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佳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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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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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較早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因案情特殊,犯案原因亦有別一般竊匪,且並無預謀或預備,重犯機會低。本席於2012年12月11日判以社會服務令150小時。 2.可是,在2013年5月,感化官撰寫報告指出被告多番忽視相關之安排,且不負責任,只完成30多小時,餘下仍有111小時未完成,可完成之機會渺茫。被告違反上述命令被還押,期間向法院表示歉意,並願意完成餘下之服務。本席遂於2013年5月21日給予機會被告完成餘下之社會服務,且不因其上述之違反而重新判刑。被告明白若再違反,他可被重新判刑,而即時監禁亦為合適選擇。 3.但到了2013年11月,感化官再次向法院匯報被告在2013年6至10月期間多次忽視及缺席已訂定之服務安排,被告經再次警告後依然故我,至今亦只完成約80小時服務,尚餘70小時,感化官因此不再建議被告再進行任何之社會服務令。 4.代表被告的莊大律師求情表示,被告其實相當珍惜所給予的機會,奈何在2013年6月曾因工傷休假一個月,繼而亦因工作疲倦及須照顧家人而疏懶等,未有完成餘下之服務,深感非常悔疚。莊大律師特別指出,其實就此案件,被告已自2012年7月還押至2012年12月判刑,及後兩次違反社會服務令再被羈押,總還押期已逾7個月。莊大律師明白違反社會服務令情況嚴重,但考慮到感化官現已不再建議他繼續服務及此案背景的特殊情況等等,建議或許緩刑為最合適之選擇。 5.可是,本席認為就犯案情節而言,事件嚴重,緩刑並不適當。但本席經詳細考慮後,尤其被告犯案原因特殊、認罪,且曾已被羈押多個月,社會服務令亦已完成逾半,但畢竟被告亦明白違反社會服務令之後果等等。因此經考慮後,本席就此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8個月監禁,現有之社會服務令命令被撤銷。由於被告已被還押多個月,相信扣減相關減刑後應可予以早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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