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佳榮
Case No.DCCC 8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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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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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於2012年12月11日被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且明白違反上述命令之後果。可是,根據感化官於2013年5月之報告,被告多次違反上述之命令,更曾接獲警告信,且缺席已安排好之服務。感化官更認為被告不負責任及忽視已作出之安排,至今只完成約30多小時之服務,餘下仍有111小時多未完成,感化官指被告可完成之機會渺茫。 2.被告違反上述命令因此被還押,有待法院進一步處理。被告現在在庭上表明,過去或許與感化官有所誤會與及因工作上之安排才缺席,現在深感歉意,且表明日後定當完全遵守感化官之指示來完成餘下之服務。 3.考慮上述所有情況,首先法庭表明,表面上此案案情特殊,因此社會服務令為合適之選擇,可是其後被告竟違反上述命令,法院已可重新處理,即時監禁是合適的選擇。但在還押期間,被告已深感悔意,且表明願意完成,因此本席予以最後機會,好讓被告完成餘下之111小時27分鐘之社會服務令。被告願意接受,明白若再違反,本席可重新判刑,即時監禁為合適選擇。 4.因此,就被告違反上述之社會服務令,本席不作新的判刑,但被告必須完全並依照感化官的指示完成餘下的社會服務令,否則被告將就此案可被重新判刑。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法官就違反社會服務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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