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申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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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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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涉及的單位是非住宅單位。 2.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下午,兩名被告人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該單位,在單位裡偷走了一把電鑽和7卷電線。該單位當時正進行裝修,而被告人進入的時候,單位裡沒有人。當他們離開的時候,剛巧碰見該單位的業主。單位業主其後暗中聯絡替這個單位裝修的老闆,了解到兩名被告人在上址是偷竊。單位業主截停兩人,但第二被告人成功逃脫了,而第一被告人最終被制服交給警方處理。稍後透過第一被告人的資料,警方也把第二被告人拘捕歸案。 3.第一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不相同。第二被告人現年38歲,過往有11項刑事紀錄,當中9項是盜竊罪,但沒有入屋犯法罪的前科。 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2位被告人的背景,求情時向法庭指出有關的失物被即時起回。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向法庭指出第二被告人能被定罪是因第一被告人協助警方,令第二被告人被捕。 5.就這一類罪行,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涉及非住宅的單位,考慮刑期是30個月,這是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下的考慮刑期。 6.根據證供顯示,裝修工人離開有關單位時把門關上,但沒有上鎖。兩名被告人的爆竊情況會否是機會主義的情況?即兩名賊人是偶然遇上這一個機會,譬如該單位的門當時是打開,或者虛掩,而他們不需用任何方法去破壞門鎖以進入單位。本席小心考慮過,但不認為本案的情況屬於機會主義的爆竊。很明顯兩名被告人當日進入該單位是有預謀的。證供顯示他們並非去該大廈時偶遇該單位,並發現該單位不需要破壞門鎖才能進入。事實上他們根本清楚知道要去那個單位,乘電梯後馬上就進入該單位,接著拿東西離開。他們是刻意這樣做,並非所謂的機會主義情況,因此30個月監禁的判刑指引是適用於本案。 7.聽過被告方面的求情,除了第一被告人提供資料予控方令第二被告人被逮捕歸案一點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這點本席會在量刑方面反映出來。 8.就本案的情況,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他們二人共同行事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因此加多3個月(兩人的量刑起點是33個月)。就第一被告人而言,本席考慮到他提供資料予警方,令第二被告人被逮捕歸案,扣減6個月,判處27個月監禁;第二被告的判刑是3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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