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活明 對 關慧敏(社會福利署深水埗區保護家庭兒童課社工)及另一人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795/2013。
Case No.DCCJ 271/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27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2年第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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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活明  
 
第一被告人 關慧敏
(社會福利署深水埗區保護家庭兒童課社工)
 
第二被告人 聶德權
(社會福利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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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3年6月17日
判決書日期: 2013年6月17日

判決書

1.原告人並無提出足以令本庭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撤銷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原告人須給予兩名被告人是次申請上訴許可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繼續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本庭評估是次訟費為8,000元。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r E Ko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7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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