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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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鄭英華在裁判官許𦘟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被罰款3000元;監禁7天,緩刑12個月。此外,上訴人違反簽保令,充公擔保金2,000元。她針對定罪及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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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5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994號) 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鄭英華在裁判官許𦘟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被罰款3000元;監禁7天,緩刑12個月。此外,上訴人違反簽保令,充公擔保金2,000元。她針對定罪及判刑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3.上訴人在2012 年12 月15 日申請取消上訴,但不斷來信指雖然不上訴,卻要求法庭主持公道。因此,本席視之為將撤銷上訴作為無效之申請。 控方案情 4.控罪指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偷竊一盒冰皮月餅。理貨員(第一證人)聽見超市防盜鐘響起,見出口只有上訴人,便上前問上訴人是否未付款。第一證人檢查上訴人手持兩個袋及超市收據,其中一個環保袋內載有3個橙、兩包烏冬及一盒生粉,是超市收據上的所有貨品。另一個膠袋載有一盒月餅,有超市標記及防盜貼。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未付錢,上訴人說不是。第一證人說要通知經理,上訴人說:「俾次機會,我依家俾錢」。月餅價值171 元。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指她患有高血壓和心臟病,5、6 年前記憶力轉差,曾經忘記付款。她選購月餅時放入自備保溫袋,排隊付款時,手電響起接聽。當時載有月餅的保溫袋放在購物籃內,手袋就放在保溫袋上面。她將整個購物籃交給職員,沒有理會,以為職員會自行取出月餅過機。她以八達通付款,八達通有自動增值,毋須理會付了多少錢。付款後,職員將貨物放入環保袋。離開超市時,根本沒有響號,而當時亦有很多人。被截停時她說:「俾你檢查囉」,但從未說過:「無嘢未俾錢」。當被告知月餅未付錢時,她即回應忘記付錢,會支付,從未說過:「俾次機會」。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指如果沒有響號,她根本不會知道事件。 7.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原因是:
8.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下,推論上訴人未有支付月餅是存心偷盜。 上訴理由 9.上訴理由總結如下:
討論 10.上訴理(1)(2)及(3)原審時沒有提出。原審時她指血壓高及心臟病影響記憶力,但沒有提及退化症,現亦無任何醫學證據,本席不會考慮這問題。至於她與第一證人有過節及超市各位置距離量度,亦是新近證據,不予接納。至於保溫袋,基於上訴人曾撤回上訴,膠袋已被銷毁。上訴人現呈上的雙層膠袋並非正式保溫袋。至於是否有保溫功能,裁判官有所懷疑,但是基於其他理由拒納她以為已經付款的辯解,推論未付錢而將月餅放入自備膠袋,有不誠實意圖。這點沒可批評之處。 11.上訴人指律師曾建議她認罪,因此認為律師不會全心替她辯護。這並無任何實質理據。 12.基於上述理由,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 13.上訴人基本上是希望不留案底,唯法庭沒有此權力。 14.況且,她之前兩次犯盜竊罪,首次罰款,上次簽保守行為。今次被判緩刑罰款,實無不妥。 15.因此,針對判刑上訴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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