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泰文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60/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13.
2. 案情透露,2013年2月19日下午約6時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警員看見被告從正在購買生果的男子外套的左袋偷去一個手提電話,警員在現場截停被告人,起回他盜去的手提電話。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沒有錢買食物,所以偷竊案中電話,他只想出售涉案電話,以賺取一些金錢。
Cites 1 case
|
DCCC 36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360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今天早上承認了一項盜竊罪,這是一宗扒竊案件。 2.案情透露,2013年2月19日下午約6時在深水埗北河街街市,警員看見被告從正在購買生果的男子外套的左袋偷去一個手提電話,警員在現場截停被告人,起回他盜去的手提電話。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沒有錢買食物,所以偷竊案中電話,他只想出售涉案電話,以賺取一些金錢。 3.被告人現年42歲,在1987年以難民身分來港。他現在單身獨居,靠每月綜援3,000元維生。他有三十一次出庭紀錄,涉及三十五項控罪定罪紀錄,其中二十二次是盜竊,最少六次是扒竊。 4.求情時,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說被告人有毒癮,因此犯了本案。她引用了一些上訴庭在這類案件的判刑案例,其中一宗是被告本人的上訴案件。她指出,本案是被告單獨行事,沒有預謀及計劃,亦沒有使用工具或武器,而涉案電話價值只是2,000元。受害人沒有失去身分文件,所以招惹的麻煩與被偷去個人文件較少。她亦恰當地同意,法庭可考慮判案地點及被告身為積犯作為加刑因素。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一封牧師的求情信,本席已作考慮。 5.對於這類案件,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一般刑期起點是12至15個月監禁,如有加重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再按有關因素加刑。本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只是手提電話,但嚴重性絕不比扒竊銀包及個人文件為低,因為現在的智能電話儲藏了大量的個人私隱及資料,一旦被竊,物主難以尋回,而且更加會因為私人資料被盜去、被濫用而憂心。 6.以本案的犯罪情況,本席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本案有兩點加刑因素:第一,犯案地點是在街市,是人多地方,增加案件嚴重性,加刑3個月。第二,被告人是積犯,問題是加刑多少。被告在其本人上一次犯扒竊案的上訴案中(CACC 206/2010),上訴庭認為其積犯理由應加刑期是9個月,但因為他出獄不久再犯,則可再加3個月,所以起點共30個月屬適當。 7.在本案中,雖然被告又多犯一宗扒竊罪,但是本席考慮了被告的整體犯罪紀錄,這宗新犯的紀錄並不能說大幅加大了被告的同類罪行紀錄,所以本席認為毋需要再加刑超過9個月。被告亦不能夠算是出獄之後短時間再犯。所以最後本席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判處被告監禁18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