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佳榮

Case No.DCCC 84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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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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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2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Lo Tin W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Chong Kwan Yu, Sez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黃伍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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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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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並於2012年12月11日被判社會服務令150小時。被告願意接受,且明白違反上述命令之後果。可是,根據感化官於2013年5月之報告,被告多次違反上述之命令,更曾接獲警告信,且缺席已安排好之服務。感化官更認為被告不負責任及忽視已作出之安排,至今只完成約30多小時之服務,餘下仍有111小時多未完成,感化官指被告可完成之機會渺茫。

2.被告違反上述命令因此被還押,有待法院進一步處理。被告現在在庭上表明,過去或許與感化官有所誤會與及因工作上之安排才缺席,現在深感歉意,且表明日後定當完全遵守感化官之指示來完成餘下之服務。

3.考慮上述所有情況,首先法庭表明,表面上此案案情特殊,因此社會服務令為合適之選擇,可是其後被告竟違反上述命令,法院已可重新處理,即時監禁是合適的選擇。但在還押期間,被告已深感悔意,且表明願意完成,因此本席予以最後機會,好讓被告完成餘下之111小時27分鐘之社會服務令。被告願意接受,明白若再違反,本席可重新判刑,即時監禁為合適選擇。

4.因此,就被告違反上述之社會服務令,本席不作新的判刑,但被告必須完全並依照感化官的指示完成餘下的社會服務令,否則被告將就此案可被重新判刑。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法官就違反社會服務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