毀被告的身體、生命和人生。

5.一般而言,涉及10克以下的可卡因的販毒罪,刑期起點是兩年至五年。本案涉及9.21克可卡因,因此本席以四年半作為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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