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富強 對 秦立強(又名秦立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09/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August 2013.
1. 本案的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欠款。聆案官在2013年3 月 7 日頒下命令,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4月13日存檔的修訂申索陳述書,並將本訴訟案予以撤銷。原告人對此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DCCJ 30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309號 ----------------------------
----------------------------
---------------------------- 判決書 ---------------------------- 引言 1.本案的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欠款。聆案官在2013年3 月 7 日頒下命令,剔除原告人於2012年4月13日存檔的修訂申索陳述書,並將本訴訟案予以撤銷。原告人對此提出上訴。 2.本席在2013年4月17日聽取了雙方的陳述,並在2013 年6月28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下稱“駁回上訴命令”)。本席亦頒下暫准命令,判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該上訴之訟費(下稱“暫准訟費令”)。 3.法庭在2013年7月8日,就“駁回上訴命令”發出蓋印命令〔sealed copy order〕。“暫准訟費令”亦跟據“駁回上訴命令”及區域法院規則第42號命令第5B(3)條的規定,在2013年7月12日成為絶對命令。 4.原告人在2013年7月15日向法庭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to amend, review and vary the provisional judgment, dated 28/6/2013,by黎達祥暫委法官,for the reasons of slips, omissions, mistakes and ambiguities”(下稱“首張傳票申請”)。 5.原告人在2013年7月22日,再向法庭提出另一項傳票申請,要求法庭“to set aside and vary the order dated 28/6/2013 by Deputy District Judge R Lai for reasons that application to amend, review and vary the provisional judgment has been scheduled on 31/7/2013”(下稱“次張傳票申請”)。 6.原告人在2013年7月29日,向法庭呈交了書面陳詞書,亦在2013年7月31日的聆訊上,向法庭作了口頭陳述。 首張傳票申請 7.首先,本席需指出,本席在2013年6月28日頒下的判決,除了訟費一項是暫准命令外,其他判決都不是暫准判決〔provisional judgment〕,而是正式判決。 8.原告人在2013年7月31日的聆訊上確認,他並非對“駁回上訴命令”提出上訴,“首張傳票申請”亦不是申請上訴許可。 9.原告人確認“首張傳票申請”是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及更改“駁回上訴命令”。 10.原告人在其書面陳詞書中,列出支持申請更改“暫准訟費令”的理由如下:-
11.原告人在庭上重申他在書面陳詞書中所陳述的理據。 12.原告人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本申請時,“暫准訟費令”已在2013年7月12日成為絶對命令。原告人的申請已過了提出申請更改的期限,而且,原告人所陳述的理由,亦不構成更改“暫准訟費令”的理據。本席拒絶原告人更改“暫准訟費令”的申請。 13.原告人稱,他是依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3 vol 1第42/1/19段申請更改“駁回上訴命令”。該段討論全文如下:
14.原告人稱,根據上述陳述,本席有權更改“駁回上訴命令”。 15.根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3 vol 1第42/1/19段所引述的案例,法庭在尚未完成發出命令的程序前,仍有權更改有關命令。正如Fry, L J 在Serffield v Watts, ex p Brown一案於第697頁所言:
16.如前所述,法庭在2013年7月8日,已就“駁回上訴命令”發出蓋印命令,發出命令的程序已在2013年7月8日完成。在當天後,除了跟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的規定去更正文書上的錯誤外,本席再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覆核或更改“駁回上訴命令”。 17.原告人提出的更改並非文書錯誤修改,而是要求本席推翻“駁回上訴命令”。原告人在2013年7月15日提出本申請時,本席已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覆核或更改“駁回上訴命令”。而且,原告人提出的理據只是重複他過去的陳述。這些重複的陳述,並不構成覆核或更改“駁回上訴命令”的理據。 18.本席拒絶原告人覆核或更改“駁回上訴命令”的申請,並撤銷原告人的“首張傳票申請”。 次張傳票申請 19.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法庭擱置〔set aside〕“駁回上訴命令”的蓋印命令。 20.原告人在其書面陳詞書中,提出的理據如下:-
21.法庭在2013年7月8日,就“駁回上訴命令”發出的蓋印命令,正確地記錄了本席的判決。被告人律師將該蓋印命令送達給原告人,並沒有不妥當之處。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將該蓋印命令作廢。 22.本席拒絶原告人的申請,並撤銷原告人的“次張傳票申請”。 訟費 23.本席既然撤銷原告人的兩張傳票申請,原告人亦應支付被告人因處理原告人的申請而產生之訟費。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提出要求法庭以簡易評估〔summary assessment〕方式去評估相關訟費。本席同意這是恰當的安排。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頒令原告人的上述兩張傳票申請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給被告人,訟費金額由法庭以簡易評估方式評估。被告人需於7天内向法庭呈交訟費陳述書〔statement of costs〕,並將副本抄送給原告人。原告人需在其後7天内向法庭呈交對訟費金額的反對陳述書〔如有的話〕,並將副本抄送給被告人。法庭在收到上述陳述書後,會就訟費金額以書面作出簡易評估。 24.除非任何一方,於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上述暫准命令,否則,上述暫准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日起計14天後,即成為絕對命令。
原告人:親自應訊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莊重慶律師事務所譚玉瑜律師代表 |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09/2012