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順寧 對 江少儀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624/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13.
1. 2013年6月7日,本席撤銷了原告人要求強制令及扣押被告人財產命令的申請,現原告人提出就該命令的上許許可申請,申請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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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62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3年第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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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2013年6月7日,本席撤銷了原告人要求強制令及扣押被告人財產命令的申請,現原告人提出就該命令的上許許可申請,申請理由如下:-
2.原告人另有誓章就每段判詞作出回應及詳細的解釋每個申請理由。 3.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可參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
4.就有關屋苑管理處和警方的調查是否可信的問題,原告人只提出他不滿意管理處和警方的調查,及提出他的見解。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提出任何管理處及警方不可信的確實證據。 5.有關原告人提及2010年11月12日有第二被告人簽署的查詢噪音滋擾備忘,內容如下:-
6.從信中所見,第二被告人被問及2010年11月4日的撞擊聲,第二被告人的答覆是不知道,聽不到。就被問及2010年11月1日的重擊地板一下,然後四下撞擊聲,陳先生的答覆是「前幾晚,我聽到有啲隆隆聲,是大聲,有細聲。」這些根本不能支持有所謂撞擊聲的說法。再者,這只是說撞擊聲從原告人樓上的單位發出,不是從被告人的單位發出(按:原告人有另案起訴樓上單位的住客。)。 7.結構工程師的報告清楚明白,並沒有甚麼流於表面。結論也十分清楚。 8.醫療報告的內容也很清楚,也並不支持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只是提供他自己想像的解釋而已。 9.有關2013年6月7日的判決第13段的2(b)條規則的確是手民之誤,應是2(6)條規則。判詞中已原文引述有關規則,不應產生誤會。不過就這點原告人是正確的,2(6)條規則的確與原告人無關。本席認為上述錯誤對2013年6月7日的判決的正確性並無影響。 10.本席認為申請上訴許可的所有理由均不成立。本席並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亦無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就該上訴進行聆訊,所以撤銷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11.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告人不應支付被告人訟費的理由,所以頒下暫准命令,原告人須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訟費,如數額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以傳票在14天內作出申請更改,此命令在14天之後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譚日明律師行轉聘曾敏怡大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2068/20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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