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鋼 對 美孚新村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二人
|
LDBM 85/2011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1年第85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向本處申請命令,要求答辯人披露14項不同類別的文件。本席在聽取雙方的辯論後,在3月作出裁決。就該14項的文件,本席只批准其中一項(即第13類文件),並駁回餘下的申請。 2.申請人不滿本席的裁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有關發出上訴許可的權力,《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2)條規定:
3.同時,《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A(1)條規定:
4.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及11AA條,與訟一方可就土地審裁處的裁決的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但有關的上訴必須獲得許可才可進行。獲得上訴許可的條件是上訴具有合理得直的機會或者具有其他秉行公義的理由。(參考上訴庭在案件編號HCMP 2142/2011的判案書,第18段)。 5.申請人為今次的申請預備了書面陳詞,並在聆訊當天,要求本席准許提交補充陳詞書,本席亦批准申請人的申請。在閱讀了申請人的所有陳詞書,及答辯人的回應陳詞書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6.申請上訴許可,一般情況,申請人會向法庭存檔一份草擬的上訴理由,或在陳詞時說明上訴的理由。申請人並沒有存檔草擬的上訴理由,本席以申請人書面陳詞的內容作考慮。 7.申請人指本席在判案書,仍列出有三位答辯人,這並不正確,因為他經已中止向第一及第三答辯人的訴訟。 8.其實,在本席的判案書中,已記錄了申請人放棄向第一及第三答辯人的申請,所以,只餘下與第二答辯人一方的訴訟。就算本席無須將第一及第三答辯人的名稱留在判案書內,對今次的判決也沒有任何實質的影響。所以這不是有合理勝訴機會的上訴理由。 9.申請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指答辯人在未經全體業主、包括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沒有權利動用全體業主的公款,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出庭應訊。 10.這一個反對理由,對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無關;可能是針對本席就訟費命令所頒下的判決。但本席留意到申請人原本提出的申請書,第一答辯人正是業主立案法團。而第二答辯人,是以獨立於業主立案法團的一個法人身份而面對申請人的指控。第二答辯人自然可以選擇聘用律師及大律師代表出庭應訊。至於第二答辯人是否會將律師費以管理合約條文向第一答辯人收取,又第一答辯人是否同意支付,並非在本案要考慮的問題。所以這個上訴理由,針對本席的訟費命令也沒有得直機會,不符合批准上訴許可的理據。 11.鄭大律師向法庭指出,申請人所陳述的理據,並非作為考慮是否披露文件的原則,申請人也沒有指出本席所引述的法律基礎有錯,所以申請人的申請並沒有勝訴機會。本席同意。 12.理解申請人並沒有律師代表,所以他並沒有就適用於披露文件申請的法例及案例作出陳詞。本席在判案書中有處理,申請人並沒有指出有錯的地方。申請人的其他上訴理由,主要是重複他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論點,而且大部份不是法律議題。 13.針對第二至第六項文件,本席在判決時指出,本席明白,作為大廈業主,申請人可能有其他渠道,獲取這些文件。但由於本席只是處理本案的爭議,所以,要求答辯人披露的文件,也必然限於本案爭議的範圍之內。 14.就這方面的上訴理由,申請人主要是重複在申請時的論點,指他是業主,這些文件經已公布,認為有關的文件在裝修工程的施工前,施工期內,竣工前,竣工後,已向全體業主公布,當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檢查。 15.申請人並不同意本席的裁決,也不同意本席裁定這六項文件與本案無關。其實本席在達成結論時,就每一個項目也作出分析。其中拒絕的理由,包括了申請人要求的項目過於廣泛,使答辯人無法執行。也分析了個別項目的文件為何與案無關。但申請人並沒有針對本席的裁決理由提出上訴的理據,所以就這五項文件,本席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16.有關第一項的申請,即該大廈的補充公契的中文譯本,申請人認為被告人應該有一份譯本,更引述民政事務局頒布的大廈管理和維修工作守則,指管理處應存備一份大廈公契的中文譯本。申請人也有英文補充公契,他要求答辯人提供整份文件的譯本。本席考慮的重點,是這份譯本對本案的重要性。補充公契是以英文文本作準,所以就算在其他條例或守則下,業主立案法團或經理人須預備一份譯本,但就本案而言,法庭所需要考慮的是補充公契內的相關條文,仍然需依原有的英文字句作考慮,而譯本只作輔助。所以本席接納大律師的陳詞,在進行聆訊前,雙方可安排有關的條文作翻譯,而無須為整份補充公契作翻譯。再者,申請人一直沒有指出那些段落與案有關,不能顯示整份文件與案有關。 17.申請人指本席沒有遵守民政局頒佈的守則,是錯誤的。申請人強調,作為中國人,他有權用中文。但他又必須明白,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英文及中文同時是香港的法定語言。所以,市民也可以自由選擇用英文或中文去書寫以表達自己的合約意願。既然這份補充公契是以英文撰寫,去了解的時候,就必須以英文文法和用詞作出考慮,所以,本席不同意申請人指本席的分析有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18.所以,本席也拒絕就第一項文件作出上訴許可。 19.有關第七至第十二項的文件,這關乎施工期間的工作質量,所聘請的工作人員的水平。但這些對本案是否有關,必須基於申請人所依賴的案情及法理依據作出考慮。申請人在他的書面陳詞再次詳述論點,但縱觀其內容,不外是重複原有的說法,而忽視了指出這些文件如何與他的案情的那一爭議點有關。 20.例如,在書面陳詞,他重覆申請時的論點說 "如果外牆污水管的施工工人根本沒有資質、不是註冊技工、甚至來歷不明、品性不良,而[第二答辯人]對此毫無監管,听之任之,疏於安保,那麼,象糞浸案、盗竊案這類事件的發生,就絲毫不奇了!"依申請人的邏輯,這些文件只可能顯示盗竊案可能出現,但不能正面證明答辯人的責任,也沒有指出與那一項申索理由有關。另一方面,所牽涉的文件非常廣泛。所以,本席在聆訊後駁回申請,不再重覆。 21.又如第12項文件的申請,最大的困難是所謂“有關主管部門”是那部門/機構並不清楚,所以根本不可能執行,故本席拒絕這項申請。在申請上訴許可時,申請人也沒有說明是那些部門。 22.申請人的陳詞並沒有新的論點。本席經考慮後,裁定申請人並不能顯示有合理勝訴機會的上訴理由,所以也拒絕就這幾個項目的上訴許可申請。 23.再者,在以上幾項的文件,申請人指他要求有關的文件,是要查證這一侵權事件的責任人,並依法向責任人提出交涉及索償。但依本案的申請書,申請人指第二答辯人是責任人,在正審時,他有責任證明這個爭議點。如果他現時有任何懷疑,當然可以作出他的調查,但並非藉文件披露而變相要求答辯人證明他的無辜。 24.最後一項是關於保險單。申請人並沒有提出新的法律論點,顯示他對保險金有權益。雖然,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可以利用保險金,支付需要賠償給業主的賠償金額,但個別業主並沒有直接的權利,向保險公司索償。而且,在現階段,案件仍在審理中,並未到執行判決的時候。本席不能同意這份文件與所爭議的事項有任何關係。申請人無法顯示有勝訴機會的上訴理由。 25.全面考慮了申請人的陳詞,也沒有任何具有其他秉行公義而須發出上訴許可的理由。綜合以上各點,本席駁回申請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26.而就本申請的訟費,本席頒下暫令,第二答辯人可得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金額不能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暫令在14日後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由 梁鳳慈律師行轉聘Alfred CHENG大律師代表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BM 8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