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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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上訴人被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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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8/2024 [2025] HKCFI 41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34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6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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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上訴人被判處罰款1,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於2024年4月18日在街上被警員截查,當時他管有0.44克含有四氫大麻酚的液體,他在警誡下表示自己一時貪玩,以900元買了一支大麻油供自己食用。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是初犯,判處他罰款1,000元。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指出因家人需要處理移民事宜,不希望因其過失留下案底,希望法官給予機會,可以改判簽保守行為。在其書面陳詞中,上訴人亦指出他於2022年入讀台灣淡江大學,就讀航太工程系,並於2023年結束大學一年級時決定申請休學一年,回港工作,以此賺取學費,繼續大學生涯。 4.由於上訴人年過三十,並決定進入校園重新學習,對自身成績不甚滿意,在港期間亦需兼顧學業、工作,試圖使用錯誤方法提升自己自身效率,希望法官可給予機會。 5.此外,上訴人因為復學需要重新辦理良民證,而其家人亦有移民考慮,不希望因其愚昧留下案底,隨信亦附上在學證明、復學通知書、繳費收據等,希望可以改判簽保守行為及不留案底等等。 答辯人的回應 6.上訴人提出的理由欠缺基礎,並不成立。答辯方指出上訴人似乎並非尋求推翻認罪答辯,沒有提出任何理據可證明答辯是無效的。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是在他充分了解情況下自願作出,沒有理由被推翻。雖然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時沒有法律代表,但認罪答辯仍然清晰。他在庭上承認控罪,並向主任裁判官表明涉案危險藥物是自用。裁判官其後判刑時,上訴人表明同意,相關謄本亦顯示:
7.答辯方亦指出「管有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裁判官只判處上訴人罰款1,000元實屬寬大處理,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有誤。上訴人如今提出希望被改判守行為,目的是不留案底,答辯人認為這並非法律上可成立的理據。 8.答辯方援引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蛉彲 HCMA 661/2007,該案被告就判刑提出上訴理由,都是希望不留案底,原訟法庭法官表示「上訴人其實並無正式就判刑提出上訴。她指她若有案底便連『property officer, consumer services』等等的工作亦不能做。上訴人亦希望移民新加坡。她要求本席開恩,不留案底,改判守行為一至兩年。」法院指出上訴人要求批准她「不留案底」,但法律上法院並無此權力。 9.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英華 HCMA 753/2012,該案上訴人亦是提出相同理由,判刑上訴理由,希望不留案底。法院指出「上訴人基本上是希望不留案底,唯法庭沒有此權力。因此,針對判刑上訴亦被駁回。」 10.答辯方因此指出,上訴人的定罪及判刑上訴皆不成立,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11.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 12.首先,就定罪上訴而言,本席參閱相關聆訊謄本(上訴宗卷第15頁),上訴人雖無律師代表,但當中顯示上訴人聽取控罪後承認控罪,裁判官亦向上訴人確認該些大麻產品是否上訴人買來自用,上訴人亦同意,裁判官因而裁定其罪成,當中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因此,其定罪上訴予以駁回。 13.而事實上,上訴人最主要提出的是他希望重返台灣淡江大學繼續學業,需重辦良民證,家人亦有移民考慮,希望可改判處簽保守行為及不留案底等等。可是,如上述孔蛉彲及鄭英華等案件亦表明,法院並無權力不留案底。而在本案中,裁判官經考慮後只判予上訴人罰款1,000元,判刑恰當,亦非明顯過重。因此,判刑上訴亦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14.最後,上訴人只是初犯,並被罰款1,000元,若在三年內未有再被定罪,則可獲《罪犯自新條例》的保障。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尹培軒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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