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活明 對 關慧敏(社會福利署深水埗區保護家庭兒童課社工)及另一人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795/2013。
Case No.DCCJ 27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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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7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2年第2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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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並無提出足以令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撤銷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原告人須給予兩名被告人是次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本庭評估是次訟費為8,00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r E Ko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795/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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