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漢強

Case No.DCCC 121/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l 201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2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漢強 (第一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3年7月16日下午12時15分
出席人士: Mr Bernard Yue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ewman Wong,由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3]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企圖欺詐罪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罪成。

2.被告是九龍觀塘輔仁大樓3K及4A室的業主,市區重建局打算收購其物業,並作出補償建議,若物業為業主自住,市建局會給予物業市值及另加一筆自置居所津貼,即與類似地區樓齡為7年而面積相若單位價值的差價,可是上述物業在所有關鍵的時間皆已出租,但被告企圖為取得更高補償,故意作出虛假陳述為業主自住。若以2012年3月計算,兩個物業以自住或出租的補償金額相差達270餘萬元。其實市建局早於2005年及2007年已作出調查,知道上述物業已作出租,及至2008年收到業主的問卷調查,仍為出租物業。但至2011年,被告卻致電市建局物業狀況可否由出租改為自用。其後更安排市建局職員再到上述單位,分別表示被告自己從2006年起在3K室獨居,4A室則由其妻子及兒女自住,更以信件作出投訴,以致其後更指以往登記為出租,只是幫助租客申請政府房屋,但事實卻是一直有收取租金。可是在相關時間,被告根本在其九龍塘寓所居住。

3.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市建局其實就被告的書面投訴作出調查,卻發現被告以往已詳列其物業已出租,現在卻聲稱只是其朋友借用居住地址,於是在2012年3月致函被告,指他可能已構成詐騙市建局,亦告知將相關資料轉交執法部門。可是被告卻主動聯絡其租客,撰寫以租客名義致警方的信件,更要求其租客簽署,內容卻是虛假地指並無收取租金,誤導警方無須浪費警力作出調查等等。

4.被告現年57歲,過去在1979年至1993年間曾干犯盜竊、襲警及藏有偽造文件等共9項控罪,曾判予監禁及緩刑,但距今已達20年。王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控罪,主因貪念及愚蠢,被告與市建局溝通期間,似是已沖昏了頭腦而干犯上述罪行,並非任何精心策劃之欺詐行為。其兒女及鄰居均致函指被告是好父親及好鄰舍,盡心盡責撫養兒女,且對鄰舍不遺餘力而無私地服務,所呈上的醫療報告亦指被告的腰椎問題仍須長期接受相關治療等等。

5.欺詐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均為嚴重控罪。明顯地,被告出於貪念,為求可獲更高補償金額,竟把出租物業向市建局指稱是自住的,其實過往市建局已早作調查及登記,甚或被告自己也曾告知對方是出租物業,但後來竟愚拙至提出修改,再安排市建局再作家訪及調查,又出信投訴被職員誤導,又指稱只是協助朋友以其地址作登記申請居屋,及後得悉市建局轉交執法部門,卻再進一步為掩飾之前的謊言,主動撰寫信件,要求租客虛假指稱被告並無收取租金,誤導警方之調查等等。這顯然為圓謊而作出之愚蠢行為,案情是嚴重的。

6.就企圖欺詐罪,兩項物業以自住及出租的補償差額可達270餘萬元,但其欺詐之手法並不高明,且為拙劣。但畢竟涉案金額不菲,考慮所有案情及情況,案件中大部分案情辯方亦並無爭議,本席考慮所有相關情節的情況及求情之理由,兩項企圖欺詐罪,各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12個月監禁。

7.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明顯地被告是因應之前的謊言而作出,為求掩飾而誤導警方,嚴重之處卻是涉及租客,主動撰寫信件及要求租客簽署虛假內容之信件,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本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無其他理由可予扣減。

8.最後,以整體量刑作考慮,兩項欺詐罪可予同期,而妨礙司法公正罪無疑是源於欺詐罪而起,本席認為恰當地,當中只3個月與欺詐罪分期執行。因此,總判刑如下:

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各判以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12個月監禁,當中3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因此,三項控罪總判刑為15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2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