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inford Ltd 對 黃金海岸鄉村俱樂部、遊艇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536/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uly 2013.
1. 原告公司以其2013年6月5日發出的傳票,就本席在2013年5月28日登錄的同意令, 申請上訴許可。該同意令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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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5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3536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公司以其2013年6月5日發出的傳票,就本席在2013年5月28日登錄的同意令, 申請上訴許可。該同意令的內容如下:
2.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3.在本訴訟中, 原告公司一直由董事鄭鐘強先生代表, 親自行事。 由於本申請的標的命令是一個同意令, 本席須要簡略介紹本訴訟的背景及交代登錄同意令的情況。 本訴訟及登錄同意令的背景事實 4.被告公司在香港經營一間私家鄉村俱樂部會所, 為其會員提供康樂及餐飲服務,包括有遊艇灣設施。 原告公司在1992年成立, 並於同年11月成為被告公司的會員。 5.由於鄭先生不滿被告公司的服務, 原告公司在2004年2月起停止繳付會費,以示抗議。 6.直至2006年2月,被告公司因原告公司拖欠會費,累積至HK$34,575.78, 根據會章第17.1 條暫停了原告公司的會藉, 並禁止鄭先生進入被告公司的會所。被告公司更引用公司會章 第17.2(f)條,在被告公司被暫停會籍的時候,繼續徵收原告公司會員費。[1]在2009年7月13日,被告公司根據公司會章第17.1條終止及取消原告人的會藉。同時間, 被告公司引用公司會章第17.3(f)條[2],沒收原告公司的會籍債券,價值是HK$165,000.00。 7.原告公司於2011年10月24日展開本訴訟。在其申索陳述書中, 向被告公司提出的申索如下:
8.原告公司不滿被告公司在計算其拖欠原告公司的總數時包括它被暫停會籍的時候的收費,並以複息及高息去加速累積欠款, 導致最後拖欠被告公司的總數為HK$173,685.54. 9.原告公司認為該兩條條款是在原告公司成為被告公司會員之後(於1999年)才在未經原告公司同意下經修訂加入會章中的, 並且違反了《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10.另一方面, 原告公司認為被告公司收取複息,是違反了《放債人條例》。 11.被告公司否認公司會章中的有關條款是不合法的。被告公司並提出反申索,向原告公司追討拖欠會員費的總數。 12.本訴訟在2012年11月30日進行了案件管理聆訊。從案件文件檔案的記錄中可見到,在該聆訊中, 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以原告公司的申索較佳的條件作出和解提議, 鄭先生代表被告公司向法庭表示接受以和解方式解決本訴訟。聆案官便把案件管理聆訊押後至2012年12月7日, 好讓雙方在押後期間,準備及簽訂同意傳票。 13.最終, 原告公司還是拒絕簽訂同意傳票。結果本案件被排期至2013年5月27日由本席審理,並預留三天審訊時間。 14.在2013年5月23日, 被告公司存檔了一份開審陳詞 (“該份陳詞”)。在該份陳詞中,被告公司表明不準備就原告公司的申索作出抗辯, 並交代了被告公司以往如何嘗試和原告公司達成和解,避免審訊。在該份陳詞中,被告公司透露了它在2012年10月18日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15.被告公司的息事寧人的態度十分清晰。被告公司希望本席根據該份陳詞的附錄中所載的判決書草稿條款登錄為本案件的判決。 16.在2013年5月27日,即本案審訊的第一天,本席在鄭先生代表原告公司作開案陳詞前表示本席對原告公司申索的法律基礎甚有保留,特別是被告公司並非《放債人條例》中的放債人。本席看不到 《放債人條例》在本案中有什麼相關性。 17.另一方面,本席向被告公司律師指出他們在該份陳詞中透露了它在2012年10月18日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不恰當的。《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5條對披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有嚴格的限制,在本席就法律責任的爭論點作出裁定前,被告公司不應向本席披露它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18.被告公司的代表律師(郭樹欽律師)解釋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披露只會對被告公司帶來負面的影響,所以只要被告公司願意承擔披露的後果,被告公司是有理由向本席披露它已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19.本席不接納被告公司代表律師的解釋。《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5條限制的例外情況並沒有包括被告公司現時的情況。 20.然而,本席自行參閱了Garratt v Saxby [2004] 1 WLR 2152這案例。在該案中, 英國的上訴庭要處理一個關於錯誤披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付款的問題,英國也有相應的命令[3]。 Dyson LJ 如是說(在第20段):
21.本席也同意暫委區域法官李慶年在Tsui Wai Kam v Wang Fung Machinery & Engineering Ltd, unreported, DCEC 530/2009, 27.10.2010 中有關與訟一方錯誤地披露已作出的附帶條款付款的見解。本席同意如果法官能確信他可以不受有關附帶條款付款影響,仍然能夠公平地審理該案件,而與訟雙方的利益都沒有受到損害,法庭是應該繼續審理該案件的。 22.本席確信該份陳詞中提及的所有無損權利的溝通及談判和被告公司作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均不會影響到本席審理本案的中立性。所以,本席向雙方表明,本席仍然可以公平地及專業地審理本案。 23.本席繼而向鄭先生解釋原告公司應該慎重考慮被告公司在該份陳詞中提出的和解條款,特別是有見原告公司申索的法律問題。很明顯地,被告公司實在已經作出很大的讓步。 24.鄭先生同意和被告公司進行和解討論,並要求將審訊押後到翌日下午, 好讓他可以和被告公司的經理直接洽談。 25.在5月28日開庭的時候,鄭先生通知法庭他和被告公司的和解談判失敗。本席向被告公司代表律師確認他們的立場,是否依然不抗辯,及是否依然願意以該份陳詞第35段中的條款和解。被告公司代表律師作出正面的確認。如是者,本席向鄭先生表示審訊是沒有多大的意義。 26.本席接着跟鄭先生一起細閱被告公司的草擬判決書中各條款。首先,鄭先生不同意原告公司只欠被告公司HK$28,350 (不含任何利息)。 他說實際欠款應有三萬多元,他不明白為什麼被告公司要對原告公司那麼好。 但是,鄭先生清晰確切地同意原告公司於2013年6月10日前向被告公司支付HK$28,350 (同意令的第一段)。 27.最終鄭先生同意被告公司的草擬判決書所有其餘的條款。鄭先生清晰地向法庭確認,原告公司同意以被告公司的草擬判決書為藍本,作出一個同意令。 本上訴申請 28.原告公司在其傳票中提出的第一個上訴理由是被告公司不應該將多份“不妨礙權益”的文件呈堂,本席在參閱過那些文件之後便 不應繼續審理本案。所以本席之後所作的命令,都應被視作無效。 29.首先,如上述,本席已經考慮過自己是否適合繼續處理本案,而本席最終的結論是肯定的。 再者,同意令是與訟雙方同意底下作出的,跟本席是否有參閱過“不妨礙權益”的文件沒有絲毫的關係。 30.鄭先生並說本席是在被告公司律師錯誤的行為影響下,不理會他反對的聲音,接受被告公司的登錄判決的要求,對原告公司嚴重不公平。鄭先生向本席確認他在聆訊時其實反對第一條有關原告公司須要繳付原告公司HK$28,350的條款及最後一條有關訟費的條款,所以同意令中的這兩條條款並非是原告公司同意下登錄的。鄭先生並着本席聆聽審訊的錄音帶作實。 31.本席經過聆聽審訊的錄音帶後, 肯定鄭先生所說的並非事實。鄭先生最終是有清晰地同意該兩條條款的。他的指控實屬無的放矢。 32.另一方面,鄭先生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22號命令第23及24條。但是,這兩條條款在本案中根本完全不適用。 33.最後,鄭先生指出儘管本席堅持繼續聆訊及審理本案,本席也應該在被告公司放棄抗辯的情況下,對本案作出適當的裁決。 34.其實,本席在審訊中第一天已經向雙方清楚解釋過,要算是被告公司放棄抗辯, 本席也須要細心考慮原告公司的證供及法律理據,以決定原告公司的申索是否成立。本席只是有見被告公司提出的和解條款明顯地會帶來雙贏的後果,才勸籲原告公司慎重考慮。最後,本席在雙方同意下作出的同意令本來可以圓滿地解決雙方的爭拗,距料鄭先生出爾反爾,平白浪費了法庭的資源。 結論 35.本席不認為原告公司的上訴有任何理據,更遑論有合理的上訴前景。本席也不認為本案中有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的事情。故此,本席駁回原告公司的上訴許可申請。 36.最後,本席作出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原告公司須要馬上支付被告公司有關本申請的訟費,由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為HK$2,700 (以王律師5年年資,為本申請連預備花了1.5小時計)。這筆訟費可以從原告公司繳存法庭的訟費保證金HK$250,000 中直接扣除,並以支付被告公司。
原告人:由鄭鐘強先生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王心然律師代表 [1] 會章 第17.2(f)條原文:“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a suspended member is required to pay the monthly membership fees.” [2]會章 第17.2(f)條原文:“Upon the termination of membership pursuant to this Clause 17, the Debenture shall be canceled and the holder thereof shall have no claim against the Club thereunder for all intent(sic) and purposes.” [3] CPR r36.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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